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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地震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安徽省地震学会是由省民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接受中国地震学会的指导。挂靠单位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地震学会于1981年3月28日正式成立,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地震学及前兆专业委员会,地震地质及工程地震专业委员会,管理科学及地震科普专业委员会,地震观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学会已历经四届,会员人数已达70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数约占总人数65%,会员单位为全省地震系统、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和其他业务部门。

地震学会指导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地震科技工作者,努力研究地震及防震减灾等科学技术,普及地震科技知识,出成果、出人材,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学会主要任务:积极组织学术交流会、讨论会、报告会,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组织和发动会员对地震科学技术重大课题、预报意见、长远规划、重要措施和科技管理等提出建议;积极组织和开展地震科学普及活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推荐优秀科技人材、成果和优秀科技论文及论著。

1.安徽省地震学会获1991年度全国省级“学会之星”;

2.1995年获省科协授予的省级学会“明星学会”称号;

3.1997年获省科协授予的省级学会“明星学会”称号;

4.1999年获省科协授予的省级学会“地震学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5.2007年中国地震学会授予“地震学会先进集体”;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安徽省地震学会(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缩写SSAP)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地震科学工作者和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全省地震科技人员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省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同国内外地震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为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地震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挂靠单位为省地震局,行政上受省地震局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本会会徽:张衡地动仪(同中国地震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开展《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组织开展地震和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和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与发动会员对地震科学研究,制定防震减灾长期规划,重大地震预报意见等提出建议;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

(六)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外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地震事业;

(四)从事地震监测、预报、科研、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工作;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对于著名科学家或对地震科技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批准为会员;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地震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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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