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烟花爆竹 |
释义 |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简介烟花是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烟火,是以火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起初,是专供贵族豪富争雄斗奢的消遣品,到了明、清,烟火制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逐渐成为节日的礼品。每逢春节、元宵节以及其它 重大活动,都要施放烟火助兴。 我国的烟火名目繁多,花色品种颇杂。但,菊花型是人们最为喜爱的花型。烟火射入高空后,先是五彩续纷的光剂燃烧,继而是一个个随开随落的降落伞,烟火重叠,夜空锦绣团团,构成各种美丽的图案,成为正月十五元宵节里人们观赏的目标。这种转瞬即逝的大型烟火,造价是很高的。一般县城、乡镇放的烟火,既是隆重的,又是节制的,以达到观赏目的,把节日气氛推向高潮为目标。“火树银花不夜天”就是这种景观的真实写照。说到放烟火时,还应当提到山西的塔火,这种塔火,既有取暖的作用,又有照明的价值,还有观赏价值,也会在正月十五之夜大显身手。塔火,是用砖、黄土和泥垒成的。一般高一米多一些,有些地方可达到一米五、六,各不相等。直径为五十厘米左右。中为圆状桷,周围留有小孔。“塔火”,装有大块的炭,垒成塔状,然后从底下用柴点燃,让炭块自行燃烧。这样的塔火,可燃烧一晚上。塔火的点燃,随正月十五元宵节的灯展、闹红火、放烟火同步举行。一般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的夜间点燃。这种塔火,反映了老百姓精神寄托,盼望来年收成好,财源旺盛、家庭人丁兴旺,图个吉祥。 发光效果发光效应是烟花药剂的一种主要效应。无论是能起照明作用的照明剂,还是能产生亮星的药剂,能产生一闪一熄的效果药剂,它们所产生的烟花效果都离不开发光效应。 利用烟花药品剂燃烧后产生的发光效应,在药剂中如增加金属粉(如铝粉、镁铝合金粉等)在药剂燃烧时即可生成固体和液体生成物,则离解出大量的光能和热辐射,发光强度有数十万国际烛光,温度可达数千度。烟花药剂就是利用这种发光效应而起到照明作用的。再利用这种发光作用,可制造出大小不一和形状不同的各种照明灯(弹)。 有的药剂被点燃后除了能产生一定光色外,还能在光截体中喷出许多金黄色或钢色,或是白色的亮星,把这种现象称为“喷波”(或拉波)。这种现象的产生也是利用发光效应。当将硬木炭粉或铝粉、铁粉加入药剂中,燃烧后有一些颗粒在光截体中没有完全燃尽被喷出,这些被喷出的颗粒再遇见空气中的氧,就会发生第二次燃烧反应,从而产生不同颜色和一定亮度。硬木炭粉可产生金黄色小星;铁粉可产生钢蓝小星;铝粉可产生白色小亮星,利用喷波的作用,即可制造出各种烟花形象,如可制成金黄色、白色、钢蓝色的各种喷花;或能产生乱窜的蝌蚪游水般的零部件(称为曲率)以及翻跟头的部件(称为绣球)等等。 有的药剂被点燃后能强烈地燃烧产生一定亮变和光色,并产生一亮一熄的脉冲现象。这种效果我们称为闪烁,也是利用发光效应的一种。在药剂中除了加入金属粉外,还要加入易产生大量的固体和液体生成物的材料。这样即可使药剂燃烧后,由于有金属粉存在则会产生较高的温度和较大的亮度,当固体和液体的残渣覆盖下一层等待燃烧的药剂时,即会出现低温辐射给人一种熄灭的感觉。当下一层药剂被点燃后,又会产生高温和较大的亮度。紧接着又用固体和液体残渣覆盖再下一层的药剂,以此推类,则会出现一亮一灭的现象。我们利用这种一亮一熄的脉动现象,可制造出有如雪花飘飘、红星闪耀等烟花成品和各种零部件。 