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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谢红军
释义
1 重庆市黔江区供销社党组成员

谢红军,重庆市黔江区供销社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机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要、档案、调研、督查、保密、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办公室、财审科及新合公司、永和肉制品公司、顺康物资回收公司工作。

2 原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

基本资料:?

谢红军,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助理、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2001年5月2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工作经历:

主要事迹:

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犯罪事实如下:

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谢红军在任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被告人汪永明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于景波采取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显卫于1997年12月13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7年,1999年3月26日邹显卫又被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此后,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又为邹显卫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被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200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得知罪犯邹显卫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后,将其收监送到于景波负责的四监区,并未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致使邹显卫于次日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

被告人谢红军收受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款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汪永明、于景波分别收受邹显卫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2.1998年初,被告人谢红军以其姐姐买房为名,向于景波索要人民币4万元。

3.1999年底,被告人谢红军按杨某某(系某企业集团董事长)的要求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某某予以特殊照顾。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谢红军以看望领导的名义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谢红军为了升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多次找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领导郭某某疏通关系,先后于2000年春节和2000年4月,向郭某某行贿15万元。

5.1997年5月,被告人谢红军将汤某某上交监狱的人民币10万元承包利润款挪用,借给他人经商,直到2003年1月案发后才将该款追回。

6.1998年6月至1999年11月间,被告人于景波贪污公款188183.25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致使罪犯邹显卫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情节严重;邹犯因涉嫌重新犯罪被收监后,由于3名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邹犯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同时又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谢红军还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红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景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永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2003年1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谢红军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2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被告人汪永明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2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被告人于景波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及对上诉人于景波贪污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景波贪污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上诉人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邹显卫案件:

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邹显卫应立即押往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但当时邹因结核病正在大连监狱医院住院,没有立即到瓦房店服刑。

为留在当地,以便争取到进一步的关照,邹通过关系和大连监狱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接上了头。邹向杨福玉透露了欲留在大连监狱服刑的想法。杨说只有监狱长谢红军有权决定此事。在邹的再三央求下,杨答应给邹和监狱长谢红军牵个线。

几天后,邹显卫向杨福玉介绍了一位做老板的朋友,这位老板在杨福玉的引荐下认识了谢红军。在一次酒宴席间,这位老板塞给貌似冷淡的谢红军5000元人民币,以此来投石问路,谁知谢红军竟爽快地收下了,并马上投桃报李,派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办理将邹显卫的服刑地点转到大连监狱的手续。

1996年4月3日,邹显卫如愿以偿地转到了大连监狱。入大连监狱的次日,邹显卫和其妻子及那个老板朋友,在大连一著名的大酒店摆下答谢宴,专门宴请杨福玉和监狱长谢红军。在美味、酒精和金钱的驾驭驱使下,监狱长谢红军似乎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与邹显卫这个阶下囚兄弟相称,觥筹交错。

入狱后不久,杨福玉就捎话过来,说监狱长谢红军从外地调来时间不长,当时还没有房子住,请邹显卫帮助解决。邹哪敢怠慢,立刻打电话给那位老板朋友。这位朋友立马东奔西走,找到了一处离大连监狱不远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楼房,并花钱给简单地装修了一番。但谢红军看了房子之后对装修不太满意,邹的老板朋友马上又加了两倍的装修费对此房进行精装,最终总算满足了谢红军的贪欲。

如此一来,邹显卫在谢红军心目中的分量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邹显卫在大连监狱图谋得到特别关照的欲求,谢红军在“知恩图报”中也一点点地给予满足。

1996年秋天,为改善财源紧张的状况,大连监狱成立了一个公司,后改为监狱四大队。公司刚刚成立,谢红军就将邹显卫调了去,任命其为劳改基建委员会主任,主管公司的业务。邹显卫利用他在社会上经商多年、结交甚广的优势,仅仅用电话联系就在狱中为大连监狱揽到了不少活儿。“虎豹”邹显卫的身份地位在谢红军和犯人们心目中就更加高了一截。邹显卫甚至可以经常与谢红军在一起吃吃喝喝,称兄道弟,还可以开着谢红军的奔驰车随意进出监狱。更有甚者,不仅邹显卫的妻子孩子可以随时到监狱来探望他,就是社会上的卖淫女,邹也能一个电话召来,用谢红军的奔驰车接送,随便出入监狱,供邹嫖宿、满足他的兽欲。

1997年春节前,已久未见大笔外来横财的大连监狱长谢红军,又把邹显卫叫到面前,找了个借口又向邹显卫要压岁钱、“活命钱”,邹显卫心领神会,次日就将10万元钱偷偷交给了谢红军。谢红军照收不误,还拍胸脯、说他十分领情,以后有事可以直接找他!

