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界原居民 |
释义 | 新界原居民指祖先于1899年英国租借新界(即塞拉利昂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前已在新界各村定居者以及其后人。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村落,享有其自身权益;假若迁居到其他村落,就不可以在新居村落享有原住民权益。 原居民的籍贯通常会被写成「广东宝安」,因为宝安原本是包括现在的深圳和香港。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包括有权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请兴建一间面积700平方呎,楼高3层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新界乡村的屋宇,可获豁免缴纳差饷,土地契约和与土地有关的一切权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维持不变,如政府为发展新市镇而需将原居民的乡村落搬迁时,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补偿;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权利。 1910年订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条例》,规定新界原居民遗产承继权依循传统习俗由男丁承继。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国护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为新界原居民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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