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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地震学会
释义

基本信息

1.成立年月

1988年10月

2.历史沿革

新疆地震学会于1988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有自治区地震局、地矿局、水利厅、建设厅、气象局和新疆大学、新疆工学院等16个单位参加,挂靠自治区地震局,由地震局主要领导担任学会法人及理事长,业务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学会的指导,第一届理事会由16个单位8个学科30名理事组成,下设工程地震、地震地质、地震预报和地震科普四个学术小组,常设“学会办公室”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当时会员249人。1998年6月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由22名理事组成。当时在册会员177人。2005年2月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截止到2008年12月在册在职会员为220人。2000年,按照自治区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了重新登记等手续,由原来的“非法人社团”变更为“法人社团”,完成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开立了银行独立账户,完成了会员建档工作,学会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每年依法完成学会年度审验、登记等工作,及时吸收年轻同志加入学会,使得学会不断有新鲜血液补充。多年来,学会组织管理工作做得认真细致,科普、学术活动成绩显著,因此曾多次获得“自治区先进社团”的称号。

3.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石鉴邦、朱令人、王海涛

秘书长:柳永焕、韩月鹏、戴晓敏

新疆地震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地震学会是新疆防震减灾科学工作者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新疆科协)的组成部分。会址在乌鲁木齐市。

第二条 新疆地震学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学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新疆各族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和讨论,积极推动地震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充分发挥在技术政策,法制规定和重大决策中的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新疆地震学会受新疆科协领导,挂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挂靠单位应对学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大力支持学会工作,新疆地震学会接受中国地震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的主要工作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木讨论会、报告会、各种讲座以及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地震学术刊物。

3、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交流地震科学技术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

4、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关系。

5、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决策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发展防震减灾工作各方面提出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地震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6、根据科学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举办为地震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本学会章程,热心地震科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有关科技人员;

3、从事地震科学技术工作或科学组织管理工作3年以上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与本条相当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对地震科学技术工作有创造发明或取得一定成就的革新者。

4、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协助本会发展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著名科学家、教授、学者和对科学技术有一定贡献者,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编印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推动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民主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少数热心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4、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第十条 学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权力机构。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不连选连任,但以后可重新当选。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4、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并建议自治区和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6、执行新疆科协提出的有关要求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会设立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是学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学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和聘请。

第十四条 本会特设荣誉理事称号。本称号只授子曾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学术上有成就、年逾60周岁,对本会有过贡献的专家,以及本会创始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该称号入选的推荐和授予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1、新疆科协拨款;

2、新疆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资助;

3、学会咨询服务及各种事业收入;

4、个人或单位捐赠;

5、会员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会工作遇有本章程未包括之事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会完成历史使命达到终止活动条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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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