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
释义 |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必须能够反映其作为部门法的自身质的规定性,能够抽象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共通的特点。具体如下: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 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是极为丰富化和多样化的。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 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对等性”既不能简单的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的被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只履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应的情况。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对双方权利进行的不对等分配,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对等”。 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这一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又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不能自由处分,就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越法律相互自由约定,只能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 2. 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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