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伊斯兰教法史 |
释义 | 《伊斯兰教法史》(英文A History of Islamic Law)是当代绝少有的一部教法史学著作。全书写得简洁明快,通俗易懂。共分为三编。第一编伊斯兰教法的起源。第二编中世纪时期的教法学说和实践。分析了国家政权与神圣律法的关系,穆斯林社会与法制的关系;第三编近现代伊斯兰教法。论述了近代伊斯兰国家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和具体做法,包括欧洲现代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教法传统的继承和修革及教法的未来发展趋向等。书末附有教法术语对照表,便于不谙阿拉伯文的西方读者了解愿意,富有指示性。 伊斯兰教法史《伊斯兰教法史》(A History Of Islamic Law) 现代西方研究伊斯兰法制史的名著之一。原著为英文。英国学者诺尔曼·库尔森(N.J.Coulson)著。内容分3部分。第一部分,以分析《古兰经》立法开端,概述了伊斯兰教法自古代阿拉伯部落习惯开始,历经四代哈里发时期、伍麦叶时期、阿拔斯前半期,直至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和“古典”教法理论体系形成的历程。第二部分,以10世纪为起点,评述了中世纪伊斯兰教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教法的统一性和纷繁性,介绍了各教派的法律学说,分析了国家政权与神圣法律、伊斯兰社会与神圣法律的相互关系。第三部分,以19世纪欧洲殖民者入侵伊斯兰国家为上限,评述了近现代伊斯兰教法,包括外来法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教法传统的继承与改革等。该书立论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易懂,为研究伊斯兰法制史的基础著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西方英语国家中尤为流行,为英美等大学文科的参考书之一。该书初版于1964年、1971年重印,1978年出版通俗本。有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阿拉伯半岛社会经济、政治和宗教发展演变的必然 产物。6世纪末至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正处在原始氏族部落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大变革时期。半岛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别,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极不平衡。居民主要是以游牧为生的贝都因人,逐水草而居,分成许多氏族部落,各氏族部落各据一方,彼此之间经常为争夺牧场、水源、土地而发生战争,血亲复仇盛行。连年战争使社会动荡,生产停滞,氏族内部阶级分化加剧,部落贵族应运而生,他们占有大量绿洲和草地,拥有许多奴隶和牲畜,而大批游牧民濒于破产。半岛沿红海海岸的希贾兹(汉志)地区,自古就是东、西方贸易的重要商业要道。坐落在古商道南北交通中心的麦加,因受过境贸易之利发展为繁荣的商业城镇。麦加古莱什部落的商业贵族执掌着多神崇拜的中心克尔白神殿的管理大权,每年从克尔白祭祀庙会的集市贸易中,谋取巨额收入,垄断了麦加的商业贸易。城镇中的商业贵族伙同游牧部落的贵族,通过经营商队、贩卖奴隶、放高利贷等手段,牟取暴利,对城镇贫民和农牧民进行高利贷盘剥,大批中小商人破产,沦为商业贵族的债务人,造成阶级对立加剧,社会经济危机四起。 教法来源《古兰经》——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的义务外, 伊斯兰教法史 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圣训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模拟模拟——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称为“模拟”。 公议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的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的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它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会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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