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严若森 |
释义 | 严若森,男,生于1971年11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管理学博士,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企业理论、比较制度分析、战略管理等研究,已独立在重要学术期刊及重要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学术专著多部。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曾获宝钢奖、董辅礽经济科学奖与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议专家及《南开管理评论》等重要学术期刊匿名审稿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中文名:严若森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1年11月 职业:教师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 简介严若森,男,生于1971年11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管理学博士,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出站,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企业理论、比较制度分析、战略管理等研究,已独立在《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经济管理》、《会计研究》、《保险研究》、《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财经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科学》、《经济体制改革》、《技术经济》、《东欧中亚研究》、《日本问题研究》、《人文杂志》、《学术月刊》、《天津社会科学》、《江海学刊》、《江淮论坛》、《浙江学刊》、《中州学刊》、《社会科学辑刊》等重要学术期刊及《人民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周刊等重要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已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国有企业重构》(人民出版社)、《公司治理与制度优化》(科学出版社)与学术译著《金&诺夫辛格公司治理:中国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世界500强风云:战败启示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构建的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最优化研究”,主持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国有企业治理重构及其演化路径研究”,曾获宝钢奖、董辅礽经济科学奖与教育部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议专家及《南开管理评论》等重要学术期刊匿名审稿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花火生命既是一次无法预测的事故,亦是一串随风而逝的故事。世上最美的是人性的光辉,其灿烂恰似油菜花在山野里迎风金黄;世上最高贵的是尊严,其质朴犹如腊梅在驿路边临寒绽放。 山花野草,烈日青春,古典变迁,新锐演绎,边际革命,治理宿命,城邦正义,风雨函数,主流价值,边缘关怀,尊严忧伤,声誉市场,胸怀,肩膀,脊梁,代际责任,人生义务,渐隐渐现,这,就是生活。无须总以哲人的姿势冷眼看人间风雨,一样的日月,不一样的天空,体制内生存,体制外参与。年华渐逝不再少年郎,思想沉淀,是以纪念,与世人共勉。 随笔公民社会的治理悖论与思想救赎(一) 亚当·斯密有云,“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皆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这与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并非一回事。如果二者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则人类社会的博弈即会如同行云流水,并结局圆满。但如果二者相互抵触,则博弈的结局自将是苦不堪言,人类社会亦即在任何时候皆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毫无疑问,面对一个你暂不足以颠覆或逃离的权势体制系统,你只能选择适应,此为理性法则,亦是世俗生存。然而,世俗并非世界的全部。在权势体制系统的边界之外,总有一股真诚的力量更让我们感动,其全部的实质恰如玛格丽特.米德所言,“具有思想并具有责任感的公民能够改变世界。事实上,这是唯一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当然,我们身处的世界尚有太多太多的傲慢,它们有的是出自偏见,有的是出自无知,而更多的则是出自有知,有知的傲慢更可怕。为此,务请多多正视那些出身卑微的血汗、尊严与无私,尤其要尊重那些依靠血汗生活、尊严试验以及无私奉献换来的制度优势。一个不尊重制度优势的民族与国度,其挥霍的文明是空洞的。 (二) 在柏拉图看来,城邦的正义即在于城邦的秩序,其既涵盖如何教化统治集团,亦包括如何对平民实行德性教育的普遍灌输。柏拉图的论证以理想国作为现实城邦的某种隐含参照体系,而其理想国却又需另觅它处而建,此实则现实城邦的某种隐喻。亚里士多德则放弃了其师的痴狂,其更乐意基于稳定与统一的功利原则而寻求“何为一般国家事实上所能达到的最好政体”。而关于某种政府,亚里士多德曾有过一段精彩评论:“一个僭主必须防止任何一个有特殊才能的人脱颖而出,必要时其须采用死刑与暗杀。其必须禁止公共会餐、聚会以及任何可能导致敌对情绪的教育。绝对禁止文艺集会或讨论。其必须防止人们彼此相互了解,必须强迫人们在其城门前过着公共的生活…… ……其亦应该授权给女人与奴隶,使其皆成为告密者。其应该制造战争,以使其臣民永远有事可做,并且永远需要一个领袖……有另一种方法可以保存僭主制,亦即,要有节制以及伪装信仰宗教。…… …… ”对此,罗素有云,“全书中唯有此言于今天最为适用,思想起来不禁令人黯然神伤。” (三)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共同主义在乎社会效能的公正前提,而社会民主主义则主张扩大公民自身的参政权以及制度化公民对他体决策的监督权。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常态在于,公民既需要具有参与政治过程与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亦需要具有作为臣民服从法律的能力。臣民的前提在于司法的权威,但司法的权威并非“皇后的贞节不容质疑”,更切忌将司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的冰山之颠或悬置于纸糊的空中楼阁之中。任何一个具有良知的争论、政论与正论公民皆不应限于空泛与表面光鲜的引经据典与坐而论道或摇旗呐喊与捶胸顿足,而当在心灵深处给予现实以真切的关怀,至少不至于以常识与责任皆无的话语权释放而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小草不能总以哲人的姿势冷眼看人间风雨,每个人皆有尊严,彼此须相互尊重,否则,无以获得一个真实的世界,无端傲慢与莫名其妙的优越是可耻的。 (四) 作为经济世界的能动主体,血肉丰满的“理性人”与“社会人”拥有思想,富有情感,承载意志,充满欲望。亦正因于此,能动主体的心智集合远别于四季轮回的自然世界。在并非线性叠加的真实经济世界里,同资源稀缺与利益分割纠缠不清的能动经济过程往往充满随机并不可逆,经济的真实现象亦总是偏离或远离均衡,宏观经济如此,微观经济亦然。