词条 | 银团贷款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简介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 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产品业务的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主要账务处理(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功能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价格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贷款价格组成之一:利率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2、贷款价格组成之二:费用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Fee)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4)代理费(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渠道渠道借款客户可向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后若反映良好,则向借款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应在5日内确认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借款客户应向银行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如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股东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等,若借款客户申请国际银团贷款,还需随申请书附上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对外借款的计划指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承诺。 3、签约 在安排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已修改的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客户将接到安排行发出的邀请函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4、使用贷款 在手续办理齐全后,代理行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核算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我国银团贷款币种以人民币为主,也可包括美元、欧元、英磅等币种。根据借款人需要,在一个银团贷款内可以使用多种货币。 期限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长期10-20年。 相关费用各项收费主要包括安排费、包销/承销费、代理费、承诺费等。 适用客户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申请条件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银团贷款业务示例2007年,力拓集团为收购Alcal在全球筹组400亿美元银团贷款,中国银行是亚洲(除日本银行外)唯一以共同安排行(Lead Arranger)及包销行的身份加入此笔银团贷款的银行。这是伦敦市场上第一大银团贷款项目(世界第四大)。 2008年,印尼Indramayu电站5.9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该项目由中国银行作为协调安排行、委任安排行、代理行,18家国际活跃银行共同参与,超额认购达4.5倍。 2008年,澳洲最大的电讯运营商澳洲电讯股份有限公司(Telstra)6亿美元银团贷款项目,中国银行作为独家委任安排行为该客户成功筹组一笔6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并获得超额认购。 主要业务风险概述1、信用风险 银团贷款的风险实质首先是“贷款”,其次才是“银团”,因此其信用风险同样源于借款人的不良表现。当借款人没有能力或是不愿履行事先定好的合约将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2、包销风险 包销风险主要针对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是指由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完成银团包销任务而造成的损失。 3、参加行风险 对于参加行来说,信息备忘录是了解建设项目和借款人背景的重要文字资料,但是一般情况下,牵头行对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或担保。因此,信息备忘录中的信息只是参加行调查和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参考依据,不能被视为对未来状况的承诺和保证。由于参加行无法直接获得借款人的一手资料,它所承担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要比牵头行大得多。 4、贷后管理 虽然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把贷后管理的职责委托给代理行,但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参加行不能被动地接受代理行提供的信息,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贷后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参加行在银团存续期内要加强与代理行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状况,重视与银团间其他参加行的联系,定期地召开银团会议,实现对客户管理信息的共享。 5、法律风险 牵头行提交的融资建议书、信息备忘录风险,应做出相关声明,以免除或减少自身的责任。银团参贷行应注意贷款的合法性、协议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银团贷款合同应由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并参与合同谈判。代理行应严格按照银团授权行事,应注意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承担责任,并注意不得收取秘密利润。 6、反洗钱 银行对洗钱的防范和监控主要体现在了解客户、保存交易记录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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