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信息法 |
释义 | 一、信息法是什么 信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信息法是指调整信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俄罗斯信息基本法采取的是广义的信息法概念。狭义的信息法是指调整因电子信息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欧洲大陆和美国选择的概念。(以上内容参见齐爱民:《信息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这里所说的信息活动包括各种法律主体从事的、与信息的生产、采集、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利用、保存等事务相关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一旦发生,一般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如获取与提供的关系、传播与接受的关系等。这些关系成为信息法律关系。 2,信息法的特点和作用: (1)信息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明确性、稳定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2)法律的规定性。信息法是信息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是比信息政策更成熟的形态。 (3)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4)稳定性。 二、信息法和电子商务法、网络法 电子商务法、网络法和信息法是相互独立,界限分明的三个法学新学科。在信息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上,最容易混淆,也是现有研究经常混淆的就是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是网络法的一部分,是因应网络对民商法的冲击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民法的特别法。它的体系包括电子商务法总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信息法交叉)、电子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金融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电子税收法和电子商务诉讼等;网络法的研究对象是网络对各个部门法的冲击以及部门法的新发展。网络法的体系包括网络法总论、网络宪政法、网络交易法(主要是电子商务法)、网络经济法、网络刑法、网络诉讼法、网络国际法等;而信息法是直接以“信息”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和电子商务法均涉及到“信息”,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还存在着交叉。而且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概念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也可以说是一种信息。但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商务法主要是调整以“电子信息”为手段而开展的民商事活动,而信息法是以“信息”为直接调整客体。 三、信息法和媒体法 媒体法的调整客体是各种大众媒介,包括出版、广播电视台、电影和新媒体这几个方面,其体系由媒体报道法、媒体调查法、媒体经营法和媒体广告法这4个部分构成。在德国,还由一种理解媒体法体系包括了广播电视台的管理法、新媒体服务管理法、电信服务管理法。这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德国明斯特大学建立了“信息、电信和媒体法研究所”,是德国众多信息法研究所中的一个,其研究重点对象为信息法(information law)、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媒体法(media law)。该研究所认为,信息法是调整电子信息加工和使用问题的法。媒体法为影视和音乐方面的法。 四、信息法和信息政策 信息法和国家政策不同。信息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开发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顺利实现社会信息化转型而采取的国家战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信息高速公路(NII)”计划的推出和实施,世界各国都加速了向信息社会迈进的步伐。1995年2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讨论了建立全球信息社会的步骤,认为平稳、有效地向信息社会发展是20世纪最后十年所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信息政策,以明确信息化过程中国家的发展计划和任务。概括起来,各国的信息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信息能够有效、快捷传输;第二,鼓励经济活动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从而提升产品的竞争力;第三,发展教育和培训,储备训练有素的信息人材和扩大信息用户;第四,支持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第五,国家积极制定适应信息社会转型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政策。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密切相关。成熟的信息政策,往往上升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信息法律。而信息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也往往受到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引。可谓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在信息政策未被制定或者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二者有以下五点主要区别:第一,信息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信息政策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执政党的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二,信息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信息政策主要是通过行政措施和其他奖惩措施以及执政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的,并非每个信息政策均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第三,信息法律往往通过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得以表现;信息政策则是由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第四,信息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并往往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信息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往往无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信息法律比较稳定;信息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附:齐爱民教授《信息法原论》目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信息法原论 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信息法的概念与形成 第一节 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信息法的概念 二、信息法的调整对象:信息关系 第二节 信息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信息法的地位 二、信息法的渊源 第三节 信息法与相邻部门法和政策的关系 一、信息法和电子商务法、网络法 二、信息法和媒体法 三、信息法和信息政策 第二章 社会形态更迭与信息法的形成 第一节 社会形态更迭与法律的变化 一、农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土地法 二、工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动产法 三、信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信息法 第二节 国家信息化战略与我国信息立法概述 一、社会信息化概述 二、国家信息化战略概述 三、我国信息立法概述 第三章 信息法的宗旨、原则与体系 第一节 我国信息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信息法的宗旨 二、信息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信息法的体系 一、信息基本法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 四、信息财产法 五、信息安全法 第四章 信息 第一节 信息的概念与界定 一、界定信息的方法论 二、信息的定义 第二节 信息的法律特征和基本类别 一、信息的法律特征 二、信息的基本类别 第二编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个人信息概述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概念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称谓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类别划分 一、个人信息类别的行政划分 二、个人信息类别的学理划分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三、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属性、宗旨和功能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属性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目的明确原则 二、知情同意原则 三、目的限制原则 四、信息品质原则 五、安全原则 六、政策公开原则 七、禁止泄漏原则 八、保存时限原则 九、自由流通与合理限制原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二、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第二节个人信息权的体系 一、信息决定权 二、信息查询权 三、信息更正权 四、信息封锁权 五、信息删除权 六、信息保密权 七、报酬请求权 第三节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一、收集 二、处理 三、利用 第四章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件 第一节 国家机关的收集和处理要件 一、特定目的要件 二、三大选择性要件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利用要件 一、一般利用要件 二、国家机关目的外利用之八大要件 第三节计算机比对的法律要件 一、个人信息计算机比对的概念与范围 二、计算机比对的目标和目的 三、受规范的比对:比对项目 四、比对的前提:比对协议 五、比对的监管:信息统一委员会 六、个人权利的救济:正当程序 第五章 非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件 第一节 非国家机关的收集和处理要件 一、资格要件 二、特定目的要件 三、五大选择性要件 第二节 非国家机关的利用要件 一、非国家机关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件 二、主管机关的限制与四大限制性要件 三、非国家机关目的外利用的六大要件 第六章 个人信息的跨国传输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跨国传输概述 一、个人信息跨国传输 二、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 二、对等原则 三、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监管 第七章 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与责任概述 一、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节 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二、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责任承担 四、责任形式 第三编 