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署 |
释义 | 地区行政公署的简称。 我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具体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代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工作,一般在级别上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等同。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地级市逐渐增多,地区行政公署数量急剧减少。目前仅内蒙古、西藏、新疆、黑龙江、青海三区三省下仍有设置。行政公署设专员或副专员,领导行署工作。级别相当于地级。 (括号内为行署驻地,市为县级市。) 内蒙古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浩特市】、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巴彦浩特镇】 兴安盟行政公署【乌兰浩特市】。 黑龙江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加格达奇区】、 青海青海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平安县平安镇】、 新疆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哈密市】、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阿勒泰市】、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和田市】、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阿克苏市】、新疆喀什行政公署【喀什市】、新疆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塔城市】。 西藏那曲地区行政公署【那曲镇】、日喀则地区行政公署【日喀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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