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程单 |
释义 | 行程单是民航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同时具有提醒行程作用。通过现代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民航电子客票可以实现订票、办理乘机手续和结算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 定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规定(国税发[2006]39号),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 作用基本作用作为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其他作用使用电子客票乘坐飞机的手续进一步被简化,只要在机场值机柜台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即可领取到一张"ET"(电子客票英文缩写)标识的登机牌;旅客无须再出示机票,只要拿着有"ET"标识的登机牌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在作为旅客付款报销凭证的同时,还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此外行程单不是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凭证。乘客购买电子客票后只需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和电子机票相关凭证(短信、电子邮件等)即可在机场执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领取登机牌,然后持有效证件和登机牌通过安检登机。 特别注意1、《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可重复打印,遗失不补。乘客可以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7天之内在机票销售地或机场电子客票服务柜台领取《行程单》(目前有个别机场的电子客票柜台暂不提供打印《行程单》服务)。如果该机票未使用,则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行程单》。 2、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若旅客已经取得打印过的《行程单》,需将其交回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海航、上航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若《行程单》遗失不予办理退票)。 3、如遇升舱等情况,乘客可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按其要求办理。 建议乘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程单》。如无特殊情况,出行时无须随身携带,以防遗失。乘客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航班起飞后7天之内打印《行程单》做报销凭证之用。 辨别真假现状虚假行程单泛滥成灾,对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和民航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数据显示,去年中国民航的旅客运输量攀升至2.3亿人次,正规行程单使用量约1.4亿张。而根据全国民航电子客票服务热线的统计,自动验真不符率2008年为39.78%,2009年为43.86%,2010年上半年达到了约50.15%,业界人士估算,假行程单可能接近正规行程单总量的10%至20%,但是从近期国家多个部委联手打假及北京、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伪造、销售伪造的假行程单大要案来看,这个估算应属于保守估算,真实的情况可能更加触目惊心。 检验方法要对电子客票行程单检验真伪,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检查行程单右上角印刷序号的后4位是否与验证码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从发票的意义上来讲,该行程单就是一张无效发票。 还可以将行程单对照亮光处,可以看到有SW、MH字样的水印印刷标志。另一个方法就是行程单复印后,会在复印件的黄条位置上显现出“复印无效”的字样。而购票以后如果没有拿到行程单的旅客,会得到一个电子票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验证电子客票的真伪。 一是把电子票号和本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电话报给航空公司客服部的工作人员,由他们来辨别机票的真伪;二是通过拨打电子客票服务热线查询;三是通过登陆信天游网站查询。最后提醒广大旅客,购买机票还是要到正规的航空公司直销点和旅行服务商如携程等,这样才会确保万无一失。 相关法规电子客票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直至2003年11月4日《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后,才得以圆满解决。在原有纸质机票全面停用后,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的电子客票T4联成为事实上的发票,虽饱受争议仍大行其道。2006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民航局联合发出“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行程单应运而生。《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明确将民用航空企业的客票、货票等列入“专业发票”的范畴。理论上讲,行程单和发票“功能等同”,应该属于发票范畴,但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倒卖机票(纸质)行为一直被视为倒卖有价票证的行为被打击,尽管这个联合文件(国税发[2006]39号)明文规定将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但更多的时候行程单仍然被执法机关视为有价票证而非发票。2008年5月19日,国税总局、国家民航局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终于明确将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 这两个文件毫无疑问确立了行程单的法律属性:发票。从2008年以后,有关执法部门就开始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依照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行程单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多次进行精准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销售假行程单是否违法犯罪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以及《民航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联合通知”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及立法精神中得到了体现。因此伪造假行程单和倒卖伪造的假行程单的行为,毫无疑问对上述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存在着不同程度和层次的侵犯。因此,销售假行程单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行程单是法律意义上的有价票证,因此对行为人伪造和倒卖伪造的行程单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应当作出如下处罚: 一、行为人伪造和倒卖伪造的行程单的行为,必须要“数额较大”方能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进行处理,但具体的立案标准有待于有关方面的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伪造、倒卖伪造的行程单,数额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三项为据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利用伪造的行程单以“出具电子客票”手段诈骗旅客2000元以上的,根据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应根据《刑法》第227条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对诈骗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可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为人利用伪造的行程单虚开多收旅客票款,或直接利用伪造的行程单开具“报销票”,此举违反多部民航部门规章中关于运输凭证印制、填开和管理的规定,应受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需要善意提醒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这种假行程单报销套利的,除了违反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外,如果获利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还可能涉嫌与其身份相关的犯罪,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等。 虚假行程单的虚与假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在作为社会公共信用与交易安全上的技术手段时必须保持真实性,才能维护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对行程单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凡是违反这个暂行管理办法而获得的行程单,毫无疑问都是虚假行程单。在实践中,虚假行程单常见的作假手法有二:一为伪造,一为虚开。这两种作假手段既可以并行不悖,也可以相互交织。具体说来,判断行程单是否为虚假行程单,至少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一、行程单的载体(介质)为假。根据规定,行程单的印制采用一般发票标准,使用特种纸张、油墨,在指定企业印制,其规格尺寸、票面印刷图案文字和防伪措施等均有详细规定。因此,凡是不符合规定私自印制的“行程单”,从根本上就否定了自己成为真行程单的可能。 二、行程单上所载内容虚假。按照规定,行程单上应载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等项目内容,如果票面所载打印项目、内容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不一致,即为虚假行程单。此类虚假行程单的另一表现形式为超范围刊载票面内容,如票面内容混用国内旅客运输和国际旅客运输、混用公共运输企业和运输代理人等。 三、非正常途径获得行程单。按照相关规定,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都有具体的单位和部门负责。因此,凡是未从相关规定明确的单位部门处获得的行程单,均为虚假行程单。但行为人持有使用这种“虚假行程单”时,如果没有损害到其他人利益且得到这种“虚假行程单”所有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了事后追认,那么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虚假行程单”则真实有效。 虚假行程单的罪与罚当行程单被明确为发票后,在打击虚假行程单过程中,对虚假行程单的伪造、虚开行为,我们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关于发票管理和税务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成为执法机关的首选利器,而民航安全及航空运输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成为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一、伪造、买卖伪造的行程单。伪造行程单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伪造文书的行为,只要无制作权人制成了虚假文书,或有制作权人在制作文书时实施了虚假记载行为,且所制作出来的虚假文书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文书,即构成伪造。需要提醒的是,伪造因其方法不同而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文书成立的真实性的伪造和‘伪造名义’,无形伪造是指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的伪造,即行为人伪造文书内容的行为。”有形伪造一般采取冒用或捏造他人名义作成尚未存在的文书;无形伪造,又称制作虚伪文书,它是指文书作成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文书时,记载虚伪内容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区分伪造、买卖伪造的发票在伪造方式上的区别,但从法条内容和具体司法实践来看,还是比较倾向于有形伪造。 二、虚开行程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开行程单这一行为中,行程单本身应为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空白行程单。 三、持有、使用虚假行程单。在我国,对持有、使用虚假行程单的行为尚无具体罚则。据悉,目前正在酝酿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望将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如该修正案能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对规范行程单管理、净化行程单使用环境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涉及到虚假行程单,如果构成犯罪,最直接的罪名就是伪造、买卖伪造的发票罪。由于大量使用虚假行程单,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可能还涉嫌偷税、漏税罪。同时大量的虚假行程单被用于报销,报销人的报销金额如果超过一定限度,还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如果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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