大型烟花和空中礼花产生烟花效果时,同观众的眼睛直线距离一般都不少于数十米,甚至数百米,如果它们产生的光色暗淡,则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这就要求这二类烟花除了光色正确外,还要有一定的亮度。这也即是说除了要求获得色纯度比较高的火焰外,同时也要利用药剂的发光效应使火焰具有鲜艳的效果,要想获得美丽鲜艳的火焰,也必须加入一定量的金属粉。 礼花的传承与发展百花丛中姹紫嫣红,群芳争艳,其中有一种花,它既不长在庭院,也不开在山涧溪边。它怒放在节日夜空,光艳夺目,变化万千。 礼花源于焰火,焰火源于火药,我国是火药的故乡,火药是我国古代文明之佐证。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著名医学家孙思邈,就在"丹经"中,详细记载了当时的火药的成分和性质。十四世纪才由印度、阿拉伯辗转传至欧洲,至此,西方人始知有火药之物。 隋唐之际,火药发展成为供娱乐用的焰火。焰火,也叫烟火、烟花。隋炀帝有诗云:"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 宋朝的"架子烟火"或"盆景烟花",已具相当规模。每逢元宵佳节,达官巨贾竞相比美。从掌灯后不久直至更残漏尽。词人辛弃疾曾有“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的词句,便是对它生动而形象的描写。 礼花,或称礼花炮,从前叫它西洋烟火。它是在清朝时由西欧返入。它的发展与化学工业、冶金工业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烟火、礼花已形成一门学科。它不再仅仅为节日助兴,而且,广泛用于国防和国民经济之中,如:照明弹、曳光弹、烟幕弹、燃烧弹、教练一模仿弹,目标指示弹等等,不胜枚举。它们除了军事用途之外,各种信号制品使用在铁路运输、空运、海运和内河运输上。各类烟幕剂还用来防止局部地区冰冻,研究大气中和各种装置中的气流,以及用来和害虫作斗争。此外,白色、黑色以及其它有色烟剂还广泛地使用在摄制影片上。 礼花的强光来自那些化学性活泼的金属如铝、镁、钛、锆等粉末。这些金属粉末在空中与氧化合,剧烈燃烧,温度可高达三千余度,因而放出耀眼强光。这些金属粉末被称为发光剂。至于那五彩缤纷,则全仗发色剂之功。所谓发色剂,其实就是一些普普通通的金属盐类。原来,金属盐类可以在高温下分解,而不同的金属蒸气有着不同的光谱——发射出自己固有的彩色光芒。例如,钠蒸气产生黄色光谱,于是便用草酸钠,氟化钠、冰晶石或硅氟酸钠等作为黄光发色剂;锶蒸气产生红色光谱,于是用硝酸锶、碳酸锶、草酸锶等可作为红光发色剂。其它如:绿光用氯酸钡、硝酸钡;蓝光用碳酸铜、孔雀石;金光用金粉,白光用铝粉等等。有了这些基本色,自然不难配出各种色彩来。看,节日的夜空多么美啊! 鞭炮传说无论是过年过节,还是结婚嫁娶,进学升迁,以至大厦落成、商店开张等等,只要为了表示喜庆,人们都习惯放鞭炮来庆祝。 这个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荆楚岁时记》曾经这样记载,正月初一,鸡叫头一遍时,大家就纷纷起床,在自家院子里放爆竹,来逐退瘟神恶鬼。 当时没有火药,没有纸张,人们便用火烧竹子,使之爆裂发声,以驱逐瘟神,虽然这只是迷信,但却反映出了古代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 到了唐朝,鞭炮又被人们称为“爆竿”,是将一支较长的竹竿逐节燃烧,连续发出爆破之声。南昌诗人来鹄的《早春》诗句:“新历才将半纸开,小亭犹聚爆竿灰。写的就是当时春节燃烧竹竿的情景。后来,炼丹家经过不断的化学试验,发现硝石、硫黄和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于是发明了火药。有人将火药装在竹筒里燃放,声音更大,使得火烧竹子这一古老习俗发生了根本变化。