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扬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经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查同意,扬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扬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于 2001年7月13日正式成立,为扬州市保险行业拉开了自律的序幕。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扬州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协调和磋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会员单位至2003年6月,协会有10个市级会员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泰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所辖14个县级公司,178个营销服务部,51家兼业代理机构。从业员工近9万人。 机构设置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协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非寿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中介委员会、投诉服务委员会。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协会理事长从临瓯,秘书长张学华。 2003年全市承保风险总额1350亿元;保费总量24.2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产险保费3.1亿元,同比增长5%;人身险保费21.1亿元,同比增长45%。寿险满期给付7219万元,赔款给付5431万元;产险赔款1.82亿元,综合赔付率59%。全市保险深度为3.94%,保险密度为526元。 协会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淮海路 161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扬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Yangzhou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YIA),是经扬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扬州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协会遵循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接受江苏保监局和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东路8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方面: 1、接受江苏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江苏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江苏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方面: 1、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江苏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 9、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性管理规定; (四)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活动,并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按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每个会员单位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产险和寿险总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产、寿险公司在职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商议产险或寿险业务范围的自律等重要事宜。并分别设立产险、寿险和中介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由各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组成,具体负责行业自律事宜的协调、执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担任理事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会长由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届期内因工作变动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该公司新任负责人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的基本条件是: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具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在任职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连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不得在保险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可作为协会的法人代表登记。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总经理联席会议,并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总经理联席会议提交相关议案;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根据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拟定和调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签署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年轻化。 第三十条 县(市)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可作为会员加入市保险行业协会,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按照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做好本县(市)范围内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原则、标准和办法 (一)会费收取原则:以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公司服务创造条件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为原则。 (二)会费收取标准:入会费、年会费收取标准由秘书处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提出方案,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会费收取办法: 1、入会费:入会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如确因资金困难,经协会同意,可分期缴纳,但应在入会后的第二年结清。 2、年会费:年会费原则上于当年上半年结清,对数额较大,费用一时难以调度的,经协会同意,可分期缴纳,但应在当年结清。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逾期达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视同不履行会员义务,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其作劝退或除名处理,并报保险主管机关备案,同时,由协会登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时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报江苏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凡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另行筹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3日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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