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延边黄牛肉 |
释义 | 简介延边黄牛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采用中国五大黄牛之一的延边黄牛生产的牛肉,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因肉质细嫩多汁、鲜美适口、营养丰富等优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特别是在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地区有着广阔的市场。 2008年,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决定对延边黄牛肉实施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品质特点专家认为,延边州畜牧开发总公司依托被誉为中国五大黄牛之一的延边黄牛衍生的“犇福”牛肉已达到国际优质品质,具有丰富均匀的雪花点,肉质鲜嫩可口,富含28种氨基酸、肉味浓香鲜美,足以与日本和牛肉及韩国韩牛肉相媲美。“犇福 ”牛肉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观赏价值、赏味价值和功能保健价值,是适合老年人、中青年特别是体育运动员的优质食品。作为保健肉和功能肉,具有很高的开发利用价值。“犇福”牛肉的生产模式及其肉品具有很高的推广与生产价值,其依靠技术升级使延边黄牛生产出类似韩国韩牛的活体和肉质,属于产业技术创新产品。 生产情况据统计,2008年,延边州有46个养牛小区和规模大场,8万多个养牛户,规模养牛户达到1.2万户,养殖500头牛以上的大户100多个,规模饲养量占总量的38%。2007年,延边州共出栏黄牛32万头,产牛肉4万吨, 实现养牛产值12亿元。 延边州畜牧开发总公司是集延边黄牛繁育、饲养、屠宰、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通过实施中国延边黄牛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在延边州八个县(市)建立45个乡镇基地,带动1万多个规模养殖大户。实现了当地肉牛产业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整个 产业链的获利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养牛增收致富。由该公司开发的“犇福”牌延边黄牛肉产品完全按照现代化屠宰,分割、排酸等工艺标准生产,其屠宰生产线中,主要设备均从美国、德国进口。 肉源特点延边黄牛肉,来自延边黄牛。延边黄牛是中国五大地方良种牛之一,是中国畜禽品种基因库中一份极其珍贵的财富,延边黄牛具有优良的产肉性能,独特的肉质风味,可与日本的和牛、韩国的韩牛相媲美,在东北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延边州畜牧开发总公司组织申报的“延黄牛”新品种(即利用延边黄牛与利木赞牛杂交选育出的专门化肉牛品种),已于2007年12月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延黄牛新品种的培育倾注了延边人民的辛勤和智慧,是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华民族特色的中国肉牛品种。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延边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延边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07〕6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敦化市、汪清县、安图县等8个县市所辖行政区域。 专用标志使用延边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延边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技术要求(一)品种。 在保护地域范围内出生的延边黄牛(含75%以上延边黄牛血统)。 (二)品种谱系管理要求。 1、每头牛都需有谱系档案,连续记载3代,血缘关系清楚。 2、谱系格式采用国际通用的竖式谱系格式。 (三)饲养环境。 平均气温为2至6摄氏度,大气环境及饮用水源清洁无污染,无农药残留的禾草和豆科草为主的草场。 (四)饲养技术要求。 1、舍饲育肥: (1)育肥牛的选择:6至12月龄健康架子牛。 (2)饲养密度:散养时以5至6头牛分为一群,每头所占面积为4m以上;拴养时牛床长度×牛床宽度为1.75m至1.95m×0.8至1.00m。 (3)牛舍环境:牛舍内应干燥、通风、防风、防潮,阳光照射充足,牛舍的温度要保持在5℃至28℃。 (4)驱虫:犊牛断奶后驱虫1次,10至12个月龄驱虫1次;驱虫后连续饲喂健胃散2至3天。 (5)饲料质量:投入的饲草饲料无霉变,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育肥牛饲料中不含有激素、类激素产品及抗生素滤渣等违禁成分。 (6)出栏标准:24至36月龄、体重450至600kg。 2、放牧补饲育肥: (1)放牧育肥的季节:5至10月份。 (2)放牧育肥牛的选择:12至18月龄的健康架子牛。 (3)驱虫:定期注射倍硫磷防牛皮蝇、定期药浴,驱除体外寄生虫,定期防疫程序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补饲:夜间补饲混合精料,并备有舔砖。 (5)出栏标准:24至36月龄、450至600kg。 3、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饮水质量等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五)屠宰加工。 1、牛源:活牛原料必须来自非疫区,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2、屠宰加工流程:击晕/放血→去头/蹄→剥皮→去内脏→去尾→劈开胴体→冲洗→排酸→分割→包装→冷藏。 3、产品品质检验:屠宰加工之后卫生、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检验按照国家同类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执行。 (六)排酸时间。 排酸时间≥5天(120小时)。 质量特色1、感官特征:延边黄牛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呈白色和微黄色,纤维清晰,有韧性,肉外表面微干或潮湿,不粘手,切面湿润,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牛肉应有的气味,无臭味,无异味。 根据延边黄牛胴体分级标准,大理石花纹等级标准不低于No2级;脂肪颜色为乳白色(No1或No2级),肌肉颜色为鲜红色(No2 或No3级)。 2、理化指标:延边黄牛(外脊):水分含量≤72.8%;粗蛋白含量≤23.5%;粗脂肪≥4.5%;灰份≤2.0%;谷氨酸含量≥12.5%;油酸的含量≥38.0%。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利用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延边黄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延边黄牛是指自治州境内培育生产的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牛。 第三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州对延边黄牛遗传资源,坚持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延边黄牛的规模饲养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应当有步骤地建立延边黄牛基因库,有效保护、管理延边黄牛的品种资源。 自治州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延边黄牛遗传资源的状况,合理划定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等部门和个人依法从事延边黄牛肉用品系的繁育、推广以及良种研究开发,提高生产性能,满足市场需求。 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护经费。 第九条 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种场、站和保护区所需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可按行政划拨用地管理,属于集体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种场、站和保护区的保护群,必须采用延边黄牛特级种公牛或其精液选种选配,保护区的劣质公牛必须全部去势。 禁止在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种场、站和保护区的保种群内引入其他品种进行任何形式杂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的保护,保种场、站和保护区内,屠宰种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必须经县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延边黄牛产业。 对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当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和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自治州扶持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延边黄牛的规模化养殖,对规模化养殖的企业减免牧业用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从事延边黄牛生产和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符合标准的绿色产品,培育名牌产品。 自治州境内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兴办饲料生产加工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介、宣传延边黄牛的品种优势,通过赛牛会、博览会等形式,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配种和移植记录。 第十八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使用和引进种公牛及其精液和胚胎等遗传资源,必须经自治州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以大局为重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延边黄牛品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实行检疫证明、免疫标识制度。 延边黄牛的屠宰和上市交易,须经当地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明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饲养延边黄牛的宣传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延边黄牛因采食幼嫩柞树枝叶等有毒植物或其他有毒饲料,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应向从事延边黄牛养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良种推广、产业信息等服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州、县(市)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应加强延边黄牛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延边黄牛的地方标准和实施延边黄牛标准化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从境外引进其它牛品种遗传资源和向境外输出延边黄牛遗传资源的; (二)擅自向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种场、站和保护区引入其它牛品种进行杂交的; (三)无职业证书,擅自从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 (四)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擅自屠宰种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的; (六)其他应进行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延边黄牛遗传资源”是指延边黄牛活体、精液、胚胎、细胞等。 (二)“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繁育、加工等。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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