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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信托公司
释义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简介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目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像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法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已重新获发牌照的信托公司

从中国信托业协会获悉,截至目前,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通过重新登记获发新的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已有66家。

这19家信托公司分别是新华信托、东莞信托、国联信托、国民信托、国投信托、杭工商信托、衡平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山东信托、合肥兴泰信托、上海信托、厦门信托、云南信托、粤财信托、中诚信托、中海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和爱建信托等。

目前,还有深圳国投、陕西国投、重庆国投等公司正在积极筹备申请重新登记。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固有投资、并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对于这两项新规定的具体实施过程,

银监会做出了3年过渡期的安排。此番信托公司换发新金融牌照,其变化不仅在于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名称中的“投资”两字,更重要的是引导信托公司将投资者定位转向高端理财客户、并积极拓展新业务。

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信托相关法规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7月11日发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信托公司获尚方宝剑 银监会鼓励异地直销

在高端财富管理市场,未来谁主沉浮?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正在激烈博弈中。

10月17日,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向本报透露,《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信托公司。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实质性的支持措施是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并大大简化了产品报备程序。在鼓励直销的同时,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这意味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将继续无缘代销信托产品,仅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

“银监会现在想给信托公司发一把尚方宝剑,迫使银行和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交出客户。”业内人士评论说。但信托公司能否真正举起这把剑,则取决于与银行、第三方公司博弈的结果。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通知》在完成意见征求后,将于近期下发。银监会原计划制定《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考虑到制定《办法》程序较复杂,“为了争取时间,改为《通知》,但实际效力差异不大。”

异地营销放开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异地营销中心设立的准入门槛为: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金额待征求意见后确定)。

异地营销中心获批设立后,可从事:信托产品推介、发行和客户签约工作;为配合产品营销而开展的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活动;以及履行对客户的售后服务等。

为了支持异地营销中心发展,此次银监会还刻意简化了信托产品的报备程序。由目前的同时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报备同意,简化为只需向属地局报备,属地局再将资料内部抄送异地局即可,不需要信托公司再找异地局报备。

尽管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但受制于多重约束,直销团队的建立非一蹴而就。

比如,信托公司以往多采用项目团队制,每个团队都像一个独立的小信托公司。找项目、做产品设计、发售产品都由一个团队完成,各个团队也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现在,公司要把客户资源全部集中到营销中心,面临内部“诸侯”的强烈反对。

再如,信托产品的发行目前很不稳定,特别是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政策变动影响极大。而庞大的销售团队建立起来之后,若产品发行供应不上,销售团队可能因为没有业绩而大量流失。

对此,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直销业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公司内部“铁腕”推动外,也需要在产品和渠道之间寻求平衡,即产品的发行量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并与销售能力相匹配。

博弈升级

针对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受托人却见不到委托人的尴尬,《通知》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必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

不仅强制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通知》还规定,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这些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通知》的这些规定,使信托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让银行把客户信息交出来,但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强势起来,还须看双方博弈的结果。

如果银行继续居于强势的地位,则可能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

信托公司获尚方宝剑 银监会鼓励异地直销

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申予以禁止。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再代销信托产品。

目前,成熟的第三方财富公司已大幅减少对信托产品的依赖,主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和FOF产品,尝试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而恒天财富这类处于创业阶段,高度倚重信托产品的公司,则面临较大的压力。

在和信托公司的博弈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整体处于弱势状态,但是不排除一些直销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继续与其合作。

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同时,如果第三方公司愿意把客户信息交给信托公司,且同意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合作的渠道仍然是通畅的。

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利得财富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说明书;

(3)、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是中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信托行业协会认证的信托公司是合法的信托公司(来源:口碑理财网信托)

中国信托公司名录(排名不分先后)

平安信托 中信信托 中诚信托 华润信托 中融信托

重庆信托 上海信托 中海信托 外贸信托 江苏信托

昆仑信托 粤财信托 华宝信托 北京信托 山东信托

英大信托 华信信托 华融信托 建信信托 江西信托

吉林信托 新华信托 西安信托 国元信托 华能信托

中投信托 中铁信托 国联信托 北方信托 苏州信托

渤海信托 天津信托 百瑞信托 国投信托 西部信托

中原信托 金谷信托 交银信托 山西信托 杭州信托

爱建信托 安信信托 兴业信托 中泰信托 甘肃信托

华宸信托 华澳信托 中航信托 东莞信托 厦门信托

云南信托 陕西国投 湖南信托 国民信托 新时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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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