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消费者主权论 |
释义 | 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消费者通过其消费行为以表现其本身意愿和偏好的经济体系,称为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 换而言之,即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商品和服务,这样消费者意愿和偏好等信息就通过市场传达给了生产者。于是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所反馈回来的信息来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概述概念消费者主权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Fried rich A.Hayek)曾提出“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主权”(Consumer Paramountcy)最早见于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后来的奥地利学派和剑桥学派都把“消费者主权”看成是市场关系中的最重要原则。 消费者主权理论又称顾客主导型经济模式,与生产者主权或企业主导型运作模式相对。所谓“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即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这样就把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通过市场传达给生产者,于是所有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这就是说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企业、市场和消费者这三者间的关系是:消费者借助于消费品市场上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行使主权,向生产者“发布命令”。 消费者主权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即消费者在市场上每花一元货币就等于一张选票,消费者喜欢某种商品,愿意花钱去买它,就等于向这一商品的生产者投了一票。各个生产者就是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上“投货币票”,了解社会的消费趋势和消费者的动向,从而以此为根据,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从而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争议消费者主权理论也曾引起争议,比如另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曾根据大公司垄断市场的现实,提出过“生产者主权”(Producer Paramountcy)的概念。但事实证明,即使是完全的市场垄断,生产者的生产也必须遵从消费者的意愿,否则大公司将失去最终的发展推动力,生产就会处于受限制的状态中,终将失去已有的垄断地位,这对公司和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害的。 传统学派把消费者主权奉为王牌,消除“控制”这一重要命题。宣称,获取利润是媒介的首要目的,对生产“信息”这种商品的大众传播企业来说,消费信息的“受众”自然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批判学派从媒介的收绝大部分来自于广告而非自于一般受众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认为对传播内容起决定作用的是广告主的意志,而所谓受众主权乃形同虚设。 指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每花出一元钱就是一张“选票”,消费者在哪种商品上花费越多,就表明那种商品越应该生产,生产者就按消费者的旨意安排生产;反之,消费者在哪种商品上花费越少,就表明那种商品已经超过需求,应该缩减生产。消费者在社会生产中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决定权,完全是因为消费者的偏好是生产能否取得最大利润的关键因素。因为产品只有有需求,才能够销售出去,才能实现其最大利润。 发展沿革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大都认定消费者主权是不可动摇的经济学原则。 1)它被认定为消费者、企业的“利己心”都可以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原则; 2)它被认定为是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原则。即生产者按照市场上消费者的“投票” 情况和选票多少判断社会的供求关系,根据供求变动和消费动向,来检查生产的状况,并筹划安排人力、物力的使用,调整资金的投向和规模。 形式从亚当·斯密到哈耶克,西方经济学家都把消费者主权看作是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得到效益和满足的有用概念,是市场经济理论中确定不移的原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融合和加剧,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技术的蓬勃发展,顾客的主动地位更加突出出来,顾客逐渐成了“上帝”,企业与顾客的关系成为企业市场经营的生命线。在这种形势下: 1)顾客对产品的使用情况、反映和要求是企业创新的直接来源和推动力; 2)企业不仅向顾客提供产品,而且要用“超值服务”奉献给顾客,这已成为全球成功企业的重要经营原则; 3)顾客需要的重点不仅包括成本、质量,而且包括服务和时间,及时性已成为满足顾客需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4)顾客满意战略已成为企业普遍推行的新的经营理念;产品个性化日益风行,柔性生产逐渐取代刚性生产,以满足各种顾客的不同需求。 特点用一位美国管理专家的话来概括消费者主权理论(顾客主导型经济运作模式)的特点,即“无论大小企业都必须永远按照下述信念来计划自己的方向,这个信念就是,企业要为消费者所有,为消费者所治,为消费者所享。” 评论我们主张“消费者主权论”,因为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生产者主权”,围绕着生产者怎么样做文章,而市场经济围绕着消费者,就是让消费者投票,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保证消费者的剩余。从这个角度来看,开放市场首先是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满足生产者的利益。所谓开放市场包括引进技术,包括购买技术,也许进口技术可以做到。沿着“购买-引进-吸收-创新”的路线发展,是和技术产品生命周期有关系的。 我们更偏向市场友好、竞争友好、技术友好和用户友好。为什么说竞争友好呢,不能说偏向一个企业,歧视其他企业,一定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实践数据(信息)资本的理论基础是消费主权论的基本原理。