符合逻辑美学评判标准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显然不能充分面对复杂的真实经济世界,否则,审美疲劳即会顿生。人终究不能无视或逃离真实的经济世界,上帝亦概莫能外。经济学家应将经济现象作为诸多相互作用的能动主体在其动态约束中不断边际修正相关权责利之关系的结果。其中,在适度考虑“经济理性”、“均衡”与“最优化”等要素之时,更应强调正视“社会变迁”、“结构变化”与“时空断裂”等常态分布。否则,经济学家无以走进一个真实的经济世界,更妄论真正解构。为此,经济学家须贴近真实的生活,源于生活,尊重生活。 (五) 经济社会中的利益主体如同化学结构中的原子,正犹如世上任何事实最终皆可通过对利益主体心智结构与价值取向的描述与探测而穷尽。乡土社会是基层社会的一个鲜明缩影,尽管其中并未有蕴涵多少光鲜与书本化的现代知识结构,但具有无穷民间智慧与底层操劳经验的每一位主体心中皆有一杆横着的秤。公正仅仅是相对的,正义亦似乎总如普罗米修斯的脸而变幻无穷,乡土社会的多元博弈同样亦绕不开讨价还价的利益之圈,且行动策略的好坏通常会直接决定其中利益博弈的胜负。乡土社会治理的要义抑或真正的治理即是民间社会本身,尽管其本身并不具有治理权威命题的形式。藉此,乡土社会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会收获一定的利益。藉此隐喻与延伸,由基层乡土社会直至宏观治理结构,一种人们天天理想的治理结构亦即并非遥不可及。 (六) 国家治理权威在任何社会中均仅是人们正式与非正式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无论其多么权威,其充其量亦仅在于构建部分的治理秩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人类理性之所以伟大崇高,在于其能够深刻认识到法律规制仅应与其相应的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至于搅乱那些本该支配人类的原则。事实上,任何社会利益系统均须具有不同范式的存续,以架构家庭、民族、宗教、社区、地区乃至国家等等社会单元,这些范式各自在不同程度上则利用着法的符号与功效,尽管其并不具有国家治理的权威形态,但其却鲜活地存在,并各自在不同程度上指导、影响与协调着人们的价值观、利益与生活。适应性自治无论对于治理成本的减少而言,还是对于文明的存续与文明的升华而言,其均是理性的选择。适应性治理并非一种单纯的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其在某种程度上尚有助于破解国家治理权威与民间治理主体在文化传统与价值体系上的阻隔。就一个文明治理结构的建构而言,适应性治理不容缺失。亦惟有如此,公民社会才会具有更为坚实的根基。 (七) 在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势体制结构中,控制性利益主体往往能够凭借其实际控制权以合法或法庭难以证实的方式谋取私利,并使分散性利益主体的利益遭受侵害,此即利益层级结构中的隧道效应,多少全民的利益皆在此垂直通道中不断流失。在一个单边主义的失衡治理结构中,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终全民共担,而相关职责的边界则逐渐模糊在讨价还价之中。在亲亲相隐的差序格局中,社会同心圆层层外推,并褪于远方,但推波助澜的利益之圈并非源自一个圆心,利益集团的横向链条藉此多向延伸与交织。尽管政治文化强调共同体中价值模式的认同与塑造,但政治知觉的要义却在于个体主观感知及其结构的差异。正因于此,资源控制、共同体选择、信息传导以及利益分割等往往会超出有形制度的范畴,并呈现出一片纷繁复杂的现实图景。这同样是一个失衡的治理结构,只不过其常被人们默许并效仿,或被淡忘。治理结构失衡是文明阻隔与体制基因差异强化的结果。治理结果失衡的题中之义在于多元主义与共同治理的生长以及单极政权的边际修正与自我革命。 2007年8月9日 改革认知结构与中国治理转型(一) 转轨经济中的改革会带来效率的提升与经济的增长,其本身是一个经济重构的过程,其实质在于基于现实条件的约束与改革供求的差异而实现经济再造的理性预期。 实践证明,中国经济转轨基本上一直遵循在试错中予以逐步扩散的原则,并沿着一条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在演化,且中国经济转轨进程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主体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面均存在广泛的差异,其实质在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经济主体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面基于改革需求与改革供给的差异。其中,从改革需求方面来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主体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面从特定改革进程或特定改革步骤与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中所获得的行业收益、部门收益、地区收益、企业收益以及个体经济主体的私人收益与其分别承担的行业成本、部门成本、地区成本、企业成本以及个体经济主体私人成本各不相同,因而其各自对改革需求的强度亦即参差不齐;从改革供给方面来看,则是决策力量基于对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不同个体经济主体的各个经济利益集团以及政治利益集团对改革需求的权衡而在改革步骤与改革方案以及改革措施上予以差别定价。 毋庸置疑,中国经济转轨尚须结合中国政治市场的竞争结构、政治利益集团及其间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中国政治治理结构改革的路径选择,否则,无以正确把握中国经济转轨的方向、深度与广度。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从改革供给方面来看,中央或部门与地方决策力量在其决策与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将社会稳定作为其重要或首选目标,并以此尽力争取社会与民众的支持,抑或尽力减少反对力量;从改革需求方面来看,尽管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与各类企业改革以及各个个体经济主体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但其中经济外部性与“搭便车”等问题的天然存在会不断刺激各个理性的经济利益个体与经济利益集团为了追求其额外的经济利益增长而谋求改革。而在单极政权主导的多元利益博弈及其演化格局中,经济利益个体与经济利益集团必然会寻求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非经济化路径,抑或,在一个治理结构失衡的体制结构中,经济转轨由经济诉求衍生至政治主张是必然现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导致权力寻租的出现甚至泛化。 中国经济转轨面临的诸如双重制度持续并行、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演进以及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混存等约束条件显然会从根本上制约其改革路径与改革进程的选择,而且中国转轨经济的改革进程亦非通过简单比较改革起点与改革目标之间的效率差异即可以轻易确定,中国转轨经济中的改革必须基于考虑从其起点到其目标的进程中每一名社会成员或每一个利益集团之间可能的成本与收益差异,从而正确认识相应经济重构中的改革供求差异。 (二) 一个富有责任、雄心与效率的政府机构是任何改革有望成功的基本前提,政府能力的增强则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政府必须对不断出现的市场经济交易结构及其中相关争议的性质进行裁决,这意味着政府的责任在更大程度上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与法规或规制体制。