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伊斯兰婚姻制度 |
释义 | 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制约穆斯林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亦称“穆斯林家庭法”、“私人身份法”,为教法中内容最充实、影响最广泛的一个领域。该制度以《古兰经》中的有关经文为基础,系在修改、补充“蒙昧时期”阿拉伯婚姻习俗基础上提出的一套较系统的宗教道德规范,曾对中世纪麦地那的穆斯林社团有广泛的影响。8~9世纪,经早期教法学家们解释、归纳、扩展,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得到统治者的确认,成为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为沙里亚法院婚姻、离异诉讼案件的审判依据,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法律、社会、宗教方面的意义它认为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间的一项契约,具有法律、社会、宗教3方面的意义,它是夫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限制一夫多妻制、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互敬互爱、神圣结合的宗教意义。由于不同教派间互有差异,历史上形成逊尼派婚姻制度和什叶派婚姻制度,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亦有细微的差异。原则上一个穆斯林只受所奉教法学派教法的约束,由本派司法机关受理婚事纠纷。 古兰经伊斯兰婚姻制度以《古兰经》、圣训、教法为依据。其内容包括:(1)婚姻:1.反对禁欲主义,凡穆斯林均须履行结婚义务,以利于社会的发展。《古兰经》云:“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2)。2.主张婚姻自择,反对强迫、买卖、包办。《古兰经》规定,女子可以自行择偶,“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自己的丈夫”(2:232)。3.婚姻资格。凡理智健全的成年(15岁以上)穆斯林均可结婚,未成年者经监护人认可亦可结婚,待成年后准许废除婚约而另行择偶(哈乃斐学派),男子可与“有经人”(即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女子)通婚,女子只能在教内通婚;禁止血亲和近亲之间通婚(《古兰经》4:22,23),待婚期(即伊达)未尽的妇女禁止再婚。4.提倡一夫一妻制,允许有限制的多妻。 教法规定《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4:3)。早期伊斯兰教历史上一度实行多妻,意在建立稳定的个体家庭、保护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孤儿,以利于社会安定,并非主张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5.婚姻类别。计有3类;符合教法规定的,称为“有效婚姻”(Sahih),违反教法规定的,称为“无效婚姻”(Batil),不完全符合教法规定的(即如证婚人未出席婚礼、女方待婚期未尽、同时娶两姊妹为妻等),称为“不正常婚姻”(Fasid)。(2)婚后家庭生活的规定。系由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促成的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生子女为合法子女,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在婚前或婚后必须给予妻子一定价值的聘礼,以示对妻子的尊重,妻方亦可主动放弃聘礼,在法律上视为妻子对丈夫的“赠与”,妻方可随意决定,丈夫作为家长,有权“管束”妻子,但亦须尊重妻子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于女皆有监护权,妻子对幼年子女有监护权,丈夫对成年子女有教育和婚姻、财产监护权等。 离婚制度(3)离婚制度。除因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外,计有4种类别;一是休妻(塔拉格)。又有3种方式:“赞许的休妻”(Talaq al-Sunna Ah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如连续3个月与妻子分居,妻子待婚期满后,即自行解除婚姻。期间丈夫可主动与妻子和好,亦称“可挽回的休妻”;“可嘉的休妻”(Talaq al—Sunna Ha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连续在2个月内宣布2次。因第三次宣布后不准收回,亦称“不可挽回的休妻”;“标新立异的休妻”(Talaq al-Bid‘a),指不合传统但依然有效的一种休妻方式,即丈夫在一次场合连说3声“塔拉格”。二是“代理休妻”(Talaq al-tafwid)。 协议离婚伊斯兰教法认为,休妻为夫方的专权,但夫方可将此权授与妻方,妻方可据含有这类条件的婚前约定,宣布脱离夫妻关系。三是协议离婚。有两种形式:妻方主动提出,称为“胡勒尔”(Khul‘),意为“解脱”;双方因感情破裂共同提出,称为“穆巴拉”(Mubara’a),意为“互相解脱”。两种方式下妻方皆须给予夫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是放弃聘礼或离异。四是法院判决离婚。中世纪教法学家们认为,教法官(即卡迪)可应妻方的请求,判决离婚以结束不公正的婚姻,但对据以离异的理由和方式存有分歧。马立克学派一般较为宽容,哈乃斐学派否认此说,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持中席态度。 什叶派婚姻制度什叶派婚姻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与逊尼派婚姻制度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什叶派教法只承认“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两个类别,否认介于两者之间的“不正常的婚姻”。(2)什叶派教法承认一种临时性婚姻,称为“穆塔尔”。穆塔尔被视为一种为了“享乐”目的而结成的有时限的婚姻。计有4项规定:1.男女双方签定契约。2.穆斯林男子可与任何数目的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基督教、犹太教、祆教的女子结为“穆塔尔”婚姻,穆斯林女子只限于在教内结为“穆塔尔”。3.时限可长可短,少则一日,多则数年,期限已尽,自行终止婚姻关系。4.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聘礼。期限未尽,男方即终止婚姻关系,聘礼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提前终止婚姻关系,应扣除相应份额的聘礼,作为对违约的经济补偿。(3)什叶派教法对休妻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休妻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使用明确无误的言语(即塔拉格),并有两名穆斯林男证人在场,否则无效。 法制改革近代以来,随着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皆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法制改革,传统的婚姻制度已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主要是:(1)修订法规。大部分国家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予以修订,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单行条规法的形式,对一夫多妻、夫方随意休妻、夫权至上、夫妻不平等不合时宜的内容作了修改,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活力。(2)修订程序法。一些仍保留沙里亚法院的国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修改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对法院的司法权予以限制,对重口供、轻证据的偏向,予以纠正。(3)完善司法制度。或建立完善的多级审判制度,或由国家民事法院取代沙里亚法院,从而将婚姻、家庭事务纳入法制,并限制、禁止童婚、一夫多妻,禁止夫方在法治之外私自休妻等,使婚姻、家庭关系更为和谐、融洽、美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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