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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先发明原则
释义

定义

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principle),是指当有多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

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的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一个具体方面。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如何实现这一原则,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不同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将专利权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人。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先后为准,即谁先完成发明,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发明原则;另一种方法是以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谁先提出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申请原则。

该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天赋人权”的思想。当时,立法者认为,如果不承认发明创造为最初发明人的财产,就等于无视人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法国的《专利法》最早确立了“发明在先原则”。

先发明原则保护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看,这一原则优于先申请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它可能助长发明人长期保守其发明创造的秘密,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和传播。由于实行先发明原则,早晚申请专利都没有关系,发明人为防止他人在自己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可能迟迟不申请专利。这样,其他科技人员所进行的研究开发就有可能是重复研究开发,他们也无法尽早利用已完成的发明,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发明创造。其二,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判断谁是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美国为此设计了相当复杂的程序,一旦进人这样的程序,经常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其三,发明人为了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发明创浩的人需要保留大量的证据,因为在专利权授予后,也可能有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是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要求将专利权授予他,假如不保留足够的证据,就有可能丧失该项专利权。这将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并使获得的专利权变得不够稳定。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美国的先发明原则

目前世界上使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少数国家。根据美国专利法,一项发明的完成,包括两个步骤:(1) 发明的构思(conception);(2)发明的付诸实践(reduction to pratice)。如果一个发明人在日期A完成了发明构思,并且随后勤勉地(美国专利法上用"diligently"这个词来形容)致力于将该构思付诸实践,直到于日期B完成了付诸实践,那么以日期A (而不是日期B)作为其发明完成日。

”付诸实践“有实际的付诸实践(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和拟制的付诸实践(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两种形式。提交专利申请被视为拟制付诸实践。

但是,根据美国专利法,对于同样的发明,先申请的人有表观的(prima facie)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两个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在后提交申请的发明人可以通过提起抵触审查程序来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定谁是真正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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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