与此同时,政府必须及时管理与修正关键的宏观经济变量,并确保相关经济与投资政策不被超出合理边界的价格关系或补贴结构所扭曲,亦即,政府必须处理税收及分配结构与政策,以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与福利保证而保护好那些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易遭伤害的利益相关主体或利益集团。简言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在于规划经济发展目标与战略和协调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使各种经济关系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且,政府既不能充当市场的“亲善者”,亦不能充当经济发展的唯一“撬动者”,政府既不能做一个无所作为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守夜人”,亦不能做一个无所不能的“裁判员”,更不能同时担当“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而须基于制度互补结构与路径依赖特征发挥其对市场的增进作用。 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与政府直接且全面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替代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经济决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则在于打破这种集权型经济体制而还经济决策权于微观经济主体,并承认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原本在生产投资与经营管理等各项能力以及经济利益价值取向与社会责任担负等各项目标函数之上存在差异,且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经济体制改革即是对传统体制之下政府过度集中的经济决策权的削减与调整。中国历经三十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证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的快慢及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中国政府自身的机构改革及其职能与角色的转换,其成因在于中国政府自身的治理结构与治理行为对于中国政府策动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但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鉴于传统行政干预体制的思维惯性,政府在市场体系的培育进程中时常发生职能越位,突出表现为常常过分强调行政干预对市场的替代作用而忽视市场自身的导向功能,因片面强调政府在替代市场机制方面的作用,政府有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没有积极培育市场反而限制了市场的作用,甚至完全以行政力量替代市场机制。这种片面的干预方式不仅没能更好地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而尚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一方面,转型时期,政府常常将宏大的战略发展强加给市场体系,使原本就发育不全的市场机制难以承受,如此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即成奢望;另一方面因市场途径受阻,微观经济主体常常转而投资于非市场活动而寻求政府行政辖区之内及其中蕴涵的直接与间接利益。鉴于行政力量对市场机制的限制或替代,中国现有市场体系的整体发育尚显得相对稚嫩与缓慢,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以及债权市场等市场治理机制的发育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点,而中国市场体系发育的相对稚嫩与迟缓或中国市场治理机制功能的相对弱势无疑又强化了中国政府的行政主导模式。 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改革实质上是权责利在各种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重新划分与再分配过程,改革的要义即在于对既定权力与利益格局以及相关责任担负作出调整,对中国政府而言,此即体现为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其原有的一部分权力和利益将受到削弱、冲击与调整或不断边际修正。因此,中国政府培育市场及其力量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即是削弱其某些既有或传统权力与利益的过程,这无疑需要中国政府具有进行自我权责利边际修正与革命的勇气与决心。中国政府转型的实质在于重新定位与明确中国政府的治理边界,其要义则在于重新划分中国政府的权责利范围。就此而言,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成为题中之义,且刻不容缓,而其要义则在于两点:其一,弱化中国政府作为经济增长主体的职能。中国政府通过提供经济性公共服务,为中国市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支持其成长与发展。其二,强化中国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性主体的职能。中国政府通过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为中国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并藉此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和谐发展。 (三) 行政垄断常常导致制度性腐败的孽生、部门刚性利益的形成、对统一市场形成的抑制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诸多严重危害。转型时期,中国行政垄断特别突出并具有其自身特性。其一,基于产业发展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垄断利益与行政权力的结合导致极强的垄断势力;其二,垄断部门对具有竞争性质的环节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实施全面覆盖,并依其独占的垄断权力使引入的市场竞争者处于非公平的地位;其三,政府监管部门在更大程度上尚局限于行政管理层面而缺乏足够的法律与法规依据。在中国体制转轨进程乏中,依托逐步成长起来但又尚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基于传统体制的残余势力、传统官本位权力机制及行政化垄断势力均总在力求寻找与营造自生可观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亦正因如此,中国的行业、部门与区域处处弥漫与充斥着行政垄断的影子,具体而言,中国普遍性的行政垄断常常发生于行政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管环节的薄弱点、法律制度的滞后点、战略领域的特殊点以及相关特殊资源的稀缺点。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进程的推进,中国市场化的程度得到了逐步提高,市场竞争亦逐渐获得了生存空间,与此相伴,中国经济垄断开始萌生并呈蔓延之势。