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先决问题 |
释义 | 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准据法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正文正文 国际私法中为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例如,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男子甲死亡,遗有动产在英国。英国法院受理其动产继承案件。按照英国国际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在本案即是希腊民法。按照希腊民法,死者的未亡配偶有继承其夫所遗动产的三分之一的权利。设乙女(也是希腊人)以甲妻的身份主张继承权,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甲妻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为了解决乙是否有权继承问题(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甲乙间曾否有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德国国际私法学者W.文格勒(1907~ )和G.梅尔希奥于20世纪30年代首先加以论述的国际私法问题。他们主张:在原则上,先决问题应适用据以解决主要问题的那个国家的国内法中所包含的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他们的理由是:这样解决可以在法律适用上达成国际的和谐。例如,在本案,关于甲乙间曾否成立有效婚姻的问题,不论在英国法院还是在希腊法院中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将是一致的,因而判决也将是一致的。但是,这样解决方案有时以牺牲国内的和谐来达到国际的和谐,当牺牲国内和谐超过一定限度而达到国内不能忍受的程度时,法院就不可能适用这个原则,而应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先决问题。例如,设意大利人甲男乙女结婚后,住在英国,乙因甲与他人通奸,向英国法院对甲提起离婚之诉,经该法院照准。甲乙即在英国分别与丙丁再婚。甲丙在结婚后回到意大利,在那里取得住所,后来甲在那里逝世,而在英国遗有动产。设英国法院受理该动产继承案件。英国法院,按照英国国际私法,适用意大利法解决该案,如果此案发生在1970年以前,而按照意大利1970年以前的民法,意大利人不得离婚,从而应认为英国法院对甲乙的离婚判决无效,乙对甲的动产有继承权。这样判决将破坏英国国内的和谐到英国所不能忍受的程度,所以英国法院将例外地适用英国关于婚姻的国际私法规则,从而适用英国的民法来解决这个先决问题,认为丙是甲的未亡配偶,准其依意大利民法规定,继承甲的动产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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