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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畜牧水产事业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水产行政许可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安顺市畜牧水产事业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使行政许可权,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以致影响畜牧行政执法秩序、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应当按本制度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四条 我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顺市畜牧水产事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做到实施主体和制定内容、程序、依据、时限合法。

第五条 我局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第六条 我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过错追究范围

第七条 我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畜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而未清楚地告知申请人所需具体申请资料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安顺市畜牧水产事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七)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八)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吃、拿、卡、要及索贿受贿行为的;

(九)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应予协调而不协调,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该上报而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一)其它违反畜牧许可工作程序规定,造成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行为需经审核、批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为需经审核、批准的,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为需经审核、批准的,承办人提出正确意见或方案,审核人不采纳或纠正原错误,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严重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为需经审核、批准的,承办人、审核人提出正确意见或方案,批准人不采纳或纠正原错误,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应负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岗位津贴;

(五)年终考评为不称职,扣发年终目标奖;

(六)停职离岗;

(七)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有行政许可过错且已经违反行政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据《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和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依据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顺市畜牧水产事业局设立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员组成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室。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当事人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报经领导小组作出处理意见,经党组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

(五)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受理投诉、检举、控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违法、违纪的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由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辨权。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申请复核。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的复核结果,应经局党组会审议,审议后的复核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复核起1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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