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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释义

《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是再面对医疗损害时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并作为进行审判的依据。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图书信息

书 名:<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作 者:《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6月

ISBN: 9787503695575

开本: 16开

定价: 32.00 元

内容简介

《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

《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 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图书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医疗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范围——张永富等诉枣庄市山亭区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如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间无关联共同,且并非指向同一后果,不是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此时便不存在共同侵权。

2.责任范围与损害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损害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的,责任范围是从加害人的角度来说的,显然,损害范围大于责任范围。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白联军诉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

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二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

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关邦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谷秀娟诉白城铁路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证据规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运用——刘乐德诉章丘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008

医疗服务合同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1

试验性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徐某诉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2

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闫某、杨某诉北京市某妇幼保健院人身损害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侵权造成损害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民事责任前提。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3

医院丢失患者就诊病历引发的责任承担

——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医院有义务负责保管病案,丢失患者就诊病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4医院丢失病灶标本应承担的责任

——耿某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医院丢失病灶标本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5

病人知情同意权

——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患者的知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患者的承诺是治疗行为的正当事由。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6

医生开具的处方的法律定性

——张某诉医院侵犯知情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医疗消费中,当患者的知情权与医生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考007

精神病医院应对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住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秦某诉回龙观医院、穆甲、穆乙、穆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精神病医院应对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住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产妇对死胎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焦霞诉北京航天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

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

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

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 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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