其一,通过对资本、技术、劳动力与信息等要素的垄断以及对价格与市场份额的排他性控制而寻求垄断利润是经济组织基于利益驱动与市场竞争而天然具有的强烈冲动,中国经济垄断的萌生及其示范效益而致的经济垄断蔓延亦正是基于与此相同的内因驱动;其二,在发育相对稚嫩的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质量、技术、营销与成本等优势的经济组织更易获取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优势;其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短缺、相关人为与政策的扶植以及恶性竞争与无序竞争均助长了中国经济垄断的滋生与蔓延。毋庸置疑,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中国经济垄断的滋生与蔓延得到了相应的内因驱动与外在支持,并业已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剔除行政垄断、限制经济垄断与促进市场发育无疑是中国反垄断推进与中国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理性之路,为此,中国反垄断必须明确三大根本主题。其一,坚决剔除源于传统体制残余的行政垄断。亦即,对于存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大外部性的公益性行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与重大国计民生的战略领域之中的必要行政垄断予以承认的同时,坚决剔除源自传统体制残余的行政垄断。为此,必须紧密结合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与反腐败的进行,正视行政垄断并将其作为立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完善相关反垄断的法律与法规;依法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动、技术进步与竞争能力;调整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与审批项目,割断行业、部门及地方经济与行政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的内在因果联系。其二,切实解决反垄断与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规模经济的良性成长,对经济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宽容政策,以避免简单机械地反垄断而有损规模经济的成长;对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予以制裁,对基于公平竞争自然成长的企业规模及其市场份额予以放宽与鼓励;界定行业自律与行业垄断、行业组织协议定价与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制止重复建设与企业正当准人之间的区别。其三,全面提高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化程度。因既往行政权力的无处不在与过于强大以及市场体系整体发育水平的相对低下,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相对缺乏更好的发育机会与生存空间。基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与反腐败的反垄断推进必将使中国经济行政化的趋势相对减弱,并提高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为了实现中国经济运行机制的良好更替,中国必须大力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城乡社团组织,以全面提高中国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并以此为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提供支持。 中国反垄断的推进必须通过加强相应的制度重构而作出有效反应。其一,必须强调行业内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竞争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是行业竞争充分及其效率得以提升的这一必要逻辑前提。对此,基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继续深化,一方面,通过非国有投资资金的引入,改善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并转换其经营机制与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改变对非国有经济进入的歧视性政策,以在中国相关行业内形成国有、民营与外资相互竞争的格局。其二,随着竞争方式逐步进入既有垄断行业与部门、诸如环保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呼声高涨以及国际竞争规则的趋同,相关中国反垄断推进的政府管理制度必须作出重构,以降低监管成本并提升监管效率。为此,将分散于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反垄断的监管职能集中于权威、独立、民主与透明的新建管制机构;建立强制性的合并申报制度以限制因规模过大而有碍市场竞争的合并;对垄断环节加强价格管制而对竞争环节加强市场定价;将监管方法纳入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的轨道以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将社会利益目标与公众利益目标纳入监管的范畴。其三,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对此,在做到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完整与优化的同时,尚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四) 在中国基于政府主导改革逻辑的渐进主义制度转型或制度变迁中,如果忽略诸如国际影响因素之类的场外变量,则政府、精英阶层与社会民众即一直是天然参与其中的利益博弈主体。 就政府而言,其处于改革主导的天然优势,并拥有对制度存续与终结的合法权利束,但改革却并非系由如此简单主导逻辑出发的直线延伸。在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轻易发现,精英阶层常常基于其各自拥有的诸如知识能力、社会声望、货币资源与组织网络优势之类的各种资源禀赋而具有很强的政治庇荫与经济榨取能力。正因如此,在相关制度约束短缺或制度配置不当的制度变迁或利益格局调整中,精英阶层及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均获取了相当丰厚的政治身份利益与货真价实的经济利益,并客观上造就了一个最大的既得利益联盟,而且这一既得利益联盟尚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亦即,在转型时期的相关制度真空或人为设就的改革制度困境中竭力维护其获利的既有生产模式与制度路径,并使它们沿着基于其政治身份意识与经济利益诉求等多元自变量的函数曲线演进。毋庸置疑,承载如此获利模式与演进路径的制度变迁方向同政府初始主导的愿景路径显然相悖或严重偏离。 在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改革逻辑路径除却遭受精英阶层及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的合力侵蚀之外,尚会广泛遭遇来自利益处于相对分散状态的社会民众的边际修正。其成因在于,面对由精英阶层及与之串谋的体制官僚所形成的既得利益联盟,相对分散的社会民众无论在各种政治经济利益诉求表达还是在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实现方面均明显处于劣势,以政治身份、经济利益以及其它各种生态特征为主要参照变量的社会阶层划分格局在转型社会与制度变革中十分明显,弱势群体对社会极度不满则是这种社会阶层划分格局明显事实的必然后果。