北宋时,民间已经出现了用卷纸裹着火药的燃放物,还有单响和双响的区别,改名“爆仗”,后又改为“鞭炮”。 爆竹亦称“爆仗”、“炮仗”、“鞭炮”,为中国特产,其起源很早。如果我们追溯爆竹的起源,就会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变的历史。 据《神异经》说,古时候,人们途经深山露宿,晚上要点篝火,一为煮食取暖,二为防止野兽侵袭。然山中有一种动物既不怕人又不怕火,经常趁人不备偷食东西。人们为了对付这种动物,就想起在火中燃爆竹,用竹子的爆裂声使其远遁的办法。这里所说的动物,名叫“山臊”。古人说其可令人寒热,是使人得寒热病的鬼魅,吓跑山臊,即驱逐瘟邪,才可得吉利平安。到了唐初,瘟疫四起,有个叫李田的人,把硝石装在竹筒里,点燃后使其发出更大的声响和更浓烈的烟雾,结果驱散了山岚瘴气,制止了疫病流行。这便是装硝爆竹的最早雏形。以后火药出现,人们将硝石、硫黄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宋代,民间开始普遍用纸筒和麻茎裹火药编成串做成“编炮”(即鞭炮)。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随着时间的推移,爆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品种花色也日见繁多。湖南的浏阳,广东的佛山和东尧,江西的宜春和萍乡以及浙江的温州等地是我国著名的“花炮之乡”,其生产的爆竹不仅畅销全国,而且还远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燃放爆竹已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娱乐活动。人们除了辞旧迎新在春节燃放爆竹外,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诸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婚嫁、建房、开业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 渊源历史火药是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是我国古代的炼丹家在长期的炼制丹药过程中发现的,公元808年,唐朝炼丹家清虚子撰写了《太上圣祖金丹秘诀》,是世界上关于火药的最早文字记载,而在此后的一千多年里,火药的用途除了用于制作武器以外几乎只是用来做鞭炮。燃放鞭炮已成为中国人的传统习俗,除了过年过节要放鞭炮外,无论喜庆的事还是悲伤的事,只要是重大的事情都是需要放鞭炮的。 中国烟花爆竹的发源地,有一说法为江西的上栗,也有说法为湖南醴陵,,还有一种说法为湖南浏阳,三地方都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最初,人们燃放鞭炮是为了趋鬼避邪,后来,燃放烟花爆竹渐渐地成为了一项娱乐活动,在古代已经变得非常流行了,逢年过节时,不管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喜欢放爆竹、燃焰火,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宋代著名文学家、政治家王安石曾在他的诗《元日》中这样描绘过过年时燃放鞭炮的情景:“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目,总把新桃换旧符。”清代潘荣陛在《帝京岁时纪胜》中也对当时除夕爆竹做了如下记载:“除夕之次,子夜相交,门外宝炬争辉,玉河竞响。而爆竹如击浪轰雪,遍乎朝野,彻夜不停。”从这里便可以看到旧时新春燃放烟花的盛况。