政府信息公开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述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念和性质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性质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宗旨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宗旨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意义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第四节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监督机关 一、权利主体 二、义务主体 三、监督机关 第二章 政府信息 第一节 政府信息的概念和标准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二、确定政府信息范围的综合标准 第二节 政府信息的分类和例外信息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二、例外信息 第三章 知情权 第一节 知情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知情权的概念 二、知情权的特征 三、知情权的性质 第二节 知情权的确立与内容 一、知情权确立的理论基础 二、知情权确立的宪法和国际法依据 三、知情权的内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与救济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二、依申请的公开程序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监督机关 二、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节 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公开 一、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公开及其影响 二、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程序电子化 第四节 行政争议与救济 一、行政争议与救济概述 二、国外的救济制度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 第四编 信息财产法 第一章 信息财产的概念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财产概念 一、美国UNCITA与信息财产的概念 二、数字商品、虚拟财产、电磁记录与信息财产 三、信息财产的概念界定 四、信息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分类 一、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和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 二、标准信息财产与定制信息财产 第二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模式 第一节 信息财产的物理和经济特性与权利客体理论 一、信息财产的物理和经济特性 二、权利客体理论 第二节 信息财产和“物” 一、民法上的物 二、信息财产不是物 第三节 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称谓 二、知识财产的范围 三、知识财产的本质 四、信息财产不是知识财产 第四节 信息财产现行保护模式 一、信息财产与物权法 二、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 三、信息财产与债权法 第三章 信息财产权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概念的提出 一、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确立的所有权 二、美国UCITA确立的信息产权 三、信息财产权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一、信息财产权的概念 二、信息财产权的特征 三、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第三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完善 一、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 二、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第四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 二、信息财产交易概念的特征 三、信息财产交易和网上知识产权许可的区分 第二节 信息财产在线销售 一、信息财产在线销售的概念 二、信息财产在线销售的分类 第三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 一、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概念 二、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与在线销售的区分 三、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分类 第五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概述 一、确定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的意义 二、信息财产交易“许可使用说”简介 三、美国UNCITA的立法思想之确立 四、美国UNCITA立法选择的错误与批判 五、信息财产交易法律性质之确定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说”批判 一、“权利保留说”及其批判 二、“权利限制说”及其批判 三、“复制许可说”及其批判 第三节 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一、标准信息财产销售与有形产品买卖 二、标准信息财产销售与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差异 三、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定制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一、现有理论及其批判 二、定制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五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 一、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界定 二、信息财产的租赁 三、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分类 第六章 信息财产交易之规则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订立 一、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概述 二、大众市场交易合同 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交付与电子支付 一、信息财产的交付 二、信息财产的验收 三、电子支付 第三节 供应商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二、信息财产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节 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消灭 一、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解除 二、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终止 第五编 信息安全法 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 第一节 信息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一、信息安全的概念 二、信息安全概念的特征 三、信息安全的法律属性和重要意义 第二节 信息安全的观念演进与制度更迭 一、早期的信息安全观念 二、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安全观念 三、成熟的信息安全观念 第三节 威胁信息安全的法律事实 一、威胁信息安全的行为 二、威胁信息安全的事件 第四节 信息安全的目标和保护机制 一、信息安全的目标 二、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概述 三、技术和技术设施 四、技术规范 五、伦理规范 六、法律规范 第二章 信息安全法概述 第一节 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信息安全法的性质 三、信息安全法的特征 四、我国制定信息安全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宗旨与立法目的 一、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 二、信息安全立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三章 信息犯罪概述 第一节 信息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信息犯罪的概念 二、信息犯罪的特征 三、信息犯罪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全球反信息犯罪立法概况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法国 四、德国 五、日本 六、澳大利亚 七、阿根廷 八、欧盟 第三节 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现状与不足 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完善 第四章 针对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 第一节 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三、非法入侵后续行为的认定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破坏信息系统功能罪 一、破坏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犯罪构成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 一、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概念 二、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犯罪构成 三、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刑罚适用 四、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第四节 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罪 一、违反系统安全罪的概念 二、违反系统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三、违反系统安全罪的刑罚设定 第五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 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犯罪构成 三、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完善 第五章 针对信息本身实施的犯罪 第一节 非法截获信息罪 一、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概念 二、非法截获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三、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刑罚设定 第二节 盗窃信息财产罪 一、盗窃信息财产罪的概念 二、行为结构: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分 三、盗窃信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节 破坏电子信息罪 一、破坏电子信息罪概述 二、破坏电子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三、破坏电子信息罪的刑罚适用 四、破坏电子信息罪与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区别 第六章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第一节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 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完善 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 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立法完善 第四节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三、行为的结果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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