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认为:社会居民及个体有用的能力也属于资本。根据消费者主权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商品生产这一最基本经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消费行为信息质变为数据资本。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作为资产参与并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因而有权参与分配数据资本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各种消费通过数字贸易平台整合成为消费资产。数字贸易平台统一将整合后的消费资产投入生产而形成资本。数据信息本身是具有价值的, 数据资本起源于消费主权论,将社会居民及个体有用的能力进行汇聚而形成了资本。将消费选择的种种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准确提供给商品生产者,这种信息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进行生产规划和成本规划。在互联网时代之前,消费信息本身是通过一个自由市场形成的,汇聚信息非常困难。信息在汇总之前只是一种潜在的资源,尚未成为资本。消费数据被汇聚,消费成长变成消费资本,形成统一的消费行为,这就产生规模需求的效应。整个消费数据被系统汇总,所形成的消费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利用消费数据,商家能够更加有效地规划生产,经过优化实现低成本运作。 数字贸易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真正以消费者为主体,从消费者本身出发架构的管理系统,对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分类。对大量用户消费行为进行归类,这同时也是对消费行为所反馈的消费数据进行汇总。数字贸易平台是一个真正为广大消费者着想的系统:消费者从自己的消费支出转化为消费资本的过程中获取价值回报。数字贸易是通过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得以实现的,掌握各方消费数据与掌握先进科技一样,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在竞争中掌握先机。数据(信息)也是生产力,消费力与生产力同等重要,消费行为是经济的原动力。以消费为导向,这将彻底改变“为生产而生产”的“生产中心”倾向,变被动生产为主动生产,避免造成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使经济活动回归消费本身,促进生产与消费的和谐统一,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构建和谐社会。 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激发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高效互动,这是所有应用高新技术建设贸易通道企业的焦点话题。不断向公众推广的产品供应,犹如一种光明的力量,正如东方传统哲学领域中所称为“阳”的力量。而处于潜伏状态的消费者需求,则是所有“阳”面力量所渴望寻求互动的对立面,这种潜在的力量犹如“阴”面的能量。当两种力量无法和谐地交融,这个空间的层面便处于混沌的状态当中。如何让“阳”成为“阴”的推动力,又如何让“阴”成为“阳”的推动力,这是商业领域最为关注的解决方案,数字贸易平台即是这样一个能够进行有效推动的商业模型。在数字贸易产业中,用户和商户的互动需求,引发数字贸易平台的出现。这是一个供需交融的中心,这个平台是所有的系统软件设备与通信技术的集成,为一切可能的商业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消费者与供应商都将围绕数字贸易平台这个中心旋转,这就犹如从无极中产生的太极,而太极中的两仪便是数字贸易中供需两个主要角色。中国传统的太极图中,“阴”“阳”两种力量能够相互推动,彼此就必须拥有容纳对方的空间,这空间表现在太极图中就是阴阳鱼的眼睛。那么,什么是数字贸易的点睛之笔呢? 数字贸易平台以数字贸易平台为中心的供需两个主体,相互依存地交合在数字贸易产业的服务领域,这正如太极中的两元。通过应用消费资本理论,用户创新地分享到商业主体中的流通利润,犹如阴元中的阳眼,对用户参与的原动力起到了重要的牵引作用。庞大的用户群体可以看出,在数字贸易产业发展进程中消费用户所表现的极大参与热情。这就是推动商户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在数字贸易的运营过程中,消费资本同样可以通过联合运营的知识主权合作方式,便利地进入数字贸易领域。这犹如阳元中的阴眼,可以加快商户的数字贸易平台的建设进程,降低商户的投入风险,同时这种和合协作的商业模式,也极大地调动了双方的合作意识。通过以上两个支点的能量,数字贸易平台模型在行进中达到动力能源的平衡,从而进入高速螺旋上升的态势。 解释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消费者通过其消费行为以表现其本身意愿和偏好的经济体系,称为消费者主权(consumersovereignty)。 其他解释换而言之,即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商品和服务,这样消费者意愿和偏好等信息就通过市场传达给了生产者。于是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所反馈回来的信息来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商品生产这一最基本经济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是向商品投“货币选票”。“货币选票”的投向和数量,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偏好程度,体现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意愿。生产者根据消费者“货币选票”确定生产的数量、雇佣的劳动和所需的生产资料,同时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增加品种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获得最大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与行为是作出了巨大贡献的。 消费者主权论并非“消费者霸权”如果旅客有过占机、霸机等行为,造成航空公司连环延误,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黑名单”,该旅客再想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电脑系统就将拒绝为其订票。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争议,新浪网的即时调查显示,77%的网友认为这一举措是合理的,但被拒订票的网友则批评春秋航空“没有容人之量”。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想, 首先应弄清的是,春秋航空为什么要这么做?据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介绍:由于天气原因,上海—大连航班出现了延误,在航班从大连飞抵上海后,几十名旅客拒绝下机,从当日14时14分持续到次日5时30分,导致了十几个航班被连环延误,不仅使春秋航空损失10余万元,更使1600多名旅客的行程受到影响。 