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夫多妻制 |
释义 | 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一夫多妻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也扩大了。目前,合法的一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当中,中国于1930年正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基本认识文化定义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生物定义在生物社会学中,一夫多妻的人类学意义已被借用指一种交配系统。其中一位雄性与多过一位雌性有比较稳定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一位雄性有关系。真社会性昆虫里,这代表了昆虫群体中有多个皇后。 值得留意的是在人类和动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与其他伴侣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形成因素历史产物一夫多妻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也扩大了。 经济因素一夫多妻或纳妾制大多盛行于古代文明民族中,也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政治权力的才能支持多过一位妻子。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制,并以妻妾的多少作为财产和地位的象征。 宗教因素伊斯兰是世界上允许多妻,直至4个妻子的宗教,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与公平的。” 但伊斯兰教并不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圣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只有一个妻子。他二十五岁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岁那年卡蒂嘉逝世为止,他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的。而像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特殊习俗我国的回族、藏族、门巴族、独龙族和佤族的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制。据称乌尼奥罗人(Unyoro)一般酋长须娶妻10~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 当代变异虽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 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 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现实作用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战乱时期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入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 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或许为一个迫不得已的折衷办法。 延续责任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或者身染慢性疾病,不少国家的男性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终止婚姻。而在一夫多妻的伊斯兰国家,第二次结婚则可能是各方面都认可的办法,男性既可以拥有正常的幸福生活,同时还继续承担对妻室的责任。 传宗接代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是便可避免。 维系家庭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也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各国案例伊斯兰教国家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等。泰国也是一夫多妻,还有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 美国摩门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 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规定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 此后,教会宣布停止实行多妻制度,不过还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 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的边界地带。 日本韩国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 韩国亦有一夫多妻制,在李氏朝鲜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妾生之女多数亦会嫁给官员为妾。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李氏朝鲜中宗李怿在位期间,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大马印度马来西亚是首个伊斯兰国家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他们在1990年代停止让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对于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不受新法例影响。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查耶纳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但印度的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出嫁时要附带昂贵的嫁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丈夫休掉,甚至男性可以把妻子进行买卖租赁,因此女性的地位在印度非常低下。 古代欧洲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 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中华地区沿革历史状况奴隶时期 汉代《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封建时期 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 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民国时期 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大陆地区新中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然而,尽管法律上的“一夫多妻”不被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等异化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在珠三角等地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很多工厂区内的多妻同居也很普遍。 港澳地区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规定。 直到港英当局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法》,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一夫多妻”被取消。 但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他原有一妻一妾,而八十年代中期又公开了二位姨太太。 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台湾地区“一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相关影片一夫多妻制的悲剧由于一夫多妻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举行的近几届泛非电影节上,都有关于一夫多妻制的纪录片上映。前年,喀麦隆导演特诺的影片《阿雷克斯的婚姻———一夫多妻制的悲剧》就真实记录了其中的悲哀。 导演特诺的邻居阿雷克斯与爱丽丝结婚多年了,已经有6个孩子。但阿雷克斯想要20个孩子,于是他要娶比较年轻的约瑟芬做二房。结婚那天,阿雷克斯请特诺给他们的婚礼摄像。特诺利用这次机会,通过镜头,将人们带进了一个从一开始就令人痛苦的多妻制婚姻的世界。首先是新娘约瑟芬的父亲不干,说是教堂不同意一夫多妻制,还把牧师请到了家里。原配夫人爱丽丝本人更是痛苦,她18岁时就与阿雷克斯结婚了,现在,旧习俗还要逼她去参加阿雷克斯的新婚礼。她无法接受这种结合,痛苦之情难以言状。新娘约瑟芬呢?尽管她表面上相信自己是幸福的,但在她的讲话中,还是流露出她是为了得到土地和生活保障才结婚的真实目的。至于新郎阿雷克斯,则祈求新的婚姻不要变成一场噩梦。特诺在影片中没有解释和旁白,他只是让画面和在场的群众讲话。有一位参加婚礼的喀麦隆人说的话令人印象深刻,“多妻是巴米累克族人的权利,有3个妻子的男人才算是结过了婚,只有1个妻子的人就像没有结过婚”。这时镜头中出现的是爱丽丝痛苦不堪的表情。 二房或多妻制的经历在2005年的泛非电影节上,法国女导演卡罗丽娜·波雄的《二房或多妻制的经历》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年34岁的卡罗丽娜在8年前的泛非电影节上,爱上了塞内加尔导演马塞伊·尼昂,尽管知道这个让她动了芳心的黑人同行已经结婚,她还是嫁给了他,并和他的妻子迪奥罗一起生活了几年。 《二房或多妻制的经历》可以说是卡罗丽娜自己拍摄的半自传体的记录片。影片中,卡罗丽娜首先承认,多妻制是件令人难堪的事。比如婚礼那天,她就经历了所有第二房妻子所要经历的一切。在塞内加尔沃洛夫族的传统里,婚前,街区里的妇女们要用非常原始的粗话骂新娘。婚后,还会有街区的妇女们敲着鼓来挑衅。其实,这是街区的妇女们支持和同情大房、要求二房做出补偿的一种表达方式,目的就是让二房滚蛋或者难堪。卡罗丽娜说,也许因为自己是个“洋媳妇”的缘故,后来她的运气还不错,迪奥罗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却美丽而富有人情味,与她相处得不错。她和迪奥罗不共居一室,两人之间没有发生争风吃醋的事,还结下了友谊。因此,尽管她现在与马塞伊已经分手了,但仍然认为与迪奥罗的结识“是一次美丽的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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