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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湖南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安徽省湖南商会2008年8月21日在合肥市成立,是由在皖的湘籍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为皖湘两地的商界交流搭建了直通纽带。

安徽省湖南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60多家,涉及建筑、房产、餐饮等多个行业,资产总额过百亿元。湘皖两省同处中部要地,经贸交流密切,安徽省湖南商会为加强湘皖两省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通过加强与属地有关方面的联络,积极做好会员企业和在皖湘企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纽带桥梁作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促进皖湘两地的经贸合作,协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团体在湘、皖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展览和技术、经济以及人才交流活动;设立机构为两地工商界人士异地相互考察、投资、办厂、经商提供必要的服务,为会员提供商务活动中的法律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此外,商会还将加强与海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争取合作和支持,致力于促进皖湘两省经济的共同发展。

商会成员

许宗志 会长 安徽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徽公司董事长

周功才 副会长 中建六局安徽公司总经理

张友吉 副会长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龙剑云 副会长 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邹益坚 副会长 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晏国明 副会长 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晓谋 副会长 中建五局安徽工程公司总经理

向本礼 副会长 二十三冶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

王 青 副会长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厂长

商会章程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湖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工作在已登记注册的湖南省在安徽的各类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络在皖湘籍人士,招商引资、开发实业、繁荣商贸、促进湘皖两地技术、经济、商务交流和协作,为把安徽省建设成中部的经济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合肥市徽州大道355号万国商务市容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湖南与安徽两地经贸合作,协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团体在湘皖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展览和技术、经济及人才交流活动。

2、设立必要机构,为湘皖两地工商界人士异地互相考察、投资、办厂、经商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3、为会员提供商务活动中的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中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规章。

4、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商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发掘各自潜力,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守法的群体。

5、组织经贸研讨、市场考察,开展信息交流和联谊活动。

6、加强与相关团体的联系,争取合作和支持。

7、承办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8、在省经协办的领导下,开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产生理事,罢免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应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督促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3、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会处理重大事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4、组织起草各类文件,组织编辑出版交流资料;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创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有关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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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