可以说,在1300多年的发展中,烟花爆竹已不仅仅是一种风俗,更成为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一直延续至今,并随着中世纪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一起走出了国门、传遍了全世界。 趣味知识中国民间自古就有“开门爆竹”的习俗,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在噼噼啪啪的爆竹声中除旧迎新。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称为”满堂红”。 相传:古时候有一种叫“年”的怪兽,凶猛异常。“年”居海底,每年除夕才爬上岸,吞食牲畜伤害人命。据说“年”最怕红色、火光、和炸响。从此每年除夕,家家贴红对联,燃放爆竹以驱除“年”。 民俗烟花我国古代认为:火,可以拨除不祥;火花,是喜事降临的预兆;声响,能惮吓鬼魅,驱散疬气;烟使阳气上升。烟花鞭炮在燃放时正好产生这样一些声、火、烟、光等效果,很自然地与人们的观念相结合,因而成为人们理想的喜庆用品。 我国在各种节日都要燃放烟花鞭炮,表达吉庆欢乐之情,祈求平安福祉的心愿。如春节、元旦、元宵节、国庆节、迎财神日(正月初五),各民族自己的节日、结婚、生意开张、新寓乔迁、生子添丁、高堂祝寿、功成名就、释嫌致歉、国家重大庆典活动等,古时朝廷举行重大活动、庆典、接待国外宾客及举行重要礼仪都要燃放烟花鞭炮。除夕放鞭炮、包饺子、看电视成为我国的民俗,放烟花鞭炮是三民俗之翘首。 烟花小品程信:侯精你干啥去了? 侯精:鞭炮一响黄金万两,过年放炮,吉星高照。你看我买的炮(打开箱子取炮),有擦炮、摔炮、窜天猴,还有大红鞭炮和花炮王。 程信:你的炮是从哪里买的? 侯精:我从早市上买的。 程信:侯精,购买烟花爆竹应该到合法的专卖店购买,早市上的炮,买回家一旦发生事故,你连人都找不到。 侯精:你真是个书呆子,什么合法非法,不就是个炸响吗?有啥区别? 程信:当然有区别,合法经营的烟花鞭炮,都加贴了自治区供销社监制的宁夏烟花爆竹专营防伪检封,没有检封的炮,不仅是非法的,关键是太危险。 侯精:什么危险不危险,我看你说的有点玄。你看,我买的炮虽然没有检封,但和鞭炮公司的炮一模一样,更重要的是价格低廉。 程信:你买的炮大小虽然一样,但效果不一样,放鞭炮公司的鞭炮,头数足、中间不断火,花炮燃放的效果特别好看。放炮就是图个高兴和吉利吗。 侯精:好了,好了,我不和你争论了,我这个炮是物美价廉,好不好,回家放了就知道。 程信:侯精,我们同学好长时间没在一起聚了,下周星期天下午6点钟,我请同学到迎宾楼聚餐,欢迎你参加。 侯精:太好了,你掏票子,我填肚子,这种好事我一定去。 (二人分头绕场,侯精放下炮箱自言自语)唉,我姓侯,相声大师侯宝林的侯,名精,妖精的精。大家都说我侯精从来不吃亏,这就是我侯精的精明之处。比如说请客吃饭吧,别人请我,我一定去,让我请客,我绝对不会掏钱。有一次,同学让我请客,我答应了,等吃得差不多了,我给他们撒谎说,我父亲刚才让车撞了。最后,吃饭的钱还是让程信掏了。 场景:☆☆☆--放炮的声音。 程信:(打电话)你是侯精吗? 侯精:是呀,我是侯精。 程信:说好了今晚在迎宾楼聚餐,我们都吃完了,你怎么没来呀? 侯精:唉,今年真倒霉,买回的鞭炮不仅多次断火,放花炮点着引线后,我等了一会,还以为没点着,我过去查看,"嗵"的一声,把我给炸晕了。经120紧急抢救,我算是捡了一条命。但现在留了一脸的大麻子,没法见人啊!我从医院回来后,看到家里还有剩余的炮,我气得用脚踢,结果又炸了,这些炮,该响的时候不响,不响的时候炸了,都是摔炮惹的祸,窜天猴到处飞,要不是救火及时,损失更大。 程信:那你真够倒霉,你先休息吧,我明天看望你。 (手提礼品,敲门,侯精满脸伤痕,两人热情拥抱。) 侯精:程信,老同学,我差点见不到你咧。 程信:别伤心,同学们聚会,还以为你又怕出份子钱,谁知道你出了这么大的危险。 侯精:我是那号人吗,我侯精从来不怕花-花-花别人的钱。 