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学业证书制度 |
释义 | 学业证书制度是指当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之后,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证明其完成规定学业的学业证书的制度。学业证书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受教育者接受完不同阶段或不同类型的教育,可以获得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应阶段或相应类型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的定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受教育状况对其自身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最能准确而完整地反映和标明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就是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文件,采用证书的形式加以记载。实施学校教育的,按照学制阶段,分别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性的学业证书;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颁发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通过学业证书来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的意义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 年我国颂布了《教育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才有权发放学业证书。受教育者必需按规定经过一定的考核,通过鉴定,才能获得学业证书。这为维护国家教育的正常活动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同时,学业证书通常是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 受教育者受完不同阶段或不同类型的教育,可以获得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应阶段或相应类型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的种类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在数量上占学业证书的大部分。 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主要有小学毕业证书、中学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大专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毕业证书、博士毕业证书等等。 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中还有一部分非学历性的学业证书。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是指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按照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学制系统内分阶段的教育活动,不能发放学历证书,但可以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实施教育情况,给毕业生发放记载受教育者学习程度和时间的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其教育层次和种类招收相应的学生,按照国家教育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任务并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可以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另外,受教育者通过国家的学历认定考试和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也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没有经过批准和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发放学历证书。如不是实施学制系统教育的学校,就不能发给毕业生学历证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一是人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二是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对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教育考试对受教育者的权益有重大的影响,对国家教育考试就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对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以及与国外合作进行教育考试等事项,只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教育考试的实施,也只有经过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才能承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擅自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是一种违法行为,考试是无效的,考试成绩国家不予承认,所颁发的证书也是无效的。对违法的组织或者个人,还将受到处罚甚至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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