亦正因如此,社会民众不但日渐缺乏对政府主导制度供给的支持热情,而且常常会引致潜在或现实的社会抗争,以此实现其各种利益诉求表达与久抑愤懑情感的宣泄,政府主导权力赖以实现的民众基础亦可能会因政府主导与社会民众之间制度与社会磨擦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出现短时的危机。尤其是,社会民主开放程度越高与信息传导渠道越发畅通,则政府的这种危机意识与危机现实即会越发严重。 此外,在中国渐进主义的制度变迁中,基于政府主导推行力量保证之虑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显然降低了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效率,但无不令人无奈的是,如果将中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纳入到一个完整优化的制度结构中同时进行制度变革与变迁,则问题很快即会出现,亦即,现时政府主导变革逻辑的支持力量何以得以产生与维持?答案不言自明。显然,在一场仅仅涉及政府、精英阶层与社会民众的简单制度变迁博弈中,政府根本即很难彻底主导或延续其初始的改革理性,各方利益诉求主体亦永远无法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博弈中达成能给各方均带来充分美好图景的绝对一致的改革认知。抑或,就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博弈演化格局而言,改革认知的协同或改革共识的寻求必然只能限于一个相对的层面。 尽管改革并非以绝对共识为前提,但如果各方利益博弈主体之间关于改革初始理性、改革演化路径与改革目标的认知分歧过大,则无疑会加大改革走偏或改革失败的风险,对此,政府应该具备足够的理性与心理承受能力。事实上,天下之大,最知晓天下之事者依然莫过于政府,渐进主义制度变迁中的主导政府或权威政府更是如此。就此而言,中国政府应该勇于基于足够的改革理性而努力,力争收获一份能够全民分享的优秀改革成果。 (五) 在体制转轨中,对改革的激进性与渐进性、改革的收益与成本以及政府主导改革能力等的共同预期会严重影响主要利益集团的政治嗅觉与偏好,进而影响其改革参与行为。在既定制度环境之下,利益集团行动的目标在于影响政府的当前决策,而一旦面临重大改革,游说或阻挠的重点往往即会立即转移到了改革本身,亦正是这一转移极大地提高了各利益集团的政治斗争热情与积极性,因为竞争的目标已不再仅仅限于政府当前决策的收益,而是在于改革之后的多元化远期收益。而且,较高的利益诉求往往会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社会资源及制度投入到不同价值与利益偏向的改革游说之中,从而使得政治争夺更为激烈。其中不容忽视的是,那些在局部改革中基于规制真空寻租的利益集团往往会抵制改革,抑或,其会尽力减少改革的深度及其影响范围。 除了日益增强的改革游说与阻挠活动之外,改革的前景往往尚会促进代表特定利益主体的政治利益集团组织的形成。因为基于改革的普适性,改革影响的往往是同一类别的利益主体,而共同的利益则常常促使这些利益主体采取集体行动,不同的利益集团亦正因如此而自发结成。在改革的非常时期,游说与阻挠的投资与成本不断增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冲突的紧张程度亦会随之提高。 如果改革旨在寻求公共利益的改善,亦即通过减少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且在民众中实现改革收益的公平分配,则在改革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即会相对缓和。然而,在实践中,改革却恰恰有可能或在一定阶段恰恰有可能是维护与保障特定利益,亦即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满足特定群体的利益。如果改革旨在或最终导致这种特定利益,则这样的改革必然会招致广泛的反对,于是,即使改革的前提业已具备,改革的吸引力亦会随之下降,因为民众担心改革已出现偏向,尤其是,民众尚会担心,如果其要想成为改革的获益者,则其恐怕需要花费其难以担负的巨大成本。正因如此,尽管不改革时期民众的收益低下,但不改革反而往往可能更受民众推崇。抑或,在改革展开之时,如果政府决策对某些利益集团不利,则以前隐藏于非正式部门或组织中的资源与价值活动即会立即活跃起来并呈政治燎原之势,结果往往是那些对自己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心存怀疑的利益个体与利益集团即会强烈反对所谓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 改革主导势力与参与改革之中的利益博弈主体对改革心存疑虑与担忧的另一个原因则是改革可能导致巨大的政治活动与社会治理成本,因为即使那些在未来的政治竞争与社会治理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利益集团亦会关心其付出,而且不仅政治竞争与社会治理需要付出成本,享受改革本身亦需要付出成本。于是,结果很可能是改革可能带来的效率与收益被政治活动与社会治理干扰所蚕食,从而使得改革反倒劣于死守改革之前的既有困局。尤其是,政治活动与社会治理所需要的资源或成本很可能超出改革带来的收益,从而可能使得利益博弈主体的境况相较改革之前更为糟糕。为此,利益集团自然的反应即是防止这种浪费性质的政治活动与社会治理的发生,进而抵制改革。 很显然,社会确立改革的意愿与能力受制于政府受政治利益集团组织及其政治与社会力量影响的程度。如果政府公信地承诺响应民众的改革需求而保障公共利益,则只要具备改革的条件,改革即会实现。除了宪政保障之外,改革的一个重要条件尚在于社会与民众对宪政制约的认同及在实践中对宪政制约的忠实遵守与执行。此外,政府拒绝重新分配财富以获取某些利益集团的临时支持对于改革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其中不言而喻或心照不宣的意义往往只有政府才会更加了然于胸,此即所谓政府的信息优势。 政策争论中的政治竞争与公共参与明显加强了中国政府的责任意识,公开的政策冲突亦逐渐成为了中国转型社会中显而易见的平常之事。从中我们可以窥见或读出,中国成功进行改革及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着力促进中国公民社会及其中民主参与治理机制的形成,透明化与规范化中国政府的决策过程,并制度化中国政府与中国民众之间的对话机制。抑或,对中国制度变迁中的改革需求能力的实现而言,这样的制度基础与制度结构必不可少。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升级”、“爬坡”的关键时期,必须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不断注入非政府组织这一重要元素。就非政府组织而言,其关键职能在于:其一,维护社群利益;其二,处理与共同利益相关的事务;其三,协助行业自律。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政府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架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良好发展必须基于法治环境的完善。而就一个法治城邦的建立而言,无疑需要广泛存在对法律权威的信仰,无疑需要法律共同体娴熟的法治技艺与对法治精神的忠实理解与执行,无疑需要法律职业信徒们对法理的长期研习并基于其自洽体系的维固而保持对公众开放。惟有如此确立与深信司法的权威,一个民主的法治城邦才能浮出自由之海。藉此,一个凸显公民权利与公民价值且倡导公民社会责任的开放社会方得以真正和谐而成。 (六) 改革归根结底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与调整,且“非帕累托改进”往往是改革的常态,亦即,尽管或即使改革中的社会整体收益或社会整体福利依然增进,但在利益格局重新划分的过程中,改革并不必然保证在部分利益集团利益增加的同时,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必然不会相对减少甚至绝对减少。