程信:你的脸炸成这个样子,应该找你老乡给赔偿损失。 侯精:老乡早跑了,他说是我老乡,我也不知道他姓啥叫啥。 程信:你不是说老乡还给你留了名片和电话了吗? 侯精:唉,我问了,名片上留的姓名是假的,电话也是空号,想打官司没法告。俗话说的好: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我这是,老乡骗老乡,肯定没商量;老乡遭了殃,两眼泪汪汪。 程信:这就是典型的违法经营,没摊位没执照,去年咱们邻居高大炮就发现一个推销私炮的,他暗中跟踪,查清了存货的地点,向安监局和公安局举报,查获一千多箱非法劣质私炮,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公司还给他发了2万元的举报费。你看你,就知道抱个麻脸坐在家里乱喊,这口恶气不出,你侯精能甘心吗? 侯精:我不可能甘心,吃这么大的亏,能不找他算帐吗?今后和贩卖私炮的斗争不论多么艰难,我决不后退,奋勇向前--我要控诉非法劣质私炮给我带来的麻点。 程信:光喊控诉不顶用,和邪恶斗争看行动。这几天我发现有个家伙和你说的那个老乡有点像。 侯精:咋个像? 程信:首先和你的口音有点像,再是长的有点像,猴头猴脑,见着警察就想跑,更主要的是他卖炮的地点不是红花渠就是唐徕渠,鬼鬼祟祟到处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侯精:恩,有点像,有点像,逮住就和他算总帐。 程信:记住,捉贼要捉脏,捉奸要捉双呢,捉私炮可不是乱喊呢,主要是挖他的窝点。你认清楚,咱们就向烟花爆竹稽查大队举报,把他们的黑窝连锅端掉。 侯精:哎呀,程信,没想到你还是个打假高手,说干就干,那就快走啊。 程信:你能行吗? 侯精:行,快走啊! 程信:你别贼头贼脑的,让人一看,不是小偷,就是汉奸。别让那家伙认出来了。 侯精:你放心吧,我的脸炸得我自己都认不出来,他还能认出来,除非他有照妖镜。 程信:那你别出声啊! 炮贩:我卖私炮也不好干,偷偷摸摸到处窜,这哪里是卖花炮,简直就是卖炸弹,老城查的紧,我到新城卖,新城查的紧,我到郊区卖,我只管把钱赚,把谁炸伤我不管。这里虽然偏,相比还安全。来吧,瞎猫就碰那些死耗子呢。哎,卖炮卖炮,有擦炮,一擦就响,惊天动地,有摔炮,一摔就响,欢天喜地,有窜天猴,一点就窜,连响带叫,到处能飞,还有大红鞭炮和花炮王,来呀,钱多钱少,放炮过年。 程信:(嘘!指前方卖炮的老乡让侯精看,候精向前一看,分外眼红,气愤难忍。程信赶快捂住候精的嘴,向老乡解释)他是个哑巴,他是个丑八怪,他神经有点毛病。 炮贩:哎呀,神经病好治,这一千响的大红鞭炮专治神经病,这叫啥,这叫鞭炮一响,神经正常,不进医院,不走药房,这种花炮王威力特大,只要一放,哑巴也能说话。 程信:那你这炮还有吗,咱亲戚朋友多,咱多买些行吗?(候精到一边打电话举报,小声说,你是110吗,这边有私炮贩子,人和货都在,赶快来查)。 炮贩:咱多的很,咱是正规的厂家,品牌产品,物美价廉,品种齐全,很多地方都有存货地点。 侯精:什么正规厂家,品牌产品,抓住这个骗子。 炮贩:哎呀,听口音你就是我那个乡党(老乡)嘛。 侯精:别提乡党,你说你的炮物美价廉,把我脸炸成了大麻子,还差点要了我的命。你这个害人精,我这是找你算帐来了。 程信:打死这个坏蛋,你看把我同学害成啥样子了,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抓住炮贩)走公安局吧。 炮贩:你敢抓我,(炮贩手里拿着摔炮)我用摔炮把炮摊子炸了,你们都别想活。 警察:(在非常紧急的时刻,两名警察出现,抓住炮贩的手)你想毁灭证据。 炮贩:唉,今儿我是买花没带盆--栽到这儿了。 侯精:你早就该栽了,你不栽,那栽的人就多了。 程信:你不是说你很多地方都有存货吗? 警察:走吧,到公安局老实交代你的问题。(警察将其带走)。 侯精:唉,占小便宜,吃大亏。