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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谢光祥
释义

人物简介

谢光祥,1950年9月出生,祖籍郴州市桂阳县,自幼在邻县宜章长大。毕业于湖南煤炭工业学校(现湘潭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曾任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

主要经历

自1967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任职于资兴矿务局唐洞煤矿、宝源煤矿,在任资兴矿务局局长期间,两次进入大学深造——1975年4月至1977年4月入焦作矿业学院测量专业学习;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入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管理专业学习。1989年8月,谢光祥被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授予“优秀矿长”称号。

1992年3月,谢调任湖南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自2000年8月起,先后任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局长、党组副书记。2002年2月后任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当选政协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相关事件

2010年3月30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光祥(正厅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谢光祥利用担任湖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及湖南煤监局、湖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妻徐丙凤、其子谢琳峰(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单位或个人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9万余元。

一审宣判

2011年1月20日,长沙中院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光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期间,谢光祥利用担任湖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以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事故处理、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徐丙凤、谢琳峰共同收受邹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9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91.62万余元,与其妻徐丙凤共同收受12万元,与其子谢琳峰共同收受96.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谢光祥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全部赃款。谢光祥在双规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当时尚未被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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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