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简称“安徽省教育基建学会”。学会成立于1988年4月,是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全省教育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全省教育系统基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一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学会宗旨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团结全省教育战线上的基建工作人员,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基本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教育基本建设规律,深化教育基建改革,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为又好又快地发展安徽省教育事业做贡献。 业务范围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协作指导、合作交流、咨询服务、研讨培训、编印出版刊物及论文集等。具体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开展学术交流。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活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以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为各类学校在校园规划、校舍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预决算的编审、招标、投标和建筑材料及专业设备的优选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安徽教育基建》会刊、论文集和《简讯》,介绍国内外教育基建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学会章程(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部分修改, 2010年6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简称“安徽省教育基建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和设计、施工单位及科技、管理工作者,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和基本建设方针,团结全省教育战线上的基建工作人员,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基本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学术活动,探索教育基本建设规律,深化教育基建改革,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为又好又快地发展我省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1号安徽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协作指导、合作交流、咨询服务、研讨培训、编印出版刊物及论文集等。具体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开展学术交流。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活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以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为各类学校在校园规划、校舍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预决算的编审、招标、投标和建筑材料及专业设备的优选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安徽教育基建》会刊、论文集和《简讯》,介绍国内外教育基建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是: (一)团体会员 本省教育厅校产服务中心,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本省教育系统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教育基建管理、设计、施工、装饰和维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建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系统外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从事基本建设工作两年以上者; 4、自学成才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经理事长批准,在下一次理事会上给予确认。 (三) 由学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的权利 1、具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基建业务和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能力强,且热心学会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学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科技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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