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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释义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Yantai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YTHSA)是由 本市从事与家庭服务业相关业务的单位为主体,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坚持“四个服务”(为居民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宗旨,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烟台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市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

(三)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

(五)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撑。

(六)开展本行业的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

(八)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

(九)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

(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与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机构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管理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凡从事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房产中介,物业服务,家庭装饰、装修,家庭养老服务,家电维修、家庭营养与保健,法律服务,家庭保洁、清洗,家庭医生,家庭陪护,家庭餐饮,礼仪庆典,婚姻介绍,婚纱摄影,家庭旅游,家庭用车维修保养,家庭运输搬家,家庭理财,家庭咨询,家庭美容、美发、美体,洗浴、足疗,家庭游乐,家庭购物,家用电器,家庭用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宠物等家庭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与家庭服务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家庭服务行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是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对于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信息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团体会员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协会每年定期下发《会员注册通知》,会员须持会员证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连续两年不进行登记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协会信息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免费为会员提供协会信息,优先为会员提供家庭服务行业信息资料及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外,每年不定期举办会员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家庭服务行业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考虑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七条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

(四)团体会员,每年5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6月份向会员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并在协会信息和网站刊登缴费信息,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报协会秘书处。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如未说明原因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社会捐助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相关企业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一)一次性给予本协会八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授予荣誉副会长单位,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每期行业信息可免费刊登与该企业相关的信息或宣传资料。

2、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协会重大社会活动的冠名权。

3、对其主要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推荐。

4、参加协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及各类评选。

5、享有与协会联办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二)一次性给予本协会五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授予荣誉常务理事单位,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每期行业信息可免费刊登与该企业相关的信息或宣传资料。

2、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协会较大社会活动的冠名权。

3、对其主要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推荐。

4、参加协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及各类评选。

(三)一次性缴纳三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授予荣誉理事单位,并享以下优惠待遇:

1、每期行业信息可优惠刊登与该企业相关的信息或宣传资料。

2、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协会一般社会活动的冠名权。

3、对其主要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解释。

大事记

2010年9月 烟台市商务局【2010】第331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建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0年11月12日 召开行业协会发起人单位会议,确定了行业协会发起人单位

2010年12月 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筹建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1年1月24日 民政局【2011】4号文件批复,准予筹备成立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1年6月3日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滨海国际酒店隆重召开

2011年6月23日 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并取得登记证书,证书号:鲁社字第F1330号

2011年6月27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76677-2

2011年8月1日 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官方网站正式上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Yantai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YTH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与家庭服务业相关业务的单位为主体,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个服务”(为居民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宗旨,组织全市家庭服务行业,开展业界理论和行业发展研究;传播行业信息,加强内外交流,树立行业典型;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烟台市商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市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

三、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

五、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撑;

六、开展本行业的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

八、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

九、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

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与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

四、从事本市家庭服务业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团体,关注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

五、经本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四、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监督、批评、举报和建议权;

三、享受本会赠阅或订购的有关资料;

四、热心本会工作,在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在实践中成绩突出的、在各项技术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享受本会所给予的奖励;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写出退会报告并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及时向本会如实反映企业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维护本会整体声誉,不以协会名义开展本企业活动,未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不能单独开展协会活动;

八、热心本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荣誉感,带头参加协会活动;

九、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连续三次不能参会者,免除其协会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展示会、中介服务活动及自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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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