其次我们要问的是,旅客用“霸机”的方式处理和航空公司之间纠纷的做法对吗?我国《消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但“霸机”行为并不在这5种解决途径之内,它的实质是要以无限加大航空公司和其他无辜旅客成本的方式来要挟,以使自己的要求即时获得满足,这既不符合《消法》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消法》的精神和原则——《消法》的精神是要用最低的成本来解决纠纷的。 第三我们要问的是,春秋航空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我们知道,航空公司运营的民航客机属于公共运输服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89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载”。但《航空法》的相关条文也规定,为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器的安全,包括保证飞机的航行、运营处于良好的秩序及状态中,也并不排除拒绝危险人物,包括具有危险倾向或危险言行的人乘机。“霸机者”因为有破坏航空运营良好秩序的记录,航空公司拒绝其登机,是为了维护航空运输整体秩序,也是为了维护其他旅客的利益,所以并不违法。 另一个问题在理清了这些问题之后,我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消费者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消费者主权?在我看来,消费者主权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消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消费者并不能真的像“上帝”那样为所欲为,不对任何人负责。恰恰相反,消费者在享受更多的权利和服务时,也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靠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来。从根本上来说,消费者主权意味着公平交易与对话的平台,而不是消费者的弱者霸权。如果把消费者主权理解成了“消费者霸权”并加以滥用,那么被列入“黑名单”并被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就不能责怪别人了。 它离我们到底有多远?商务部贸易竞争政策研究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就说:“顾客就是上帝,相信所有商家都有过这样的承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却感到,这个‘上帝’并不好当。” 面对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事件的频发、维权之艰辛和痛苦,消费者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打假难尽、维权不力,这其实是反映了一个问题——消费者到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经济学有一个概念:消费者主权,即指消费者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的需求就是生产经营的目标。为什么说“消费主权”?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在社会再生产中,消费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消费,所以消费很重要,消费者更重要。可现在,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人们没有办法再像以前那样仅仅通过感官就能鉴别商品以及服务的好坏,而是越来越依赖商家的宣传,有的甚至迷失在广告的“丛林”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企业愈强,消费者愈弱,而在商家的牵引下,消费者的主权地位正在丧失。 不仅如此,失范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在改变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力量对比。今日的中国,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到了很发达的阶段,但是,和市场经济相关的一些问题已经暴露了出来,不正当竞争等普遍存在。这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很大,比如行业中垄断,它实际上限制合理竞争,联合定价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即便谈判,双方也不在同一平台上。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发展良好的市场,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以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不实现这样的转变,所谓的恶性竞争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维权困境,也就无从解决。 徐士英认为,消费者的维权运动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是自发阶段,消费者利益遭到损害后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无法得到解决时,就会出现自发的抵抗,甚至出现像砸奔驰、砸彩电等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其次到了上世纪60年代,国际上消费维权进入一个自觉阶段,随着消费者协会成立,出现了消费者自己的报纸和检测机构等,消费者有了一定的力量可以和经营者对话。最后是伴随着政府力量的渗入,消费维权走出国门,国际消费者联盟由此成立。这个过程说明,光有自发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制度保障极为重要。 但是,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没有真正到位。有人士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法规不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一部消法就能解决的,它需要广告、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等相关法规的协同推进,同时要有具体的规定。第二,执法问题。严正声明、联合行动往往难以收到实效,主要是政出多门,落不到实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太仓肉松、阜阳奶粉、山西假酒、黑心棉……如果只是一两个,那不足为惧,因为不过是个别经营者的问题;但如果是大面积的、一个地区的,甚至是全国性的,那么就是制度问题。