我的教训最深刻,这次举报虽然既解恨,又能领到举报费,可是我的脸仍然还有很多疤痕和麻子。对象嫌我难看,也吹了,现在还是光棍儿一条。以前大姑娘追我,我是挑三拣四,今天换一个,明天换一个,只图耍高兴,不领结婚证。现在不说丑俊,只要能生娃儿的女人看上我,我都愿意马上成亲。我要让未来的后代证明,我脸上的麻子不是遗传,是非法劣质私炮害了我! 程信:侯精,你如果能找到老婆办喜事,一定要到正规商店去买炮。 侯精:好,只要老婆能娶到,我一定要到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公司连锁店去买炮。 文明燃放国人有燃放鞭炮的习俗。两千年了,心理、礼教、宗教、迷信等多种成分掺杂其中,已经纳入“文化”的范畴,是好是坏,不便妄加评议。若留意九江人放鞭炮,不雅的细节还是有的:乔迁放鞭炮,鸣炮时间定在午夜零时,有时还掺杂点焰火、礼炮之类的;过年时,个别人在楼道里燃放鞭炮,震耳欲聋;丧葬鞭炮要放到午夜零时截止……如此一来,弄得整栋楼、整个小区的居民无法安睡,与“文明”确实有点距离。笔者琢磨,要做到文明燃放鞭炮,恐怕先要解开“燃放鞭炮与谁听”这个疙瘩。 笔者以为,从燃放鞭炮者的主观愿望出发,听者有三:一是放给“神灵”听,二是放给自己听,三是放给别人听。 燃放鞭炮给神灵听者,意在寄托。特别的日子放串鞭炮,祈求风调雨顺、祈求出入平安、祈求财源滚滚、祈求步步高升……此类鞭炮燃放者,“他信”多于自信。不过要提醒的是,神灵对鞭炮的长短未必有要求,点到即可;神灵对鞭炮的构成未必有要求,间歇“爆炸型”的就免了吧;神灵对鞭炮燃放的地址未必有要求,最好找个偏僻的地方,敬神灵积阴德是“中长期计划”,不扰民积“阳德”则立竿见影;自信固然最重要,但“他信”毕竟比“茫然”好,只要有分寸,大家会表示接受、理解的; 燃放鞭炮给自己听者,意在自慰。、别人都放了,我也放一串,抑或是满足一下“放着玩”的好奇,听听鞭炮声养耳,看看火焰养眼,顺便以炮声为契机,送给亲人、朋友几句祝福、励志的话语。此类鞭炮燃放者大多相对自律,会尽量兼顾他人感受,对燃放鞭炮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般不追求标新立异,若指定燃放时间、地点也能够接受。 燃放鞭炮给别人听者,意在张扬。我买了新车,你不知道吧,现在放串鞭炮算是通知你了;我家的新房子装修得可好啦,你不知道吧,看看这烟花的档次就该猜出八九分了吧;馆子店、专卖店开业了,不放串鞭炮谁知道呢……最不能接受的是,个别鞭炮燃放者追求与众不同,喜欢玩些新花样:鞭炮得超长,绕楼摆放;鞭炮声没有起伏不行,得间隔来点“爆炸型”的;光鞭炮不行,晚上谁看得见我,得来点焰火、礼花之类的;既然是放给别人听,那就挑人多的地方放,夜深人静的时候放 …… 第三类鞭炮燃放者,如果张扬到了折腾的份上,必须面临多个层面的“拷问”:一是“道德拷问”,你乐意放,别人未必乐意听,扰民不该;二是“环境拷问”,鞭炮燃放的噪音、排放的二氧化硫、遗弃的垃圾,都是污染环境的“能手”;三是“效果拷问”,不合时宜地燃放鞭炮,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换来的不一定是祝福而是反感。 我们在倡导社会多一些宽容的同时,也希望少一些不必要的折腾,鞭炮燃放亦是如此。多从“听者”的角度考虑考虑,适时、适地、适度地燃放,对个人来说,只是一小步,对社会文明来说,却是一大步。 花炮祖师爆竹究竟在什么时候被发明?至尽仍然是个未解之谜。民国时期出版的《中国实业年志》有个说法:“湘省爆竹之制造,始于唐代,发达于宋末,而发源于浏阳也。”据此,盛产烟花鞭炮的浏阳人认为,同乡李畋最早发明了爆竹。 李畋,唐初浏阳大瑶人,被后人尊称为花炮的始祖。 唐《异闻录》记载,“李畋居中,邻人仲叟家为山魈所祟,畋命旦夕于庭中用竹著火中,鬼乃惊循,至晓,寂然安贴。” 据传,李畋是个猎人,他曾向当时的炼丹家、药王孙思邈学习过火药的使用技术。 “药王孙思邈曾经在浏阳隐居,还留下了不少传说和遗迹,像孙隐山、洗药井、洗药桥等。”