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项目法人 |
释义 | 概述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狭义理解另外,我们从上面“项目法人”概念狭义理解,“法人”经过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并履行法定手续后,便可以确立“项目法人”的法定地位。例如,上海目前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商,选定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公司法》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成立“项目法人”,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但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中,实际上我们已经将“项目法人”的外延作了引伸,普遍将一般项目的业主或投资主体称之为“建设单位”,其法律地位是“项目法人”。典型例子就是目前我们市区的一些市政工程管理署,在一些区属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都是以“建设单位”也就是以事实上的“项目法人”身份出现的,这类“项目法人”不是由竞标所产生,而且它可以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而无需再专门指定或委托。这样的一些事业单位,其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负有相应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处在项目法人的地位。所以,广义的项目法人,包括经过一定合法程度产生的项目法人和自然存在而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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