监狱长谢红军是如此许诺的、也是那么做的。在谢的授意下,大连监狱很快就在大墙内的偏僻一角腾出一处远离普通牢房的、独门独院的两室套房,客厅、卧室各一间,专供邹显卫一个人在此居住。这哪里是牢房,分明是一处稍次于高级酒店客房的世外桃圆!在邹显卫的个人卧室内,沙发、彩电、冰箱、空调、VCD和外线电话等应有尽有。不仅如此,邹显卫的卧室内还安着一个叫人的电钮,只要邹一按电钮,隔壁房间里的两个作为邹的勤杂员的犯人(一个是少年犯、一个是强奸犯)就应声过来听邹的差遣;就连监狱的干警也经常给邹显卫买粮买菜。

服侍邹的回报是:两个犯人可以不用参加其他劳动改造,邹对二犯的服侍比较满意,大连监狱就给二犯记功、减刑;那些狱警因对邹比较“友好”,也或多或少从邹那里得到了种种好处。

而大连监狱对付大墙外的监督检查的手段是:遇有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和人大等部门要来人时,狱警会立即给邹显卫报信,并将邹马上安排到普通牢房里,对上汇报一切正常。就这样,邹显卫在大连监狱内外逍遥了几年有余。

邹显卫在狱中霸气十足,俨然一个牢头老大。邹经常随意打骂、体罚其他犯人,新进来的犯人都必须来拜见这个监狱中的老大,不懂此规矩、不来表示臣服的,就必定会吃苦头。邹显卫称王称霸、给臣服的犯人的回报是:他可以代为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异地关押等,条件是交钱即可。邹代办这些手续十拿九稳,在邹显卫自己被保外就医前的几年内,他共为数十名犯人代办了此类手续。

对于如此“有能力”、如此“特殊”、如此“风流倜傥”的犯人,大连监狱内一位女狱警甚至不顾自己是有夫之妇、已为人母,荒唐地坠入了邹显卫的情网,成了邹召之即来、共享鱼水之欢的铁杆情妇。

为减刑编报立功材料“特殊享受”到极至

邹显卫在狱中享受的待遇已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1997年的7月,邹显卫又向监狱长谢红军提出减刑要求。

谢红军岂敢不答应邹的要求,他找来副监狱长汪永明、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和邹显卫所在监区的大队长于景波等人开会研究如何帮邹显卫减刑。直接主管邹显卫的大队长于景波受命,仅用一夜时间就为邹伪造了齐备的服刑表现考核、立功表现等材料。其中一份立功表现的材料编造了邹显卫在1997年5月5日狱中车间着大火时,奋不顾身,带领犯人奋力扑灭大火,避免了重大损失等等谎言。实际上狱中确实着过那么一场大火,但当时邹显卫根本不在监狱内,他正在大连市内潇洒呢。立功表现材料还称:由于表现突出,该犯1996年被表扬三次,记功一次,年底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997年被表扬两次,记功两次,记大功两次……

1997年11月,谢红军派人将编造好的邹显卫减刑申报材料送呈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在谢红军的极力“推荐”下及与某些官员疏通后,邹显卫不仅如愿地于1997年12月10日被批准由死缓减刑为服刑17年,还因他的“立功表现”被评为辽宁省劳改积极分子,这为其后的减刑又埋下了伏笔。

作为对谢红军“救命之恩”的回报,1998年春节前,邹显卫在监狱外、大连市内一著名酒店设宴款待谢红军,并在席间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两个纸袋塞给谢红军。

此后,邹显卫走出监狱的次数更加频繁,但谢红军对邹在社会上胡作非为之事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只要邹向自己交上可观的“保护费”,谢就任凭邹肆意妄为。

