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诉讼200问 |
释义 | 法制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公民知法、守法,并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查找艰难,理解、运用则更是不易。基于此,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快餐丛书,以期给读者提供最方便、最快捷、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书名:刑事诉讼200问 作者:徐娟 原版名称:刑事诉讼200问 ISBN:9787543823877 类别:法律,刑法 定价:12.00 元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 开 内容简介《刑事诉讼200问》讲述了:以丛书以问答的形式,一问一答。设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对于公民闻关心、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最大、最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基本做到无遗漏,保证内容全面、完整。解答,力求做到权威、准确,简明扼要。解答完全以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依据,尽量少做法理阐述,少讲为什么,多讲怎样做,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对一些疑难问题,则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作书快餐读物,文笔的生动流畅、表述的浅显易懂,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图书目录一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1.什么是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有何异同? 3.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两审终审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罪犯吗?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7.诉讼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出控告? 8.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 管辖 9.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各行使哪些职权? 10.人民检察院直接爱理的贪污犯罪案件是哪些? 1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渎职犯罪案件是哪些? 1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是哪些? 1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14.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15.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16.级别管辖有何规定? 17.专门管辖有哪些规定? 三 回避 18.回避的理由和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19.回避的审查决定权在谁? 20.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21.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四 辩护与代理 22.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限制? 23.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2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如何聘请律师? 26.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做哪些工作? 2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做哪些工作 28.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做哪些工作? 29.人民检察院如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 五 证据 30.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 3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32.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33.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34.证据必须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质证吗? 35.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3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要受法律追究吗? 37.我国法律如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六 强制措施 38.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有何区别? 39.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40.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应在几时予以答复? 41.采用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42.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怎么办? 43.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如何交纳保证金? 44.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45.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怎么处理?期满后,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46.一次取保后,还需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吗? 47.人民检察院对违反被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逮捕吗? 48.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逮捕吗? 49.什么是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50.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51.拘留的法定羁押期限有多长? 5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怎样处理? 53.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哪些人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54.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55.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有多长? 56.公安机关可以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吗? 七 附带民事诉讼 八 期间、送达 九 立案 十 侦查和提起公诉 十一 审判组织 十二 第一审程序 十三 第二审程序 十四 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十六 审判监程序 十七 涉外案件 十八 执行程序 …… 文摘16.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同级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确立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对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作了规定。基于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就这类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解释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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