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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福建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安徽福建商会是在安徽省、福建省政府的重视下,由在皖闽商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安徽福建商会的登记注册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目前在安徽投资兴业的闽商近5万人,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电子通讯、汽车配件、钢铁冶金、建材化工、服装鞋帽等行业,投资总额超千亿。闽商在安徽投资的各行业领军人物,都在安徽福建商会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

安徽福建商会联系着在皖的9个闽籍商会,成员遍布安徽省十七个地市,是在皖商会的纽带,是在皖闽商的窗口和平台。成立以来,安徽福建商会始终以“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宗旨,弘扬“善观时变、顺势而为﹔敢冒风险、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闽商精神,充分发挥“联谊、促联、维权”的作用,努力促进皖闽两省经贸交流合作和在皖闽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促成了项目投资协议近280亿元。同时,商会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捐赠光彩事业及四川地震救灾款120万元,会员合计捐赠超500万元。安徽福建商会开展的主要工作和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对福建、安徽两省经济发展所做出的突出成绩,得到了两地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

安徽福建商会将坚持团结兴会、服务立会、制度管会、实体强会的发展思路,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全力维护在皖闽商的合法权益,致力搭建福建与安徽、政府与企业相互沟通联系的桥梁,促进福建与安徽两省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为皖闽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安徽增光,为福建添彩!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安徽福建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Commerce of Anhui)

第二条 安徽福建商会是由在皖的福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发起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安徽福建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和爱拼敢赢的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及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安徽福建商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2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安徽和福建两省的经济建设,不断促进两地经贸往来;

(二)积极倡导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团结福建籍企业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发展;

(四)互帮互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努力维护本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八)积极帮助福建籍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企业在安徽投资兴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合法收益作为商会活动费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安徽创业、工作的福建籍人士和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家乡,热爱安徽,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七)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协助解决;

(八)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九)其他相关的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声誉;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商会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七)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任何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原则上由在皖闽籍各商会选举产生的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配合会长做好本商会的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本商会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的监督。监事长在常务副会长中产生,副监事长在副会长中产生,监事在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每个会计年度的帐目及资产负债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并张贴于会所内供会员审阅。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权属理事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办公会有权对本商会《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会员接纳与管理、会费缴纳与管理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解释权属安徽福建商会会长办公会。

第五十条 本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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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