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击和清理整顿我县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窝点,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遏止煤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习水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炸封取缔行动)。 一、炸封取缔行动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原则,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非法采煤窝点问题,深入开展炸封取缔行动,进一步规范煤炭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努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炸封取缔行动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的总方针,成立习水县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健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邱继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弋光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彭国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选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舰 (县法制办主任) 封月培(县安监局局长) 蔡志飞 (县煤管局局长) 陈友强(县交通局局长) 黄映霞 (县总工会主席) 黄吉富(县经贸局局长) 罗奇科 (县电力局局长) 陈盛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良方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毓华(县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弋光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盛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抽派专人办公,办公室定期通报各乡镇(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对炸封取缔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薄弱环节,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特别是乡镇的监管。炸封取缔工作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组织实施,每10天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炸封取缔专项行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实效。要明确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对本辖区炸封取缔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指挥。 (二)法律保障:此次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炸封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此次炸封取缔行动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密切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涉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犯罪案件,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对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给予以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联动保障:炸封取缔行动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具体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炸封取缔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炸封取缔工作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进行重点监督和指导;责令非法采煤窝点停止开采,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矿产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认定,对破坏矿产资源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依法对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封堵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和维护炸封取缔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秩序;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无牌照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制定预案,对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对阻碍炸封、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监察局:负责对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生产,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的腐败行为的查处。 县财政局:安排一定经费保证炸封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县安监局:负责对造成安全事故的非法采煤窝点进行查处。 县煤管局: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肃查处经营、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县交通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县电力局:负责截断非法采煤窝点电源设施。 县法制办、总工会、经贸局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保护、劳动力转移、法律咨询等炸封取缔后的遣散工作。 三、炸封取缔的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通过本次行动使全县非法开采煤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工作中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坚持属地原则,加大打击力度,着力营造合法、健康、安全、有序的煤炭开采环境。 (一)工作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排查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窝点和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摸清底数。对非法采煤窝点坚决炸封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依法进行集中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非法开采行为。 (二)工作重点:此次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的重点是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煤窝点和场所。以产煤主产区为重点,以各乡镇(区)为成员单位,着力抓好清理登记、巡查督导、现场炸封、切断火工产品和供电渠道,加强交通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等关键环节,形成强力攻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方法:一是以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为重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二是以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整治为突破点,加大对储存、运输、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运输、煤炭经营以及提供火工用品、电力供应等企业的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三是以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为切入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涉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事件,举一反三,重拳出击,查源头,端窝点,堵漏洞;四是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为着力点,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基层责任,建立炸封取缔机制,各乡、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这次炸封取缔专项行动负有领导、调度、指挥职能。 (四)工作步骤:这次炸封取缔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和三个步骤。三个阶段:一是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区)政府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对专项行动作出周密安排;二是组织实施阶段。从现场开始到8月底止。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督查组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三是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0日。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炸封取缔工作,并采取图片资料,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政府,抄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总结验收阶段完成后,进入全面复查。三个步骤:一是全面清理、登记并要求非法开采煤炭窝点自动撤除,争取验收;二是全面炸封取缔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煤炭“黑”窝点,并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和打击;三是全面炸封取缔未列入省有关部门同意整合的煤炭窝点和场所。在专项行动期间,已申报整合而未经批复的煤窑暂缓炸封,但要停止生产,封闭井口,所在乡镇(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对偷挖乱采的,可列入强制炸封范围。 (五)工作标准: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必须做到“二停二拆一封一照”。停即停止供应并处理水工用品,停止供电;拆即拆除生产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备,拆除地面建筑及设施;封即封闭填平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植被;照即在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煤点照相建卡建档。 (六)安全要求:要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爆炸物品运输、贮存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炸封煤矿井下、地面建筑物的现场清理,确保爆破作业警戒区内人员安全撤离;要做好炸封取缔人员自身安全预防工作,防止工作中发生新的安全事故。 四、认真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 各乡镇(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多渠道努力筹措补贴、救济资金,加强煤矿生产和组织调运,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任何地方不得以群众用煤为由,纵容非法采煤窝点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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