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
释义 | (一)概念: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还尚不能确定,须经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来 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结果:可能转为无效民事行为,也可能转为有效民事行为; (三)、类型: 1、无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民意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该行为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产生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债务承担: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的民事行为(更换债务人);经债权人追认同意后,发生效力;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四)、追认: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五)、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 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前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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