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新余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的土地资源、土地资产及城乡地籍地政、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工作,并对全市地质勘查、测绘实施行业管理。正处级。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工作;指导全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的调整、修订工作和标定地价的评测;按规定对土地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备案。 (六)负责全市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代表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 (七)统一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工作;负责土地收益、土地规费的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八)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受省厅委托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依法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监督管理,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对地热、矿泉水资源进行管理;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行业政策,对全市的测绘行业进行管理;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或重大科技测绘项目;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我市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培训。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和下设4个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科 三财务科 四耕地保护科 五地籍管理科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八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环境科) 九规划科 十测绘管理科 ( 十一) 法规监察科 派出机构一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正科级) 二新余市国土资源局仙女湖分局(正科级) 三新余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正科级) 四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正科级)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人员编制一局机关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专项事业编制4名,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单列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职数1名;正副主任科员6名。 二派出机构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行政编制8名,机关专项事业编制2名;按有关规定,核定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主任科员2名。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仙女湖分局行政编制3名,机关专项事业编制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主任科员1名。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3名,机关专项事业编制3名;按有关规定,核定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主任科员2名。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编制1名,机关专项事业编制2名;按有关规定,核定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副主任科员1名。 其他事项1、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4〕121号)“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分)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以及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考察考核、政治审查、任免、调动、交流、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后备干部的培训管理;干部退(离)休工作等。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规定,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3、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矿产储量评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具体规划、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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