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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型贿赂
释义

新型贿赂是指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十种犯罪手段。“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引

贿赂方式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二是收受干股的问题;

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究其原因

之所以出现新型贿赂,与相关制度还没有跟上有关。和以往的贿赂局限于传统的“财物”界限和范围不同,新型贿赂已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

其实,近20年来贿赂物品的“边界”在不断前移:在上世纪80年代末,烟、酒、西服、收录机;1992年后,音响、录像机、彩电等家电,尤其是需要有特别指标的进口彩电;1998年后,进入“现金为王”的时代;随着福利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本世纪初,房产成为贿赂物……现在,为了更隐蔽,一些新型贿赂开始不断发生。

犯罪特点

(一)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之后殷国元涉又多次以近乎“对折”的方式“购买”房产多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这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可谓“形式合法、目的违法”,受贿形式隐蔽,而且有规避法律之嫌。《两高意见》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截了当,对惩治犯罪提供了依据。

(二)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年来,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亲属等“白手套”敛财,新规定就是要堵住这条不义之财之路。 如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收取贿赂款不直接经手,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600多万元。2007年7月,赵詹奇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12日,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在萧山机场侯机楼招标时,某建设公司通过汪联系上了赵,在赵的帮助下如愿中标,该公司分两次送给汪55万元,最终,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三)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如湖南省安化县廖家坪锑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用一张10万元“空股”的借条,在自己发包的矿山内入干股,2003年至2006年4年内拿干股“生利”的贿赂114万余元,夫妇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又如曾经以写下《以我沉痛“七笔帐”,劝君走好人生路》的深刻忏悔书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原建设局局长靖大荣受贿案中,有好几笔就是以丈夫(特定关系人)名义拿奖金,以职权为筹码买“低价房”,以弟媳名义入“干股”,为两高《意见》做了生动的注脚。

(四)受贿手段期货化

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权化”较为典型。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当时不收受贿赂,而是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权”。 :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2005年退休后,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仅2005年,殷国元就向上海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某索贿、受贿2000余万元。同时,新型贿赂犯罪很多是由社会上不良风气升级演化而成,社会恶俗味极浓。如赌博型、挂名工资型受贿犯罪等。陈良宇受贿案中第二笔、第三笔就是其妻子、儿子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问题。

预防措施

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检察机关查办的新型贿赂犯罪典型案例为题材,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讲解两高《意见》,让他们及早了解具体规定,消除模糊认识,不敢轻易利用隐蔽的手段打法律的“插边球”。同时可以采取案件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运用反而教材对广大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危害,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个案预防,针对查办新型贿赂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的目的,有效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三是加强对新型贿赂犯罪研究。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对其特点、规律、趋势动向及作案手法、犯罪原因的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

面对众多的新型贿赂。2010年全国两会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8大方面“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等要求,甚至连婚丧嫁娶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相关制度哪里有缺陷,哪里就会“补上”,52条禁令中所提到的内容,可以用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加以辅助,预计能对多发的新型贿赂产生遏制作用。

打击方法

一是在深刻学习、理解新型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上下功夫。从立法上说,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比较粗放和原则,对于“要约受贿”、“事后受贿”、“违背职务的受贿和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等多种受贿形式的界定,以及它们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均无明确规定,两高《意见》,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多种受贿行为的明确界定,弥补了既有立法上的不足。检察官应该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新型受贿犯罪的判断,必须紧紧把握住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不论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隐蔽,情形如何复杂,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请托人处谋取了私利,就是受贿。

二是在提高发现和揭露新型贿赂犯罪能力上下功夫。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民举报,加大宣传力度,注意舆情分析,加强信息收集,增加腐败行为被揭露查处的概率。

三是在提高突破案件、深挖贿赂犯罪分子上下功夫。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加大人、财、物等软硬件方面的支持力度,在技术层面要不断地“道高一丈”,不断提高打击贿赂犯罪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要注意总结查办案件工作经验,坚持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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