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
释义 |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是安徽大学下属的经济法制方面的学术研究机构,是专门研究经济法制问题的学术机构并申报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和图书情报基地以及研究咨询服务基地,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完成、成果产出和获奖、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基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发展历史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源于1993年成立的安徽大学法学研究所和2002年4月成立的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2002年9月,在整合这两个专门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作为专门研究经济法制问题的学术机构并申报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于2003年10月正式获得批准。中心的首任主任为法学博士王源扩教授,继任者为法学博士、博士后王先林教授,现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学博士生导师华国庆教授。中心建立了主要由校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王源扩教授担任。 科研队伍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的支撑力量是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和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相关硕士学位授权点。本中心现有专职研究员10人,另在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聘请了9人为兼职研究员。专职研究人员中现已全部具有教授职称,其中1人被选聘为安徽省“皖江学者计划”首批讲席教授,6人已在国内著名高校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多人被选拔为安徽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其余也均为安徽省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安徽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安徽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1人获“全国模范教师”称号,1人被授予“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有1人担任国家商务部WTO贸易与竞争政策专家咨询组成员,1人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垄断法审查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1人被聘为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工作组专家。 研究方向1、宏观调控法 本方向以财政金融法为研究重点,尤其对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财税法、金融法等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在财政法基本理论、预算法、税法、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具特色与优势。本方向获准主持了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安徽农村税费改革与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研究”;教育部项目“WTO框架下补贴认定法律制度研究”、“股票市场连续交易‘三个地带’的监管法制研究:操纵市场视角”;中国法学会项目“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促进安徽省生态补偿的财税法制研究”;安徽省软科学项目“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之财税法研究”、“促进区域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体系研究”;安徽省教育厅项目“经济稳定增长与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研究”、“财政权的运行及其法律规制”、“中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立法的比较与借鉴”;安徽省高校青年优秀人才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税收立宪研究”;安徽大学杰青项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研究—以护盘性回购为中心”。出版了《货币的法本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税收立法权研究》等专著。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了120多篇论文,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市场规制法 本方向以竞争法为研究重点,尤其对市场规制法一般理论、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涉外经济交往中的竞争法问题、反垄断法中的实施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方向获准主持了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公平交易与竞争立法完善中的难点问题研究》、《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承诺制度执行难题研究》、《中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以国际法为研究视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控制问题研究》、;国家软科学研究重点委托项目《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安徽省教育厅基地重点项目《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安徽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附赠式销售行为的经济法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等。出版了《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国涉外经济交往中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了150多篇论文,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经济法主体法 本方向以经济法主体制度为研究重点,尤其对经济法一般原理、经济法责任、企业公司法、非政府组织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方向获准主持了教育部项目“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研究”;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安徽省教育厅项目“企业职工持股立法研究”、“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安徽大学211博硕士队伍建设项目“公共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实务研究”。在《中国法学》(中、英文版)、《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发表论文50余篇。 机构设置安徽大学经济法研制中心机构设置: 基地主任:华国庆教授 基地副主任:李胜利教授 基地秘书:朱庆副教授 科研成果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方面,结合省级重点学科和相关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和申报工作,较全面地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制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这三个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领域为研究重点。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博士点申报成功并开始招生。这为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科研项目方面,中心先后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并接受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委托,从事专题对策性项目的研究。以中心研究人员为主体申报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于2005年4月被安徽大学批准为首批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之一(文科A类,经费为30万元)。中心完成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的成果摘要被编入供中央领导参阅的《成果要报》上,并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上登载,《经济参考报》等媒体也有专门的介绍,还被编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选编》(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在学术交流方面,本中心与法学院合办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每年出刊两期,并固定开设“经济法制论坛”专栏,在学术界影响不断扩大。同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参加了多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在全国性学术团体担任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在对外咨询服务方面,中心有2人分别担任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多人担任省、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协会的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咨询员等,直接参与了全国和安徽省一批重要立法的调研、咨询论证和委托起草工作。 在中心管理方面,制定了包括《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秘书、行政秘书组成的日常管理机构。 规章制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人员从事经济法制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将其建成一流的经济法制资料中心、一流的研究中心、一流的经济法制人才培养基地和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咨询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中心遵循国家、地方、行业和学校研究发展规划,结合中心特点和社会需要制定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第四条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科研管理 第五条中心组织研究人员,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研究人员开展横向合作研究。 第六条中心重点研究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认真评选,择优确定。 第七条科研计划下达后,中心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项目研究。 第八条科研项目需按计划完成,如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待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中心以科学研究为主、教学为辅,重点培养从事经济法制研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级专门人才,并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第十条中心配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搞好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和教学任务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教学效果,使中心成为经济法制研究人才、地方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基地。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开放式流动机制,以带经费带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和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中心人员严格遵守学校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管理中心日常活动和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多渠道、多方面地筹措科研项目经费。中心活动经费实行主任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具; (二)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 (三)举办和参加全省性和全国性学术讨论会; (四)召开小型研讨论、课题论证会和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会; (五)出版科研成果补助和奖励; (六)为开展经济法制研究所必需的劳务开支(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六章资料和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凡中心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和科研办公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按照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中心图书资料和设备,在优先保证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使用的前提下,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利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原则上归中心所有,课题组可长期拥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损坏和丢失中心图书资料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原损坏图书资料或设备的版本或原样修复,丢失图书资料或设备按原图书资料或设备按原图书资料或设备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七章对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中心积极鼓励对外交流,每年举办一次全省性经济法制研究或经济法制研究专题讨论会,三年举办全国性经济法制学术讨论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中心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派遣和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中心实行奖优罚劣,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成果奖励参照《安徽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本中心另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计划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质量低劣者,中心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收回课题经费及其它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中心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把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流的经济法制研究基地,发挥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势,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济法制研究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打破终身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专职研究人员实行带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的流动机制。所带课题分为以下三种: 1.获准立项的国家和省部级课题; 2.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横向课题; 3.中心的规划课题。 第四条中心聘任的人员一般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聘任。 第五条中心的管理和专职研究人员均三年一聘。管理人员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积极工作,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任合同;研究人员一年内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完成课题的,可以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续聘一年。 第六条聘任人员一经聘任,即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职研究人员被聘任后,中心将在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 第八条中心优先选派专职研究人员中的学术骨干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参加经济法制学术会议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九条校内教师或科研人员被中心聘任为专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一般留在所在院系,所在院系原则上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学任务,完成课题研究后仍然回院系工作。 第十条校外人员被中心聘任为专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可以转入中心,享受学校和中心人员的一切待遇,课题完成后离开中心。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聘任部分兼职研究人员,聘期均为一年。兼职研究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研究课题,可以优先使用中心的资料、优先申报中心的年度规划课题,所发表的研究成果可以向中心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中心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署明在中心聘任期内完成;兼职研究人员发表的成果也必须署明中心兼职人员的身份,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者,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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