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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释义

为强化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安徽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本文介绍了该办法的具体情况。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办〔2010〕2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我省“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面向全省推广使用。为强化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校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校舍系统的建设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县(区)、学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校舍系统管理学校范围暂定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我省校舍系统结构为“三级数据中心:省级、市级、县级;五级应用: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学校级”。

第四条 校舍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第五条 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校舍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校舍信息系统建设、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校舍管理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组织领导,指导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录入、更新、审核、督查等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录入的数据。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录入、审核、更新并按要求报送校舍系统的相关数据,指定专人操作。

学校负责本校基本信息和校舍基础数据的填报、录入、审核和更新工作,指定专人操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在教育部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省厅项目建设管理处室的配合下,具体承担全省校舍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省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对市、县(区)和学校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在省厅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校舍系统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二)承担省级系统运行环境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各级校舍系统性能优化、升级;

(四)承担校舍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和技术支持部门承担本级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为辖区内的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九条 校舍系统数据信息包括: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信息和校安工程责任人信息,以及教育部项目管理部门指定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各市、县(区)、学校应当在省级系统上线运行2个月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学校应当根据校安工程进展情况逐校逐栋将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等数据实时录入校舍系统,做到每完成一个实施环节,相关数据即采集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全省校舍系统数据采集、更新工作由省教育厅项目建设主管处室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布置,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填报 。

(一)各市、县(区)数据采集、更新工作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二)数据采集应按照全国校安办印发的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进行,其内容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三)数据录入应与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保持一致。

(四)数据采集、录入、更新应做到即时、完整、真实和准确。

(五)采集的数据应保留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数据审核与验证。

(一)为确保所采集和录入的校舍数据准确、可靠,数据采集和录入必须逐级审核确认。逐级审核确认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负责。

(二)经审核的校舍系统数据的修改实行审批制。如果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录入的数据有误,应按系统规定的程序督促下级及时修改。

第十四条 数据使用与授权。

(一)校舍系统所有数据的使用均应按照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分配。用户的使用权由数据产生单位划分、制定,并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二)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需定期修改。

(三)若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若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数据更新应实时进行,及时审核,审核并提交数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以外的各类校舍建设改造项目应当通过填写校安工程规划信息表及时纳入校舍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县(区)级项目管理单位和学校应当及时将校安工程以外的各类校舍建设改造项目的下列信息采集录入校舍系统:

(一)各类新建、重建校舍的相关信息;

(二)校舍维修和加固改造的相关信息;

(三)校舍拆除的信息;

(四)校舍产权变更的信息;

(五)其它校舍情况变更的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更新教职工数、在校学生数、教学班数等学校详细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如校长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校安工程月报管理

第十九条 校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校安工程月报表由校舍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自动生成。

第二十条 校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3个月内,应当同时报送系统单机版产生的月报表和校舍系统网络版自动汇总生成的月报表。3个月后,只上报由校舍系统网络版自动汇总生成的月报表,将不再使用系统单机版产生的月报表。未录入校舍系统的加固或重建项目数据将不能统计到月报表中。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月报表上报市项目管理部门,市审核汇总后上报到省项目管理部门,省审核汇总后上报到教育部项目管理部门。各级上报的月报表均须加盖本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十二条 月报统计截止日期为统计月份最后一天的24时。县级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1日内,地市级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3日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数据采集组,配备一定数量的数据采集人员,具体负责校舍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市级4-6名,县级2-4名),明确岗位职责。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本级校舍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校舍系统用户服务与支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省教育厅信息中心负责每年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市级、县级技术人员和学校级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省级技术支持单位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和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校安办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校舍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校舍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对下属单位的现场技术服务费、差旅费、软硬件维修与升级费、培训费、资料费、短信通讯费、电费等)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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