浏阳花炮燃放专家李心谷介绍了一些民间传说,据称,当时孙思邈隐居在浏阳孙隐山,在洗药井洗药炼丹。李畋前去寻求帮助,孙思邈给了他一包火药,并告诉他,把火药装在一节一节的小竹筒里,点燃后即可爆裂,发出巨响。李畋回家后,按照孙思邈的方法实验果真如是。历史上最早的爆竹就此诞生。 可是,竹筒制作的爆竹虽然响亮,但危险性大,极容易伤人。李畋希望加以改进,他苦思冥想,通过不断地实验,终于成功地采用纸筒来包裹火药——两头用泥巴封好,一头插上点火线。这样,真正实用的爆竹就产生了。 李畋用鞭炮的巨大声响和硫磺气味驱散了瘴气,吓走了鬼魅,被后人尊称为“爆竹祖师”。如今,中国三大鞭炮中心浏阳、醴陵、萍乡的许多鞭炮作坊,仍然供奉着李畋的牌位。每到“祖师爷”的生辰日或者其他一些重大节日,人们都会燃烛点香,祭拜“祖师爷”。 距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约8公里,有个叫东风界烂泥湖的小山村。“听上辈人说,李畋的后人以前就住在这个村子,后来从这里搬走了。”当地一位李姓村名介绍,“许多关于李畋的故事都是从这里传出去的。” 如今的大瑶镇早已通进水泥公路,被建设成全国最大的花炮原材料集散中心。人们在这里建起李畋公园、李畋广场,雕刻李畋雕塑,来纪念这位花炮始祖的光辉业绩爷。 鞭炮中心唐代浏阳大瑶人李畋,相传是花炮始祖。但爆竹烟花成为一种产业,却是在明清时期。湖南浏阳随后便有幸成为爆竹产业的滥觞之地。 相关历史文献可资佐证。据《浏阳县志》记载,清乾隆年间,浏阳成为“湖南爆竹制造之中心也”。咸丰同治年间,“浏阳鞭炮庄号广设于省内各重要口岸,粤、鲁、晋各省帮客纷纷来湘贩运。”当时浏阳有“十家九爆”之说,东、南、西3乡从事鞭炮制造的有逾10万人,城关镇亦有作坊300余家,工人2500多人。 在清末这一时期,浏阳鞭炮声誉远播,产业被推广于邻县。后来,这些邻近地区如醴陵、江西的萍乡等生产的鞭炮也运来浏阳,并且都打上了“浏阳爆竹”的名号,“故世人只知道浏阳鞭炮”。 清光绪初年,浏阳鞭炮开始出口,从上海或港澳转口,远销南洋。到1911年,外销增至4.8万担,价值92.2万两白银,全县从事鞭炮生产的达30余万人。 随后的1933年美国芝加哥万国博览会上,浏阳花炮作为工艺品参展世博会并获得奖牌。浏阳的烟花、爆竹为更多人认识。 产品种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有: 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烟花爆竹分为以下14类。 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依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被划分为4个级别,危险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上市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会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四等级。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造成的空气污染点燃后,在空气中生成大量污染空气的物质,主要污染物为: 五氧化二磷 二氧化碳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二氧化氮 对大气有很大的污染,所以尽量少用。 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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