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29:300 |
释义 | 1:29:300的事故法则.即同一个人在发生330次事故中有300次未造成伤害、有29次造成轻伤害、有1次造成重伤害。 此法则由美国安全工程专家海因里希,在1931年经过对5000例工业事故的统计,总结出。 完善如下: 未遂事故、二次事故、非工作事故与海因里希法则(1:29:300) 未遂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也就是说,未遂事故的发生原因及其发生、发展过程与某个特定的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由于某个偶然因素,没有造成该类严重后果。 美国人海因里希(W.H.Heinrich)对未遂事故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他在调查了5000多起伤害事故后发现,在330起类似的事故中,300起事故没有造成伤害,29起引起轻微伤害,一起造成了严重伤害。即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没有伤害的事故件数之比为1:29:300,这就是著名的梅因里希法则(如下页图)。而其中的300起无伤害事故,如同时又为没有造成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事故即为未遂事故。 海因里希法则反映了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度之间的一般规律,且说明事故发生后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具有随机性质或者说其后果的严重度取决于机会因素。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控制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为了防止严重伤害的发生,应该全力以赴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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