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终审法院 |
释义 |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Hong Kon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香港终审法院目前位于香港岛中环炮台里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立法会迁往后将动工的新政府总部后,终审法院将会迁往现时的立法会大楼,而本院现址亦将移交其他部门或圣公会使用。 沿革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时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释法争议香港终审法院对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终解释权。基于香港终审法院对刘港榕案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释,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因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授权香港法院自行解释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由于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可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这令香港法律界经常担忧香港的司法独立能否保持,称这个安排为“悬在头上的剑”。这些争议在1999年的香港居留权争议中至为明显。 法官法官的委任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2条《法官的专业资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 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法官列表首席法官 马道立首席法官(The Hon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 陈兆恺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AN) 李义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 非常任法官 黎守律先生,GBS(Mr Gerald Paul NAZARETH, GBS) 马天敏先生,GBS(Mr John Barry MORTIMER, GBS) 烈显伦先生,大紫荆勋贤(The Hon Henry Denis LITTON, GBM) 邓桢(邓国桢)法官,SBS(The Hon Mr Justice TANG, SBS) 司徒敬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TOCK) 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 梅师贤爵士(The Hon Sir Anthony MASON) 贺辅明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HOFFMANN) 布仁立爵士(The Hon Sir Gerard BRENNAN) 苗礼治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MILLETT) 伍尔夫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WOOLF of Barnes) 施广智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SCOTT of Foscote) 马晓义先生(Mr Michael McHUGH) 高礼哲爵士(The Rt Hon Sir Thomas Munro GAULT) 纪立信先生(Mr Murray GLEESON) 华学佳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廖柏嘉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福利及待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获编配官邸,官邸位于香港岛歌赋山道18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坐驾的专用车牌是CJ,是英语Chief Justice的简写。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