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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是盐城市民政局批准的保险业自律性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作为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盐城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协调和磋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个方面。

会员单位

协会目前共有十家会员单位,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和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盐城营销服务部。另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暂未入会。

管理机构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协会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协会下设非寿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中介委员会和服务投诉专业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人保公司总经理朱金和担任,后因其工作变动,由其公司总经理徐本岳续任,秘书长为卜梅村,2004年3月19日,协会成功进行了换届,新任理事长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朱志旺同志担任,卜梅村为秘书长。

办公地址:盐城市迎宾北路288号四楼。

基本职责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江苏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二、维权

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

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四、交流

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宣传

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秘书处工作规则

一、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它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协会自律、协调、服务、助手作用的有效发挥和会员权利义务的充分保障。

为了规范秘书处的工作,根据《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有关精神,特制定秘书处工作规则。

二、秘书处的一切工作必须以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其颁布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各项保险管理法规和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协会章程、行业公约和共同协议等。

三、秘书处要为理事会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和对重大问题做出正确决策当好参谋。接受并做好保险监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的有关事项;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分工、职责及理事会核定范围内工作人员的薪金和补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计划;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一季度工作;组织各委员会的活动,保持与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

五、秘书处必须处于完全公正的立场,以规范运作,协调服务为基本任务;对各会员公司广泛团结,密切联系,协调服务,严格管理,以谋求共同发展为目的。

在协调各会员公司之间业务经营中的矛盾、争议或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时,应本着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团结合作、有利发展的精神,公平、公正地解决。

六、秘书处对关系到盐城市保险行业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险市场、保险资源、保险环境、保险代理、保险营销、保险宣传、保险技术、保险服务、保险行业自律等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并通过研讨或简报等形式,进行交流,推动各会员公司经营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规范运作,实现共同发展。

七、秘书处要为理事会的召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议之前秘书处要先向理事会征求意见,拟定讨论的方案,拟草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讨论稿,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秘书处须将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内容等会务提前通知各理事;会议召开时须做好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之后须将理事会的纪要、决定、决议等五日之内做好文书处理。

八、秘书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统一协调,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尽责地做好行政、文秘、财务、公物、投诉、咨询等内务管理工作和调研、信息、资料、接待、会员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外部联络工作。

每星期一上午为秘书处例会时间,由秘书长主持对内务和外部工作作微观安排,具体研究和检查落实,确保秘书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九、各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保险专业的管理,监督、研讨、协调、自律、服务、组织专业培训讲座,对业务经营中的共同利益问题或发生的矛盾、争议进行协调,对举报或投诉的违规违约问题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十、秘书处在受理违规违约的举报或投诉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查证,通过协调自律,公正处理,并向理事会汇报。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约又超出协会职责范围时,向理事会汇报后,报告保险监督机关处理。

秘书长工作职守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有关事项;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确定工作人员的分工、职责,并在理事会核定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三、每年度初向理事会作上年度工作回报及当年工作安排和财务计划;

四、 每季度初向理事会回报上季度工作;

五、 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六、 接待传媒及外地同业来访,发布除会员要求保密的资料以外的全市综合性保险信息。

七、 保持与南京保监办的密切联系。

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 每次定期会议的内容,先由秘书处在征求理事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理事长审定后以书面告知各理事;

三、每位理事都有权提出议题,由理事长审定后纳入议程;凡经一位理事提议,两位理事附议的议题,报秘书处后,可直接成为理事会议题;

四、理事会所议定的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由秘书处撰写会议纪要,送各位理事及有关部门;

五、 行业协会的一般文件,先由办公室起草,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后,才能发送各理事及有关单位;

六、理事会需要进行表决或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理事长决定;

七、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可经理事会讨论后再作补充修订。

协会章程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盐城市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为促进盐城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盐城市民政局。协会接受江苏保监局和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盐城迎宾北路79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章程和自律公约的规定,实施业内批评、警告、通报、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联络沟通,维护保险行业利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大力推进保险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的各项诚信制度和规范,培育诚信文化,弘扬诚实守信的行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协调会员单位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咨询、信息等服务;

(六)组织保险宣传,提高大众保险意识,表彰优秀保险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整体形象;

(七)遵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授权,对保险个人代理人和中介机构的展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奖惩以及对从业行为和人员流动的规范管理等;

(八)接受和办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为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公约,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并参与协会工作;

(三)按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提高会议质量;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时缴纳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经理事会核实,方为有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每个会员单位产生。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中介公司的管理,协会增设中介公司委员会,选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决定秘书长的任用;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总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在职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商议、决定产险、寿险和中介业务范围的自律等重要事宜。并分别设定有关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事宜的协调、执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江苏保监局核准。会长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会长每届任期2年,不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江苏保监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不得在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在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经江苏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秘书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

(三) 组织与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 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地区保险行业待遇水平,拟定和调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方案,报协会会长批准执行;

(六)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年轻化。

第三十条 县、市级分别成立县、市级产、寿险自律协调小组,按照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做好本县、市范围内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由入会费和年会费组成);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一月份编制上半年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江苏保监局同意,并报盐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盐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 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盐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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