正因如此,改革遭遇各种难题与阻力。 如果能够基于一种方案设计,在资源配置、制度配置、社会配置与心理配置发生改变之后,将改革或制度配置的新增收益或福利在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再分配,并使任何利益集团均不遭利益相对损失或利益绝对损失,则无论各利益集团在改革之初的利益分配状态比较特征如何,均可认为基于这样方案设计的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毫无疑问,“非帕累托改进”式改革会更多地遭受来自利益受损集团的阻挠,并因此阻挠而造成种种经济与社会的资源与效率损失。但如果能够对受损利益集团予以某种或多种形式的利益补偿或利益赎买,以期改革进程的相对平滑,则只要利益补偿或利益赎买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其即为经济理性与社会可行的改革方案。毋庸置疑,作为缓解或消除改革进程中各种潜在与现实阻力的一种基本方略,利益补偿或利益赎买的实质在于相对承认与维持改革进程中的既得利益,其中的要义在于,经由利益补偿或利益赎买,改革旨实现由“非帕累托改进”向“帕累托改进”转型,不过,这显然只是一种基于理想预期的临时方略。纵然如此,只要改革本身盈利,并能基于新增收益对利益受损集团进行补偿,则此利益补偿即是题中之义并责无旁贷。 就改革中的利益补偿而言,其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其一,帕累托补偿。这类补偿与“帕累托改进”相伴,其中无人利益受损且改革顺利,但转轨经济或存量改革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决定了帕累托补偿在现实中难以存在。其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意在对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予以完全补偿,以使这些利益集团事实上最终利不受损。但在利益分配的原则与过程本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形之下,其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却并未发生实质性变革,如此改革显然并未实质性展开。尤其是,完全补偿方略尚会引致改革中利益受损集团的某种利益补偿依赖,这无疑会在无形中滋生与娇惯某种改革惰性而不利于改革深化。因此,即使存在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其亦只能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短时过渡或缓冲策略安排。就此而言,其三,对改革中利益受损集团予以不完全补偿才是改革中的常态。其涵义在于,改革中的利益补偿原则仅为相对补偿而非充分补偿,否则,改革收益终会所剩无几而导致改革名存实亡。 实践证明,在卡尔多-希克斯改革中,不同利益集团所获取的利益不但有损益之分,而且尚具大小之别。与此同时,因受到不同改革阶段所实施的社会经济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受益与受损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其主要体现为:某些利益集团是改革的持续受益者;某些利益集团是改革特定阶段的持续受益者;某些利益集团是改革特定阶段的持续受损者;某些利益集团则是改革的阶段性受损者甚至持续受损者。正因如此,改革无法消除所有的阻力。就此而言,中国改革决策集团必须具备足够的理性,充分估计改革的进程与勇于面对改革的阻力及改革进程中的各类社会经济资源与效率得失,且在保障改革使绝大部分利益集团获益的同时,尽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与在最大程度上补偿那些在改革进程中利益受损的社群与集团。 (七) 在“官员经济”中,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交易与企业组织层级行政化均是常态,行政化的企业官员根本无以真正成为对市场经济高度敏感的企业家,行政化企业的效率亦因此普遍低下,而在“企业家经济”中,企业家则依其天然具有的冒险与创新精神,在不确定性与风险承担中动态地实现报酬递增的经济结果,并以此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主体。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核心命题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治理边界关系,其要义即在于由“官员经济”向“企业家经济”转型,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增长必须从以政府作为行政选择主体与过度耗费资源向以企业家作为市场选择主体并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向转型。为此,必须强化“企业家本位”并淡化“官本位”。事实上,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改革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个相互竞争的权威利益集团,亦即,作为政治或政策供给权威的政府与作为企业治理权威的经营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通过谈判与博弈解决,其结果则是在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享的不稳态均衡,其实质即为中国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的产权内涵。亦正因这种不稳态均衡的存在及其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才得以逐步由政府主导模式向企业主权模式或企业家治理模式嬗变,而企业家治理模式的要义在于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掌控于企业家或企业经营者手中,这本身是一种新的企业利益激励机制或企业治理机制。尽管单纯的“放权让利”改革并未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国有企业一直以来让人诟病的动力与活力这两大基本问题,甚至尚因“放权让利”引发了不少诸如“内部人控制”之类的新的治理问题,但从解决微观激励机制入手,以“放权让利”作为切入点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却在中国经济转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创造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企业治理权威阶层,且这一不断茁壮成长的企业治理权威阶层基于不断获得中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内生地推动了中国新兴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逐渐成熟以及中国国有企业主权模式嬗变的深化与优化。亦正因如此,企业治理权威结构与特征的变化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其深化进程中暗含的微观逻辑主线,而此微观逻辑主线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即在于不断边际修正中国政府在中国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 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组织化与官僚利益的体制化,个体的政治与经济欲望以及体制外制度竞争者往往均难以挑战庞大的既有规制系统。但令人欣慰的是,相关个体与组织常常会基于自己的意见参数而卷入政治活动,并尽力施以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影响。