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学生票 |
释义 | 售票点出售的带有“学”字的车票 (如图) 学生票和常规票样的差别就是上面带“学”字,且价格是常规票的一半。 铁道部规定办票人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购票时间铁道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出台《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首次明确限定学生票办理时间为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学生在其他时间乘车将不能享受票价半价优惠。 不能发售情况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发票原则《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17条规定:发售学生票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轻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地,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后换车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不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依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9)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依次乘车次数。 补充规定1、2000年7月3日第152号电报《关于严格按<客规>发售学生票的通知》(2000年第258号电报) 近年来,由于学生证管理和社会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给准确发售学生票带来了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学生票的发售范围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卧票和动车组二等车(75折)。软座(卧)、动车组一等车不发售学生票。 (3)学生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联程票通知2、运营客营电[2002]48号电《关于发售学生联程票的通知》 随着联网售售票范围的扩大和售票系统软件功能的不断完善,异地票的发售范围不断扩大。为此,自即日起,允许发售学生联程票、往返票,但必须在购票站能购买到中转换乘站或折返站有席位或辅位的车票时方可发售。除此之外,学生票仍不得分段售票。 发售学生往返票的车站须在学生减价优待证同时加盖两个名章,第二个站名章后注明(返)字。 3、运营客营电[2001]1220号电报: 受一些因素影响,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有少数大、专院校推迟到10月份以后开学。考虑到情况特殊,凡有上述情况发生,由学校所在地和学生家庭所在地铁路局共同确认后,通知车站发售学生票。发站因上述情况发售的学生票,沿途站车和到站不得再补收票款。 学生优惠卡2004年11月16日铁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办运发[2004]73号)规定,自2004年寒假起,高等学校中符合购买火车票硬座半价条件的学生,一律凭优惠卡购票乘车。 通知要求各高等院校: 一要严格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学生票的规定,做好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因没有优惠卡影响学生乘车的,由学校负责。 二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学生票发售工作,教育学生购票和乘车要自学遵守铁路规章规定。 三是学生火车票优惠必须贴于学生证内空白部位,无空白处的贴在插入封皮的任何一面,封皮遮挡无碍(封皮与内页分开的不能帖于封皮),但一经粘贴就不能揭下重贴。四是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中已储存购票数4次,以后学生注册时由学校在优惠卡中按每年4次增输。 往返票办理办法一般条例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校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学生票或学生往返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第三条 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条 学生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学生同时购买往、返程票时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第五条 学生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办理两次,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配合,于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调查工作。 第六条 学生往返票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车站组织各学校集中办理,剩余车票车站设专口发售。 第七条 办理学生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学生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做好学生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学校放假时间、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学生均衡运输。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学生客流基础资料(格式见附件1),为铁路局预测学生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学校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生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学生往返乘车计划(格式见附件2、3),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学生购票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学生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 集中办理的学生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学校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学生返程票。 第十四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7年9月7日印发 假期情况1. 暑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5日;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7月6日至7月30日。 集中办理期限(乘车日期):学生往程票为:7月1日至7月20日、学生返程票为:8月20日至9月10日。 2. 寒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为:放假前20至10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放假前9 天至放假后5 天。学生往返票办理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车站,由铁道部与教育部在每年10 月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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