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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以善代刑
释义

以善代刑(By friendly generation of punishment ;With good on behalf of the criminal),也叫以善代罚,是在试行的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具体就是让其为社会做义工行善的同时,一边现身说法,既能够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一举多得的刑事司法创新的政策。

以善代刑引制度试用及其意义

公众表达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2010年7月13日《法制周报》)

附条件不起诉

据介绍,现在我国不少地方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常是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对于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偶犯,也可以适用。

积极意义

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罪这种过失犯罪,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以善代刑的法理基础及其趋势

“附条件不起诉”听起来比较新颖,不过在一些地方早已推行,福建晋江、延安等地,都曾有“以善代刑”的身影。但浙江北仑这般全面地制定“以善代刑”的实施细则且大力推广者,实为鲜见。

“以善代刑”并非检察机关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有着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主义或者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这种方法在本质上和整体上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也体现了起诉裁量权。让检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对一些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考验期来决定是否起诉,从而更有效地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节省司法资源,从更深层次维护司法公正。

并且,“以善代刑”也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而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罪这种过失犯罪,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确实存在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师出无名,招致一些人的批评也是事出有因的。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早就被定为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但目前仍没有看到“附条件不起诉”有进行立法的动向。因此,“以善代刑”应当加快启动立法的步伐,师出有名之后,更能提升法律的效率。

“以善代刑”制度试水

社会问题的背景

(1)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

(2)在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间,有一名头戴小红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红旗维护着交通秩序。他叫王左,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个多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北仑区检察院把他安排这里做义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现,检察院将以此对他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交警认定王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亲属登门致歉,并积极筹款赔付。死者亲属共得到6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死者亲属表示了对王的谅解。

“我很乐意这项工作,这是给我的一个悔过的机会。”6月30日下午5时,手拿小红旗的王左站在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一丝不苟地维护交通秩序,红灯亮起时,他举起红旗。不断有骑电动车带人过来,他都上前劝阻“骑车不能带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车。

(3)自实施“以善代刑”制度的相关细则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已对8起案件13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执行,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还有盗窃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等。

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北仑区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警协管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作义工。

这个“以善代刑”的权利不是办案检察官个人能决定的。北仑检察院的流程是,由办案检察官拿出附条件不起诉方案,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再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拿到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经过两次检委会,整个讨论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检委会十多名成员都有意见记录并存档,经得起历史检验。这就有效防止舆论所担心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李钟说。

在检委会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公诉科要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评估报告。这个报告是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比较实在,是一个量化的过程,与国外社区矫正类似。也便于我们操作。”办理王左案件的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英杰说。

支持“以善代刑”的核心观点

(1)赞同“以善代刑”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 “以善代刑”,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

(3)称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4)其他地区有这方面的先例。比如,在香港,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其改造。

质疑“以善代刑”的核心观点

(1)质疑“以善代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2)“以善代刑”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要权力,侵犯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人开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如何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等。

(4)实际上,“以善代刑”这种悔过方式的纰漏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劳动”不具有纯粹性,义工们可能是麻木的或者有目的性的。我们能看到有人表现良好、深受教育,但其实这可能出于制度规章,或者说被当做规避起诉的工具。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进步性虽然是值得赞赏的,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忽略其“潜在风险”而执意实施的条件。在这种思维上,我们可以从“思维上”赞成“以善代刑”的解读,但是,往往“进步性”契合不了“时代的步伐”和“群众的觉悟”。

(5)悔罪或代罪立功,只能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而量刑审判本是法院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可越俎代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违公平公正,倘若做交通协管能免去牢狱之灾,交通肇事者一定争先恐后去当志愿者。然而人心隔肚皮,我们如何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又如何鉴定其不再危害社会?光靠考察、评估是无法洞穿其内心世界的,检察机关再火眼晶晶也有雾里看花的时候,而此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让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免于刑罚,不仅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而且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其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6)总体上看,目前对“以善代刑”,还是反对声音占多数。其实从出发点上看,“以善代刑”似乎很契合“和谐社会”的构建原则,但是从执行的角度看,由于“洞穿人的内心世界”几乎是不可能之事,从这个角度看,有善良的“做义工”的行为,却不能保证一定要善良的“做义工”的“动机”。而这个,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

以善代刑公众争议

浙江宁波开始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嫌犯当义工自我救赎。因情与法的纠葛,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有网友认为彰显了法律人性化,更有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晨报今日A39版)。

夏慧萍(媒体人):正如有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此举侵犯了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推出“行善代刑”,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司法程序。 黄艳晨(市民):这种方式虽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早有先例,但是在当地法律监督机制较为完善健全的前提下施行的,完善的机制将以权谋私及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而此举在中国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背景在于——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什么行为适用于“以善代刑”,无明确法律依据,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所谓有真心悔改行为,并不是一个可量化操作的评判标准,而法律讲求的是严谨与准确,并不能单纯以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为准绳。

汪昌莲(市民):可以预料,嫌犯当义工,个个都会表现出色,人人都能闯过这场特殊“考试”。这是因为,嫌犯为自我救赎,在当义工期间,会做出一番伪装,已经不是真实的自己。他可能会比平常任何时候都任劳任怨、踏实肯干,也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遵纪守法、文明守信。然而,一旦目的达到,成为免予起诉的自由人后,谁会保证他不会露出本来面目。那时,检察机关的好意,岂不成了嫌犯成功的表演秀。

陈豹(学生):让“本质上不坏,又触犯轻微刑法之人”接受刑事处罚,似乎令人惋惜。但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该为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更何况,检察官、公众等如何断定他本质就是好的?就是听亲友一面之词吗?在目前公民诚信系统尚未健全的状态下,有什么理由让公众相信触犯轻微刑法之人就一定是好人?虽然法律有“宽严相济”一说,但法制更应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核心精神,这是对法制精神最大敬畏。

崔冰(法学教师):这一制度不抵触现行法律、不冲击法治秩序,从目前法理分析到现实操作上看,都具有一定试点价值,不妨给自我救赎一个表现的机会。我国《刑法》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有“宽严相济”的政策。毕竟惩罚只是手段,让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才是目的。对犯罪轻微且有“真诚悔过”意愿的嫌疑人,安排其参与公益活动,进行自我救赎,这符合立法精神也有现实合理性,它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兑现经济赔偿,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焦王华(市民):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国家,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服务或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行善代刑”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把德刑结合起来,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刘之何(公务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身份而言。而“以善代刑”是对行为而言,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相应条件,都可平等享受到法律的人性化,这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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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