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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
释义

简介

安徽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加强全省女知识分子横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儿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章程

安徽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省女知联)

第二条省女知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加强全省女知识分子横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省女知联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络、组织全省各条战线女知识分子,为繁荣我省科技文教事业,振兴安徽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女知联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601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省女知联的业务范围:

一、在女知识分子中开展“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激发她们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的精神,更好地发挥女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女知识分子参加知识创新和发明创造,不断提高会员自身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横向联系,了解并促进女知识分子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扩大女知识分子的社会影响,鼓励女知识分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组织会员对我省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开展咨询活动,并为提高城乡妇女素质服务。

五、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不断丰富女知识分子的文化生活。

六、经常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女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开展为女知识分子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省女知联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凡拥护省女知联章程,热心妇女儿童事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在本行业或本学科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女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省女知联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各市、地、县女知识分子联谊会、分会或小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20元,分会上缴10%,留用90%。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则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省女知联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订、修改联谊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

九、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二、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7年12月经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修改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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