但对于诸多公众而言,其常常会对既有权势体制采取不予以关心或予以容忍的态度,即选择所谓“理性的无知”,这无疑是对权势体制的助长。好在当既有权势体制强加的成本大得让人委实难以承受之时,人们即极有可能组结自己的利益集团而寻求政治主义伸张。至此,机警的政治企业家往往会充分捕获与选择信号,并适时适地且浓墨重彩地出现。政治企业家是政治家、体制官僚以及正式行会与特殊利益集团之外的民间政治领导小生,其基于个体社会心理、政治欲望、经济诉求以及其它利益报偿与预期而面向公众承诺改变陈年旧制与社会治理结构,其行事的实质在于承担一个政治掮客的义务与责任。纵然如此,在一个民主与自由的现代社会中,政治企业家常常会因其实实在在地推进了绝大多数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结构的制定与修正过程而功不可没。对转型中国民主政治或公共政治的变革与发展而言,中国政治企业家及其群体化成长不可或缺。 一定时点或现时的企业家成长是企业家供求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实质在于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政策体系之下的企业家供求力量双方达成的博弈均衡,而企业家的历史性成长则意指某种体制结构中的企业家主导类型的历史性更替,其要义在于企业家的经济性与政治社会属性从先前的形态向当前的形态演化。在一种体制结构中,企业家类型的主导与否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寡,而在于其对体制转型的前瞻性与革命性有无决定性影响与意义,一种新生的企业家类型即使数量有限,但只要其明示了体制转型的极大前景,并对整个体制转型的实现与推动具有重大意义,则该企业家类型即成为该体制结构中的企业家主导类型,无论是经济企业家还是政治企业家均是如此。就体制转型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而言,企业家的历史性成长显然较企业家的现时性成长更具终极意义,但无论怎样,企业家及其群体化成长结构的优化必须基于相应的历史基础与现实约束。对此,转型中国亦概莫能外。 (八) 作为一种在后天社会交往活动中习得的对周围其他行为主体表现的预期,信任本身摆脱不了特定社会文化传统的制约与影响。当然,信任关系亦可能直接来源于一些诸如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天然特性,但这些关系并不等价于信任,尽管这些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与不可破灭性。在具体的社会交易过程中,每个行为主体均会按照其与其他行为主体的关系而进行信任程度分类,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动态记录与信任管理,以赋新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信任程度。而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之时,理性人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为此,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决定信任的关键变量在于能否获得有关对方动机与能力的充分信息,而制度决定论则认为,某些制度环境比其它制度环境更有利于信任的产生,在健全的制度环境之下,失信的代价较大。 作为一种家族企业内外有别的“差序结构”,家族主义信任可能形成家族企业治理主体最优的帕累托协调博弈结果,但其不可能或难以解决随着家族企业规模扩大或交易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复杂性增加时所出现的现代企业式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因如此,引入外来经营者即成为家族企业成长与扩张进程中的题中之义。而一旦外来经营者进驻家族企业,则信任即即成为问题的焦点。作为一种相机抉择,信任治理取决于一定的制度结构。为此,家族企业治理优化必须基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其一,家族企业必须确立外来经营者人力资本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地位,尊重外来经营者在合作中的地位,并通过股权或期权、职位消费、岗位津贴等形式保障外来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收益。通过产权制度的保障与产权激励措施的实施,建立起外来经营者信任的产权基础,以此来削弱外来经营者潜在的投机动机。如果为谁干的产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家族企业与外来经营者仍以对立的姿态出现,则平等的信任合作关系即难以建立,家族企业与外来经营者双赢式发展亦不可能实现。其二,家族企业必须克服人才选任的封闭性与不规范性,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竞争机制、人才培训机制、人才储备机制、内部晋升机制及奖惩机制,与此同时,建立富余或低能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平衡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之间的权责利划分结构及其间的情感关系,平衡创业元老地位保障与新秀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并逐步调整信任结构,拓展信任圈层。藉此,随着家族企业“圈子”或治理边界的扩大,基于血缘、地缘、情感、社会关系等非理性的信任成分会不断下降,而代之以基于理性算计、正式契约与适应性进化的制度信任。其三,针对外来经营者,必须建立合理的薪酬结构,一方面,保证薪酬结构与外来经营者的业绩挂钩,另一方面,保证薪酬结构与外来经营者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挂钩,以免外来经营者因短期行为而损害家族企业的整体利益。当然,对外来经营者而言,除了对其予以物质利益激励之外,尚须对其予以精神激励,例如重视外来经营者的个体成长、职业生涯设计以及重视对外来经营者进行赋权管理等等。总之,要想家族企业外来经营者信任治理有效,则必须确保包含信任信息的相关薪酬结构与能力发挥空间符合家族企业外来经营者的心理预期。 在社会信任短缺的情形之下,基于情感与血缘逻辑的私人信任往往能够缔结家族企业的优势,并藉此成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补充治理机制。但对一国或地区的现代经济成长与发展而言,其家族企业能否突破封闭的“圈子”,能否超越亲情熟识式的人格化社会网络交易结构而进入非人格化的制度性交易结构,能否从感性、非规范的家族式治理结构向理性、科层制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转化,均是问题的关键。实践证明,基于情感与血缘逻辑的私人信任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只有真正实现由基于情感与血缘逻辑的私人信任治理向基于利益与制度逻辑的社会信任治理升级,中国家族企业才能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事实上,作为一种嵌入社会结构与制度结构之中的功能化社会治理机制,信任与社会结构、制度变迁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互动关联,当社会结构与制度发生变迁之时,信任本身的内涵与功能亦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之时,中国家族企业完全可以大胆地引入“外人”,而无须再忌惮外来经营者信任风险的威胁。 (九) 非正式组织并非由法定的权力机构所建立,亦非出于权力机构的要求,而是人们在工作与日常生活中结成的相对正式组织而言比较松散并依靠情感、情趣、道德伦理与习惯等约束的团体,抑或,非正式组织是未经正式筹划与设计而由人们在工作与日常生活交往中自发形成的一种个人关系与社会关系网络。