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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
释义

机构简介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改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开发、房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及行业管理等工作。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房地产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措施并组织实施。履行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形势分析和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代政府草拟改革方案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售、租对象资格审批。

(四)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颁发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工作。调解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落实私房政策。

(五)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买卖、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交易手续,培育发展二级市场。

(六)负责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房屋质量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承担商品房质量认定和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管理城镇危房鉴定工作,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八)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开展工作,建立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承担住房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监督使用。受理业主的投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九)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与管理,依法管理异产毗连房屋和城镇个人私有住宅建设。

(十)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资格管理。

(十一)开展房地产业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行业培训。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二政策法规科。

三住房保障科。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五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科。

六物业管理指导科。

七行政审批服务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职数7名,副科级职数2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事项

市房产管理局原下属企事业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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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