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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由从事十字绣生产、流通、科学教学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相关社团自愿组成非盈利性质的行业组织,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协会秉承挖掘、集中、整合行业资源,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引导和规范行业的竞争形态,鼓励创新,立足义乌,辐射全国,影响全球,以促进十字绣行业稳定、健康地向上发展为宗旨,为推动我国十字绣行业的持续发展作贡献。

成立大会

2011年6月8日于义乌大酒店召开首届成立大会,参会成员包括120多家十字绣企业及商行负责人、义乌各行业协会代表。会议议程:一、推选大会主席团成员;二、筹备组长作筹备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协会章程草案;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费收缴办法;五、选举产生一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六、召开一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七、民政局领导宣读批复文件;八、宣布选举结果和一届一次理事会决议;九、新当选会长讲话;十、市领导为协会授牌;十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讲话;十二、市领导讲话;十三、闭幕合影及成立晚宴。

协会理念

合作 创新 共赢 发展

协会会员

浙江庆春线业有限公司

义乌珍爱工艺品厂

义乌简仕工艺品厂

义乌吾爱工艺品厂

义乌绣彩工艺品厂

义乌凯娜工艺品厂

义乌品格工艺品厂

义乌蝶坊十字绣厂

上海斯买特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艺彩艺家经贸有限公司

温州俪西雅工艺品厂

上海华盛纺织有限公司

副会长及以上名单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职位

浙江庆春线业 陈小春 会长

义乌珍爱工艺品 洪林志 常务副会长

义乌简仕工艺品 胡延超 秘书长

东阳美庭工艺品 吴荣军 副会长

义乌吾爱工艺品 俞峰 副会长

义乌绣彩工艺品 毛荣军 副会长

义乌凯娜工艺品 李景福 副会长

义乌品格工艺品 骆雄景 副会长

义乌蝶坊十字绣 蒋学明 副会长

上海斯买特实业 申圳 副会长

临沂艺彩艺家 于健 副会长

温州俪西雅工艺品 蒋伟忠 副会长

上海华盛纺织 朱贤仁 副会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以从事十字绣生产、流通、科研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

针,坚持与时俱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引导和规范行业的竞争形态,鼓励创新,促进十字绣行业稳定、健康地向上发展;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十字绣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义乌市银海国际商务楼610-611室(义乌市稠州北路13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规划、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及立法建议;

(三)组织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建立行业专业网站,进行行业专业书刊编辑,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服务等;

(四)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

(五)制订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建立图库,制定版权使用管理办法,切实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专业商品博览会;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和预测工作;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竞赛、统计、表彰等相关工作;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做好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申请者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七)对本协会主办的各种展览、展会活动有优先参展权,并可享受价格优惠;

(八)有权要求维护企业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并监督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为社会团体的监督人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06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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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