非正式组织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群体意识,且每个成员的行为均有可能表现出较强的自卫性、排外性及整个群体行为的一致性。尽管非正式组织没有正式的权力结构,但每个非正式组织往往皆有自己的“领袖”人物,且这样的“领袖”人物并非由成员选举或任命,而是决定于某个人的能力、知识、品质、威望甚至体格与相貌等权变因素在非正式组织中的影响力,尽管这样的“领袖”人物没有法定的权力,但其却具有很强的感召力与影响力,并能够左右非正式组织成员的行为。 非正式组织在组织中有利于发挥成员的团队协作精神,并维持组织的稳定,但作为组织中的一种特殊非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组织常常会建立起一种强大的防御系统,并阻碍可能的变革。亦即,非正式组织既会发挥正功能,为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作出必要的贡献,亦会发挥负功能,对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造成一定的障碍,这其实均系非正式组织对组织社会资源的配置问题。如果将此问题沿着理论的纵深方向延伸,则问题便在于非正式组织会缔结形成一定的社会潜网,并藉此形成更为强大的社会资源配置力量,进而影响组织的发展。事实上,组织成员在交换社会资源的实践中,均会经验出这种社会潜网为其带来的额外收益,这反过来又会激励其去组建或维持社会潜网,或者干脆直接加入到社会潜网之中去。 在由传统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中的中国各类组织治理变革无疑是一场场深刻的革命,其中,既有的相对安稳将要或已面对竞争与风险的挑战,于是,利益有可能遭受共同伤害的非正式组织便极力阻止变革。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改革进程中,无论是收益分配制度还是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利益机制的变革均历经曲折,其中自然不乏非正式组织的阻力,类似的例子在中国政府结构改革中亦不鲜见。 非正式制度是组织显化正式制度乃至组织整个制度结构的基础,其对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深刻影响。中国社会向市场化渐次迈进已三十年有余,无论是中国政府、中国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家族企业,还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其均历经了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与涤荡,但具有深深烙印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计划经济体制却使中国各类组织的传统组织文化向现代组织文化变革的进程拉长,非正式组织在中国人情社会里亦具有天然根植的土壤。在中国政府、中国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家族企业以及中国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治理变革进程中,无论传统组织文化变革的缓慢抑或非正式组织的抵制,均有碍中国各类组织制度结构的重构而使中国社会尚难以从容深入并适应市场。因此,涤荡传统中国社会文化,导入市场经济理念,重塑或构筑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新兴社会组织文化是中国社会治理变革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层面。特别是,在带有浓厚关系型治理特征的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中,不妨积极发挥各式非正式组织“领袖”人物的正面社会治理变革导向功能,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治理结构变革中的各种磨擦与治理成本。 (十) 公司制度在中世纪后期与市场经济制度同时萌发,并在往后四百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通过不断的尝试与变革,逐渐演变为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在某种程度上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最初的精髓与要义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体现所有者或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与管理者之间权责利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但随着公司治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及公司目标与理念的多元化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功能的彰显亦日益必须基于一套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其整合效应。就中国转轨经济而言,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在此并未有传统的根基,中国既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整体上明显带有移植的特征,因而其常常是仅具形似而不得精髓。治理结构的核心命题在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划分结构及其中的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如此,政府等组织治理结构以及社会文化治理结构亦然。 每个利益主体,无论个人、企业,抑或政府、国家,均须具有其适度的治理边界,其实质在于明晰与优化各自的职能范围、责任分担与权利分配及其对其他利益主体产生效应的界限。惟有如此,社会才得以和谐。在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势体制结构中,控制性利益主体往往能够凭借其实际控制权以合法或法庭难以证实的方式谋取私利,并使分散性利益主体的利益遭受侵害,此即金字塔式利益层级结构中的隧道效应,多少分散性利益主体或全民的利益皆在此垂直通道中不断流失。在一个单边主义的失衡治理结构中,往往一股独大,单体独尊,唯首是瞻,天经地义般的利益侵蚀与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终集体共享,而相关职责结构的边界则逐渐模糊在各式各样的讨价还价之中。 在亲亲相隐的差序格局中,社会同心圆层层外推,并褪于远方,但推波助澜的利益之圈并非源自单一圆心,利益集团的横向链条亦会多向延伸与交织。而且,尽管政治文化强调共同体中价值模式的认同与塑造,但政治知觉的要义却在于个体主观感知及其结构的差异。正因如此,资源控制、共同体选择、信息传导以及利益分割等往往会超出有形制度的范畴,并呈现出一片纷繁复杂的现实图景。这同样是一个失衡的治理结构,只不过其常常被人们默许并效仿,或被淡忘。这是文化的积淀,在乡土社会尤甚。从总体上而言,中国目前尚是一个城乡治理结构相对失衡的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城乡文明阻隔与中国城乡体制基因差异强化的结果。 治理结构失衡的题中之义在于多元主义与共同治理的生长,中国政府边际修正或自我革命的勇气无疑是通往和谐之路的关键,其成因在于,正确定位或重新定位中国政府自身的治理边界对于其策动的中国体制转轨的效率与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此,转型中国定会给出生动的例证。 200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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