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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简介

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成立于1983年。1981年恢复建立了扬州地区科协。1983年3月,扬州实行市管县新体制,建立新的扬州市科协。 1984年6月21日至23日,市科协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454名代表出席了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103名一届委员会委员。一届全委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33人,选出主席陈本豪;副主席王琦、刘志高(兼)、曹生林(兼)、高煜珠(兼)、匡云飞(兼);秘书长李剑秋。

1988年3月,市委决定,由李正伦同志任中共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1989年4月,市科协一届五次全委会选举通过李正伦同志为市科协一届委员会主席。同年6月,市科协一届十三次常委会增选申太忠同志为市科协副主席、9月起任中共扬州市科协党组成员。

1991年1月11日至13日,在扬州市区召开了市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324名,其中特邀代表44名。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动员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团结协作,为推动科技进步、振兴扬州经济献智立功。会议期间,市委书记姜永荣、市长吕新奎和省科协副主席孙彦德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选举产生了由87名委员组成的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二届委员会,同时召开了二届一次全委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科协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37人,选出主席李正伦、副主席邱文斌、申太忠、陈宝泉(兼)、栾福伦(兼)、钱鸿富(兼)、龚荐(兼),秘书长李剑秋。会议通过了向全市科技工作者发出的“奋发进取,团结协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扬州献智立功”的倡议书。表彰了市科协“一大”以来科协系统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94名。

1993年3月,市科协二届四次全委会议增补常龙富、杜青山、张鸿仙、韦开民、张建华、杨正山、曹洪、王钦源、贾吉人、姜保生等10人为二届委员会委员。增补常龙富、杜青山、曹洪、张鸿仙、韦开民、张建华、杨正山等7名委员为二届常务委员。

1995年4月,根据市委决定,由毕佳讯同志任中共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锁敦厚同志为党组成员。同年7月,市科协召开二届六次全委会议,选举毕佳讯同志为市科协主席、锁敦厚同志为市科协副主席。

1998年5月25日至26日,市科协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238名,其中特邀代表14名。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科协二次代表大会以来我市科技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基本经验,讨论和研究科协在科教兴市战略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思路,动员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市的科技事业,进一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会议期间,市委书记吴冬华、市委副书记叶绍岚和省科协副主席曹志超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选举产生了由71名委员组成的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届委员会,同时召开了三届一次全委会议,选举产生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36人。选出主席:毕佳讯;副主席:邱文斌、锁敦厚、李剑秋、栾福伦(兼)、蔡建中(兼)、汪福田(兼)、封超年(兼);秘书长:李政。会议通过了“面向新世纪建设新扬州,为加快科教兴市作出新贡献”致全市科技工作者倡议书。并对1991-1997年扬州市科协系统25个先进集体和60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会后,成立了市科协三届专业工作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决定李政同志为市科协党组成员。

2001年7月,根据市委决定,市科协召开三届四次常委会议,选举锁敦厚同志为市科协主席。市委同时决定,锁敦厚同志任中共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

2002年10月,根据市委决定,市科协召开三届五次常委会议,增选陈宏云、李政同志为扬州市科协三届委员会副主席。市委同时决定,陈宏云同志为市科协党组成员。

2003年2月,经市科协党组研究,同意葛明顺同志任市科协三届委员会秘书长。同年3年,市委组织部决定,葛明顺同志为市科协党组成员。

2004年2月10日,根据市委决定,市科协召开三届七次常委会议,增选王克胜同志为扬州市科协主席。

2005年9月8日,扬州市科协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239名,其中特邀代表23名。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过去七年市科协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研究确定今后五年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科教兴市事业,为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和“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目标献计献策,为推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创新与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会议期间,市委书记季建业、副市长孙永如和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徐耀新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选举产生了69名四届委员会委员,同时召开了四届一次全委会议,选举产生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38人。选出主席:王克胜;副主席:锁敦厚、陈宏云、葛明顺、汪福田(兼)、封超年(兼)、王华平(兼)、朱妍(兼);秘书长:葛明顺(兼)。会议对1998-2004年度扬州市科协系统32个先进集体和61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2007年元月24日,根据市委决定,市科协召开四届一次常委会议,增选林群同志为扬州市科协主席,王克胜同志不再担任市科协主席。

章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关于“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扬州市科协)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扬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扬州市科协是中国共产党扬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扬州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扬州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建设为奋斗目标,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扬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扬州市科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扬州市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与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依据《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扎实推进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的《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全面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六条参与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七条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八条组织创作科普作品,编印学术性和科普性刊物及宣传资料,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围绕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民生科技活动,兴办符合扬州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条举荐人才,激励先进。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普工作者等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全国、省(市)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等各类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向党委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市级学会(协会)、企事业科协是扬州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县(市、区)级学会(协会)、企事业科协是县(市、区)科协的团体会员。市和县(市、区)科协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扬州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参加科协的活动,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交办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学会(协会)和企事业科协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扬州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市级企事业科协和县(市、区)科协组成,是江苏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江苏省科协指导。

第十八条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扬州市科协的领导机构。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扬州市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扬州市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其代表人选经市级学会(协会)、市级企事业科协和县(市、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扬州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扬州市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扬州市科协《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扬州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领导扬州市科协工作。扬州市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扬州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单位民主推荐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扬州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扬州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扬州市科协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扬州市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为科协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为科协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科技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常委会职权。扬州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市级学会(协会)

第二十九条扬州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市级学会(协会)加入扬州市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相当数量会员及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且不与扬州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

五、组织健全,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向扬州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扬州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协会)申请名称变更或退出扬州市科协,须经扬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协会)享有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对扬州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协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活动;

四、参加扬州市科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协会)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接受扬州市科协领导,执行扬州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扬州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应学会(协会)的指导;

四、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扬州市科协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按时缴纳会费和接受年检。

第三十四条市级学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学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协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市级企事业科协

第三十五条 市级企事业科协是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扬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扬州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六条市级企事业科协的组建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及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四、组织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扬州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成立市级企事业科协。

第三十八条 市级企事业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技术创新、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活动;

二、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三、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四、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扬州市科协所属的学会(协会),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资源优势,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

五、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级企事业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企事业科协实施细则,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县(市、区)科协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县(市、区)科协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市、区)级学会(协会)、企事业科协和乡镇(街道)科协组成,是扬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扬州市科协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县(市、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县(市、区)科协实施细则。选举产生县(市、区)科协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级学会(协会)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相应学会(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级企事业科协,受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科协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乡镇(街道)科协是最广泛的基层科协组织,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县(市、区)科协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四、组织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四十六条 基层科协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基层科协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先进技术传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基层科协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县(市、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取消其基层科协组织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扬州市科协及县(市、区)科协对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所属学会(协会)、企事业科协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

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协组织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开展科技服务收入;

四、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扬州市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当地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市级学会(协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市级企事业科协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县(市、区)科协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扬州市科协。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扬州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扬州市科协章程》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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