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信息伦理 |
释义 | 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行执行的,是在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 两个方面所谓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如对信息劳动的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等,即个人信息道德;后者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扬善抑恶、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即社会信息道德。 三个层次所谓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信息道德意识是信息伦理的第一个层次,包括与信息相关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它是信息道德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信息道德意识集中地体现在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之中;信息道德关系是信息伦理的第二个层次,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并以一定信息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如联机网络条件下的资源共享,网络成员既有共享网上资源的权利(尽管有级次之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网络的管理规则。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信息道德规范和准则维系的。信息道德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被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所决定、所派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关系,信息道德活动是信息伦理的第三层次,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这是信息道德的一个十分活跃的层次。信息道德行为即人们在信息交流中所采取的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动。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即为信息道德评价。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就是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信息道德活动主要体现在信息道德实践中。 有机统一总的来说,作为意识现象的信息伦理,它是主观的东西;作为关系现象的信息伦理,它是客观的东西;作为活动现象的信息伦理,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换言之,信息伦理是主观方面即个人信息伦理与客观方面即社会信息伦理的有机统一。 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史兴起与发展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从对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研究开始的。信息伦理的兴起与发展植根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以及建立信息社会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发展,促使西方发达国家率先进入信息社会。在对信息化及信息社会理论的研究进程中,西方学术界逐渐发现了一系列在新的信息技术条件下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并为此开辟了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信息伦理学。它最早源于计算机伦理研究,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发明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1971年G·M·温伯格在《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一书中,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信息伦理论文和专著的涌现,使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提出了“计算机伦理”概念。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在他的论文中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交流伦理学”等概念,他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放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进行,他认为任何伦理理论都是对人的自由的反映,通信与信息领域的伦理理论也是如此。这是最早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O·梅森提出信息时代有4个主要的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信息准确性、信息产权及信息资源存取权。 深刻的变化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在概念和名称的使用上也更为直白,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个术语。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论文“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该文对信息时代发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发表论文“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指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发表题为“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挑战”的论文,文中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下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从计算机伦理学中区分出来,强调的是信息伦理学。他认为,新的信息技术提出了对伦理学的挑战,在虚拟现实中存在着对传统的伦理关系的威胁。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工业化和信息化结合在全球化的信息浪潮中,我国必须把工业化和信息化结合起来,充分吸取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化的成功经验,力争跳跃式地实现向信息社会的转型。而要顺利地完成我国信息化的任务,要构建一个有序的信息社会,除了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开发之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伦理体系也势必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本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且影响深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正确地把握和处理文化传统与新型的信息伦理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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