1999年春节前,谢红军给在狱外的邹打电话,以暗示方式索取“保护费”。邹显卫约谢红军到大连开发区的一家星级酒店,二人酒酣耳热之时,邹拱手奉上两纸袋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贡银”,谢红军照单全收。此后,谢红军又授意大连监狱有关人为邹编造争取考核加分的材料,给邹申报省劳改积极分子。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可了邹的考核材料,批准邹为省劳改积极分子。

此后的1999年3月,邹显卫又获得减刑1年零11个月的“奖赏”,服刑时间又从17年减到15年。

而邹显卫早在1998年10月前后,就在监狱外结识了于政龙等人,由于政龙把那些两劳释解人员、地痞流氓、混混、立棍者招至麾下,在邹显卫的老“地盘”上为非作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逐渐演变成涉黑的暴力团伙,团伙成员由几人、几十人发展至上百人之多,他们统一着装、集中居住,经常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和金州区内的娱乐、生产经营场所招摇出没,立棍称霸,收取保护费。认识“虎豹”的人发现他杀了人没判死刑,反倒可以从监狱里随便出来,知道其绝非好惹之辈,在司法界不知会有多深厚的背景,所以,“虎豹”及其团伙所到之处提什么要求都无人敢拒绝。“虎豹”要利用酒店的客房干些非法的勾当,酒店都不敢收费。“虎豹”邹显卫甚至在一五星级酒店长期霸占一间客房“免费”使用。

保外就医酿血案“严打”再落网

尽管邹显卫频繁出入监狱如履平地,但他的身份毕竟仍是犯人,时不时地还要回监狱里应付一下。而十多年漫漫刑期不知何时是尽头,他要“彻底自由”,他要不受任何限制地回到社会,领着他的那些小兄弟大干一场。为此,他向监狱长谢红军进一步提出了保外就医的要求。

谢红军对邹的如此过分、苛刻的要求没有拒绝,又召集汪永明、杨福玉、于景波商量,如何才能使邹的愿望得偿。最后几人达成一致,只有说邹得了精神病才能达到目的。

谢红军这边指点邹显卫在监狱里装疯卖傻,拉出一副见人就要杀要剐的架势;那边又派人在大连市内某医院找到一位患脑瘤病的患者,由该患者代替邹显卫拍了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大连监狱就依据这张张冠李戴的片子谎报邹显卫患有脑瘤。

1999年10月,副监狱长汪永明亲自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为“虎豹”邹显卫申报保外就医。省监狱管理局以没有司法鉴定为由拒批。谢红军闻讯后,买通辽宁省某精神病医院的医生,终于拿到了“颅脑外伤性精神病,暂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

1999年11月22日,大连监狱以“邹显卫患脑肿瘤、拟决定保外就医”为由向大连市南关岭地区检察院发去请示函,同时提供了邹的有关医疗、鉴定材料。南关岭检察院提出要对邹显卫进行脑部核磁共振复检。谢红军为此立即指令邹显卫马上疏通南关岭检察院的关系。1999年12月3日,邹显卫的一个朋友出面,以2万元买通了南关岭检察院的检察长董吉运。

1999年12月8日,南关岭检察院没给邹显卫的脑部做复检,就委托大连市检察院技术处根据大连监狱提供的有关邹显卫的病情资料进行法医鉴定,并依据“邹显卫患有脑肿瘤”的法医鉴定结论,于1999年12月15日向大连监狱出具了“同意邹显卫保外就医”的书面意见。此后,谢红军派人把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送呈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顺利得到“批准邹显卫保外就医”的批文。2000年3月21日,邹显卫获准出监“保外就医”。

2000年4月7日中午,“虎豹”邹显卫率几十位“小兄弟”,乘多辆出租车杀向大连开发区维也纳洗浴中心,在与另一团伙遭遇交手时,邹显卫持猎枪向人连开两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邹显卫见势不妙,更名改姓,便衣简从,在金州等地躲藏起来;于政龙等团伙头目、骨干逃到辽宁庄河等地躲藏。直到10多个月后的2001年初,在全国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公安机关才抓获了邹显卫、于政龙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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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