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知事 |
释义 | 中国旧时官职?县知事,官名。负责一县的行政官员职务。清以前称知县,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为一县行政长官,国民党执政后易名为县长。伪维新政府成立后,为否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复称知事。汪伪政府建立后,由于其打着“国民政府”的旗帜,遂又改称为县长。 日本官职?县知事(日本语:けんちじ)是日本一级地方行政区县(日本语:けん)的首长,此名称源自中国古代的知县,当时又称“知某县事”,因此简称为“县知事”。 现代日本的县知事一职是根据昭和22年(公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日本语: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第92条关于地方自治的「地方公共团体の组织及运营事项」条款设立的。由年满30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经公众选举产生,任期4年。 县知事的权限,主要有:(1)统辖各行政执行机关的权力;(2)管理和执行属于本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权力;(3)制定各项规则的权力;(4)对辅助机关及其职员的指挥监督权力;(5)人事任免权;(6)事务组织权。县知事还拥有对市町村长的指挥监督权、罢免权以及决定市町村事务等权力,还有向议会提出议案、编制和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等一系列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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