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公署 |
释义 | 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今睢县行政公署为清之洛学书院,然本明袁尚书可立故宅也。”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青海海东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内蒙古兴安盟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 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个形式。原来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都已经转为某某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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