当前,我们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为这关系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 如果市场竞争秩序不好,消费者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一个完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毕竟,政府监管力量有限,维权成本也高,运动式维权也不能持久。为什么不发动消费者这么一支庞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呢?困难也是存在的,比如王海打假,被说成是牟利,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人人都能这样,那么假货还有生存空间么?毕竟,目前我们对不法经营者还没有形成一种威慑机制,那么,可否用利益机制激励消费者,发动他们同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呢?客观上,这也是让不法经营者承担维权成本的好办法,何乐而不为呢? 国内“油荒”与消费者主权国际油价高涨,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油荒,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因果关系。"油荒"一词,从字面来讲,是指供给短缺,伴随的现象应是有价无市,也就是说,无论需求者出多高的价,都无货可供。国内油荒现象并非如此,油价并未大幅上涨,只 是买不到油。 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油荒的原因,已有诸多分析,总结起来要负责任者有二:一是国家发改委价格管制的结果,导致油价倒挂,进口亏损而出口盈利,出现闹油荒地区大量把油卖到境外的奇特现象;二是中国石油行业垄断的结果,尾大不掉,倒逼政府,不涨价则不卖油。 这里好像出现了两个博弈方,一方是管油价的政府,一方是管卖油的企业。夹在中间的是没有话语权的消费者,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在这里找不到丝毫的影子。所谓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在市场中通过金钱投票对企业产品进行选择的权力。企业得到的金钱投票越多,说明其产品越受欢迎,企业盈利也就会越高,反之则反是。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在其它商品消费领域(如家用电器)存在的"消费者主权"在这里不见了踪影?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2004年,国内能源巨头中石油和中石化共实现净利润1352.02亿元(中石油1029.27亿元,中石化322.75亿元),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4年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5311.9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的净利润占了1/4,而两大集团的国有股占到90%以上。油价管制者和卖油者只不过是"国"字头下面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而已,从根本 上来说,二者是利益共同体。 无论是管油价的政府还是管卖油的企业,两者都是理性人,前者为了国内物价的稳定殚精竭虑,后者为了国有股东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也是不遗余力。 管住油价,并不影响石油企业的利益,墙内损失墙外补,哪里价高哪里卖。况且,也没看到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而限制石油企业的大幅出口。所以,最后损失的只是消费者。管制者振振有词,名曰维护物价稳定。且不说高油价对经济的冲击及对物价的影响在现阶段并无多少确凿的证据得以具体显现,即使对物价有较强的冲击,消费者的承受力是否弱不禁风也是不得而知,更何况物价上涨所带来的生产企业利润的增加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影响也不能不说是一种补偿。为维护物价稳定而实施的油价管制只是一种借口,一种替人挨板子而故作委屈状的冠冕借口,只不过是为了争取旁观者的同情心而已。价格管制并不能带来公平,消费者大量的时间耗费在排队、走后门,愿出高价求购商品而不得,最终将租金耗散殆尽。油价管制的最终结果是,物价稳 定空口无凭,经济损失实实在在。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赚钱光明正大,不需要遮遮掩掩。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同样面临生存考验,为了生存,就必须要讲求利润、讲求效益。国有企业并不负有为稳定物价而做亏本买卖的责任,稳定物价也不是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实行价格管制所能达到的。 综上所言,彻底放弃价格管制是必须要迈出的一步,如此,加油站前肯定不会有排队的长龙。或许有人会说,油价上涨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首先,这里的消费者只是一部分消费者,而不是全部消费者;其次,油价上涨增加成本支出,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可以促进企业的扶优汰劣,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节约意识。一言以蔽之,在放开价格与价格管制之间,前者更容易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均衡。 在不存在价格管制的情况下,油价上涨有两个原因,一是自然资源有限或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出现需求相对过高,二是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故意抬高价格。就目前国内情况而言,石油供应商处于垄断地位是事实,但尚不能因此而说故意抬高价格。无论是国际油价还是国内油价,需求超过供给是油价居高不下的最终原因,此种情况下实行价格管制得不偿失。 我们再回到消费者主权,消费者主权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以实现,消费者主权关键体现在消费者金钱投票权之中的企业产品选择权。在目前中国原油供应主体和销售主体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这三家企业的情况下,价格管制引发"油荒",消费者连金钱投票的资格都没有了,何谈消费者主权。放开价格而又不受垄断企业的定价约束,只能寄希望于打破垄断。国际石油垄断我们无话可说,至少我们可以在国内做一些事情,以减轻垄断所带给消费者的价格压力吧。 3.15与消费者主权论每年一度3.15,其主旨是保护和弘扬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说明在与生产者的竞争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消费是生产的实现,生产者利润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消费者效用目标的实现。生产服从于消费,生产者服从于消费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竞争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消费者主权。