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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央企高管限薪令
释义

2009年8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被社会称之为“央企高管限薪令”。今年的国企高管年薪就将按照该办法执行。

央企高管限薪令简介

该文件早在2009年6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已获得原则性通过,原计划在当年七八月间颁布执行,后被推迟到9月。

央企高管限薪令-规范 无原则

被称之为“央企高管限薪令”的《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依据相关部门的解读,此次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并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央企高管限薪令-影响及作用

社会普遍关心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之后,央企高管天价年薪是否会得到遏制。

然按照这项“限薪令”制定的初衷,并非是要减薪,而是要建立一套决定薪酬的程序和标准,主要是为了通过制度避免高管自定薪酬。如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实偏高,肯定会下调,偏低的则可能还会上调。

“限薪令”还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

此外,“限薪令”明确,企业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央企高管限薪令-评价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刘迎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产权的委托关系,高管薪酬理当加强管理和约束。从薪酬设计上看,将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这样的设计理念是合理的。而对于绩效薪金与考核挂钩,中长期激励采用谨慎原则,也体现了限制高管薪酬的精神,值得肯定。

按照人保部有关人士的解释,央企薪酬规范将对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起指导性作用。各地可在中央规范意见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区的薪酬管理规定。

央企高管限薪令-政策详解

薪酬标准

兼顾高管积极性及与职工收入差距

《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解读: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将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薪酬发放

绩效薪金全额兑现不再容易

《意见》: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解读:为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业绩考核

最大限度避免非管理因素影响

《意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

解读:此次规定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央企高管限薪令-延伸新闻

国有参股企业尚未涉及

相较于此前已有的相关文件,《意见》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不仅包括国资委下属的中央企业,也包括中央金融企业,也即囊括了国资委监管的135家中央企业和财政部监管的20多家金融企业,以及近4000家中央部门(单位)管理的非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

但该文件只是针对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高管薪酬做出了规定,对于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不属于其管理范围。这类公司的高管薪酬将由董事会来决定。

按照此前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的介绍,《意见》主要是规范央企高管薪酬,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还将另行制定。

央企高管限薪令补充办法

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任职、决策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此规定,在内容上主要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关条款以及多条责任追究条款。国资委党委表示,《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兼职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对于社会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依据《实施办法》,央企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央企领导人员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下属信托网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

对于中央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实施办法》强调“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国资委将实行职位“禁入”。

其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司利得财富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除职位“禁入”外,对央企领导人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处理,还要“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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