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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释义

习水县位于贵州北部,地处川黔渝结合部的枢纽地带,地理结构复杂,四季变化无常,海拔差异较大,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使我县常年易形成低温冷冻、干旱、洪涝暴风、冰雹、滑坡、病虫害、地质危岩等自然灾害。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努力提高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加强自然灾害的救助,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预案。

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县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部署各项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准备工作及具体措施,督促检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电力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交通局、卫生局、气象局、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及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中队等有关领导组成。县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有关部门职责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核实灾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救助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狠抓救灾救助工作;动员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灾区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

民政局: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灾民吃、穿、住和疾病防治等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搞好灾情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保证救灾款和县级救灾匹配款及时到位。

水利局: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全县各大中小型水库容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渡讯、抢险和防洪分洪方案。抗旱防汛指挥部对于全县大中型病险水库的情况,及时上报,争取上级的支持,及时处理和防治,以便安全渡汛。

气象局:负责天气、旱情、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定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灾害性天气和雨量测报、旱情测报。做好防雹工作,各防雹炮点的炮位随时都能及时起用,旱情严重时,做好降雨工作。

交通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交通运输。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

林业局:掌握森林火灾动态,森林病虫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做好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的物资准备工作。

粮食、物资、经贸、供销部门: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与救灾抢险及人民生活有关的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卫生局:负责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遗医疗队伍,搞好灾区的疫病防治在,负责药品的供应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安全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和灾区治安。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救灾款物的审计和监督。监督各级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并做好抽查工作。

国土局:负责灾民建房的土地协调、规划,减免有关土地征地费用,以及危岩的监测和预防措施。

农业、畜牧部门: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抢种、补种以及家禽的防病、治病工作,以及大面积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电力局: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电信、通讯部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通信系统,保证救灾救助通信畅通。

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导工作。

充分发挥驻习武警、消防部队等社会力量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自然灾害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当地政府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民政局和相关部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当地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受灾信息,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灾情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对策措施等。

灾情的发布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三、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管理

救灾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以及通过补偿、社会捐赠、信贷等多渠道筹措。

(一)地方财政列支

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1708”科目中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经费,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各灾区。灾情较重的年份,县、乡(镇)两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

由县政府统一,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募捐,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

(三)上级拨款

县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灾情程度及发展态势,并积极争取救灾资金。

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粮食储备与供应,特大灾情发生后,由政府开仓济粮。衣被由民政局负责购置,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启动

当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本预案即自行启动,具体实施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紧急救助初期。当局部地区或少数乡镇发生灾情时,灾害发生地进入紧急救援状态。县、乡救灾机构开始运转,并逐级及时上报灾情,同时派员前往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灾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好救助和协调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时段为紧急救助中期。此时的受灾范围、险情、救灾任务较初期成倍增加,各种救助措施迅速到位,救灾工作全面展开。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灾情报告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立即作出自然灾害救助计划,组织救灾小组前往灾区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第三时段为全面开展救灾工作时期,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县政府立即召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县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情及对策。

2、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

3、以县民政局为主体,抽调相关单位人员,进驻受灾地区,查灾核灾,协助指导地方救灾工作。掌握情况,反馈信息,同时进行宣传报告。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灾后24小时内将遇险群众安置就绪,及时供应灾民急需的食品、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证灾民基本生活需要。同时要根据核灾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经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灾情的收集与报告

县、乡(镇)二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村设立一名灾情报告信息员,重要险库、险堤、险段要指派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及时准确通报灾情;乡镇社区事务办主任要到重灾村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县民政局要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地区,核实灾情。

(二)转移安置灾民

发生洪涝灾害时,水库、河道出现漫坝倒堤等意外情况,或因泄洪造成灾区住房倒塌,被洪水威胁而需紧急转移时,各水库所在地按照库区制定的紧急转移方案,防汛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将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三)灾民紧急救助

1、生活保障。转移安置的灾民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按每人每天0.5公斤粮食、1公斤蔬菜,每月0.5公斤食用油的标准及时供应。

2、卫生防疫。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县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县红十字会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组织医疗小组,分赴灾区,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游行,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医疗救护力量。

3、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抽调警力,在灾民撤离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灾民财产安全,应付突发事件。

六、灾后救助工作

(一)当地政府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迅速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劳务输出,开展抢种蔬菜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并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农田绝收、家庭财产损毁等重灾户的损失情况。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

七、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拟、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或玩忽职守的;

5、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6、在救灾救助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本预案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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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