新古典经济学进一步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任何一方都不存在信息优势或其他控制力量,任何一方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即使不存在消费者主权,也同样不存在生产者主权。 新古典的完全竞争市场不过是一个乌托邦。加尔布雷斯说,消费者主权建立在人的“自然需要”的基础上,与消费者收入不高和消费水平低下的情况相适应,与前现代经济的市场狭小和消费低迷相适应。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自然需求”基础上,追求更多的“心理需求”的满足,在商品供给日益丰富,消费者购买力日益提高,市场半径不断扩大及市场活跃程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消费者主权已经被生产者主权所取代。 生产者主权表现为生产者对市场的操纵,对消费者行为的控制。加尔布雷斯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借助于专业的市场调查机构,生产者能够获得消费者需求及其变化的丰富信息,把握消费发展的流行趋势,设计和生产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通过庞大的广告网、通信网和推销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轰炸式的“诱导”,生产者可以迫使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品种、款式、规格、价格,按照其指导购买和消费。生产者借助于现代技术将其意志强加给消费者,于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是需求创造供给,而是生产创造消费。 生产者主权或者消费者主权,不过是在市场行为中谁支配谁,谁服从谁的问题,也不过是谁的利益得到更充分实现的问题。当然,在经济学的意义上,一个有效的市场应该是一个均衡的市场,是一个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均衡的市场,一个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成分实现的市场。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主权的强势,意味着市场效率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提高。 生产者主权的产生,关键在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力量的不平衡。生产者总是有组织的集中的机构,可以动用规模性的力量。当面临外来力量的冲击时,可以进行组织协调,可以有条不紊制定策略,展开应对。消费者则是分散存在的,消费行为本身就具有散在和灵活的特点。消费者很难对生产者采取集体行动,即使生产者对消费者采取了明显的损害行为,消费者或者期待自己可以幸免,或者等待他人采取行动自己可以坐享其成。当人们都等待“搭便车”的时候,具有公告产品性质的维权行为的供给必然会低于社会的合意需求。当个别受害者不得不采取行动时,公众的一般态度也总是观望,很少自发地给予公开支持。这就是维权行为所面临的公共产品供给困境。 消费者主权的真实意味今年的“3·15”渐行渐远,竟然没有触动笔者的神经。这或许佐证了一个可喜的变迁:消费者维权已经不随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去匆匆了。或许这个判断过于乐观,大多数消费者仍要耐心等到这个完全失去“节日意义”的日子,才能享受自己的权益。 可是,当我们习惯于把消费者当成弱者时,如果实际受益的不是弱者本人,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就容易唤起心底的维权冲动和弱者正义。 时下沸沸扬扬的化妆品SK-Ⅱ风波或许就是适例:一直没有露面的“神秘”消费者委托历练的“公益”打假人,在网上叫板世界知名的大牌化妆品商家;公堂未登,网上的第二战场已硝烟弥漫。本案消费者的公民代理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展开了其声称的“思维缜密的网络阻击战”,使本案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的专题,赢来大片同情。这种激进策略虽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然而未必值得倡导。 互联网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人们在享受网络的极度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应当担起更多责任,否则网络就会异化为恶意与私欲肆虐的异度空间,令君子远之。企业家苦心经营若干年之久才能成就驰名商业品牌,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使其垮台可能就在弹指之间。消费者赢得诉讼不过锱铢之得,企业却可能尽失天下。即使企业赢得诉讼,得到“迟来的正义”,也很难挽回已造成的损失。这种双方利害得失的严重不均衡,要求受害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应当考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即使正义在手,也应争之有道。 “诚实信用”已在我国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在内的至少23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没有正当理由而恶意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害的,也成为颇受关注的新型侵权行为。这些都揭示了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与法律政策:在社会交易与交往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为了保持社会的和谐与有序发展,可能需要将互相关照与保护的责任,加给因利益关系而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尽可能多的人。事后寻求救济作为交易的延伸,自然不应偏离该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并非没有意义:五种途径的个人与社会成本依次增加、解纷效率依次降低、外部力量的介入与强制性依次增加、当事人信息的公开程度依次增加。可以说,这种顺序体现了一定的倡导意义,倡导原告诚实信用地寻求救济,以利己、利他、利国。本案当事人在诉至法院未开庭的情况下悍然发动网络与媒体攻势,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不符合诚信原则。 当然,诚实信用是双方面的要求,对商家而言,广告是商业竞争的主战场之一,规范广告行为才能维持正当的竞争秩序。消保法上的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落实到广告方面,就要求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地揭示商品性状,使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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